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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郑风田:我曾被可口可乐公司的果粒橙放倒过两次!

2010-03-04 11:57:48 阅读4 评论0 字号:

 

新华社的消息称,近日北京连续发生两起消费者称饮用雪碧导致泵中毒事件。目前北京市公安等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北京市可口可乐饮料公司2日就雪碧中毒事件发布声明称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食品饮料质量安全标准。

 

我曾被果粒橙放倒过两次!

昨日看到新闻讲,可乐公司提出被陷害说,看来海南xx门事件搞出的新名词“被陷害说”,以后企业凡出事,都可以拿此说事。其实不说别的,我自己就曾被大名鼎鼎的可口可乐公司产品果粒橙给放倒过两次,现在想想,后果很严重,也挺可怕的。

 

一次是带俺家6岁闺女去爬百望山,父女俩在出发前卖了点饮料,我买了女儿爱喝的饮料,自己买了一瓶果粒橙。山不高,半小时就爬到顶了,下山由于已较晚,我们从山后的小路下山,小家伙虽然年纪不大,但还是很勇敢,天已快黑,父女俩手拉手快速在林子的小路上往下撤,一路鲜见游人,当然还喝着来时买的饮料果粒橙。不曾想,到家后那瓶果粒橙就开始折腾我,搞得我上吐下泄,天旋地转,整整两天我都是在这种恶梦般的状态中渡过。我的身体极好,很少生病,出了这个事一开始我还没有怀疑到果粒橙,以为是一般的拉肚子。但这么严重,在病床上躺了两天,也想了两天之后,排除了其他别的东西,把元凶锁定在果粒橙上。果粒橙里的小果粒应该是出事的大元凶!因为我是研究食品安全的,也学习过一般技术,更参观过不少果汁加工厂。知道鲜果在水里不变臭,一定是要添加防腐剂或者别的什么东西,才能阻止果粒变味。我可能就是对这些东西过敏,才出事的。

 

第二次出事是两个月前。自上次出事后我一直不敢再喝果粒橙,但这次是在学校的面馆里晚上八点多,我经常爱喝的饮料没有了,服务员说有果粒橙,我就要了一瓶。我一般吃饭前有一个坏习惯,就是一定要先喝点饮料什么。据研究肥胖的专家说,先用水把肚子填充一下,吃主食就可以不吃太多了,近年开始发胖,出于减点的需要。只喝了几口,联想到上次的被放倒,我就不再继续喝下去了,还把那份饮料带回到办公室。那知一个小时后我就觉得不对劲了,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只好回去。回去后就一直开始发酵,往厕所跑,头晕目眩。不过这次比上次强多了,主要原因是只喝了整瓶的6分之一,毒性应该少了不少?所以症状比上次轻多了,但还是上吐下泄往厕所跑,还持续了二天,第二天下午参加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录制节目“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我跟编导讲实在不好意思,要老往往厕所去,虽然我之前已喝了不少的止泄药。还好,在录制节目期间我总算顶了下来,没出丑。

 

一个公民面对巨型公司其实很无助!

本来想去告果粒橙的,但一看居然是大名鼎鼎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也就算了。虽然那瓶元凶我还放在办公室里,以备警惕。不告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耗不起那个时间。另外作为一个公民,面对那么一个巨无霸公司,其实真的是很无力的。与同事把自己的经历讲了一下,他也说因喝果粒橙出事的不少,但大家都跟我一样,选择忍了。

 

可乐的“陷害说”太恶劣!

这次总算有消费者站出来了,但可口可乐公司这样一个“陷害说”把自己打扮得挺无辜的,难道消费者有罪?心里真是那个气!所以站出来把自己的悲惨遭遇讲一讲,主要是想揭一下这个巨无霸公司,出事了,不是处理自己的出事产品,而是乱推卸责任,太可恨了。不知道在它的老家美国,它是否还敢这样干?

 

海口事件后果严重处罚太轻!

海口事件到现在都没有处理责任人。与“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还差太多,按去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一条 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海口事件显然是属于“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因为这个事件的影响太恶劣了。目前丝毫未见当事官员引纠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以后应该规定出事企业先闭口,不能乱推脱!

既然这样,可乐公司当然已拿陷害说来说事。这点在食品安全实施条件中倒是没有规定。在条例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中并没有讲出事企业可以乱开新闻发布会,讲自己很委屈,被陷害的。要求监管部门要封存,要调查。是不是我们出事企业也太牛了,在结果出来之后,先把自己打扮的好好的,好象责任都在别人那。

 

忧心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实行执行力!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卫生部门给予大权独揽的重任,但出了事故之后,一直鲜见卫生部的身影,这也是个大问题。看来原来我最担心的卫生部门的执行力问题,最近的几次事件,表明我的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

(评论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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