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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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一切险 | 原一切险 | |
保险标的 | 一般标的 |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 |||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 |||
特约标的 |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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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 × | ||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 × | ||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 × | ||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 × | ||
× |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 ||
× |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 ||
不保标的 |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 × | |
(二)矿井、矿坑; | × | ||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 | ||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 ||
(五) | |||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 × | ||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 ||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 √ | ||
× |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范围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 ||
责任免除 | 原因除外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 ||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xx、谋反、恐怖活动;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xx、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 ||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
(五)核辐射、核xx、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核xx、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 ||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 ||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
(八)盗窃、抢劫。 | × | ||
损失除外 |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 |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 ||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 √ | ||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 ||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 × | ||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 | ||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 ||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 ||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免赔额 | 保险价值 |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 ×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 | |
免赔额 |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 | |
保险期间 | 列举险种惯例的保险期间长短,但仍明确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 | |
保险人义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人的各项义务。 | × |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如实告知义务 | √ | |
交付保险费义务 | √ | ||
保护财产安全义务 | √ | ||
标的转让通知义务 | × | ||
标的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被保险人义务 | √ | ||
索赔应提供的材料 | × | ||
赔偿处理 | 较原条款更为详细、明确 |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 争议处理 | 协商、仲裁、起诉 | √(在“总则”一栏中) |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 | |
其他事项 |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操作 | × | |
释义 | 对合同条款中的部分措辞进行解释 | × | |
其他补充 | 新条款增加了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选择。 原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在新条款中变更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栏中,新条款表述更为准确,且多有说明若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后果。 新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险保障的情形均以粗体字明确标出。 新条款增加“保险人义务”、“释义”两项。 原条款有“总则”一栏,新条款将部分内容吸收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