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亲子团购论坛处罚与处置条例
{dy}章 总则
{dy}条
依据《超级亲子论坛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超级亲子团购论坛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处罚共有非公开告诫、告诫、警告、临时停止组团(7天以内,当前团购正常完成)、暂停组团(15天以上60天以内)、降低级别、暂停使用荣誉称号、暂停使用荣誉编号、撤销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编号、撤销备案(取消备案编号)、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列入诚信黑名单、禁言、暂停履行职务(适用于版主、核查员团队全体成员)、撤销职务(仅适用于版主、核查员团队总领队及轮值组长)、除名(仅适用于核查员)、不予受理资格备案申请、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二十项,可独立使用也可组合使用,适用于在超级亲子团购论坛(以下简称超团)活动的ID及其拥有人(包括但不限于团购发起与组织者『即团长』、团购参与者『即团员』、团购供应商)。
第三条
凡受到降低级别、撤销备案两项处罚之一,原有与团长资格相关之荣誉称号、荣誉编号自动撤销;凡受到禁言(7天以上)、列入诚信黑名单两项处罚之一,所有荣誉称号、荣誉编号均自动撤销,版主或核查团队成员并处撤职或除名,团长、认证供应商并处自动撤销资格且不再予受理资格备案申请,非认证供应商并处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凡版主或核查团队成员受到撤职或除名处罚,所有荣誉称号、荣誉编号均自动撤销;凡受到禁言(7天以上6个月以内)处罚之ID,其相关帖子均予以删除;凡受到禁言(6月以上)处罚之ID,其全部帖子均予以删除;本条例其它条款述及降低级别、撤销备案、禁言(7天以上)、列入诚信黑名单、撤职、除名六项处罚时,自动包含相应之附加处罚和处置,不再详列。
第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处置分别包括屏蔽、删除、关闭三项(适用于在超团发布之帖子)和整改、强制中止(已有订单可正常完成)、强制撤销(已有订单责令取消)三项(适用于在超团发起之团购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其它条款述及强制中止、强制撤销两项处置时,即包含相关帖子一律予以关闭处置在内,不再详列。
第二章 非涉及组团事项之处罚与处置
第四条 违反《章程》第十一条,同期使用多个ID,全部处以{yj}禁言,所发帖全部删除;未履行ID变更声明与确认程序即使用新ID者予以告诫,经告诫后未履行变更程序即再次使用新ID者,处以{yj}禁言。
第五条
违反《章程》第十二条,蓄意使用其他ID混淆之ID者,处以{yj}禁言。
第六条
违反《章程》第十三条,在超团发布广告,处以6个月以上1年以内禁言,情节严重者处以{yj}禁言;发布未经许可之非SINA网址链接但可认定为不属发布广告行为者,予以警告,再次违反者处以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禁言。
第七条 违反《章程》第十四条,对其他合法存续的主体(机构或个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处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禁言,情节严重者处以6个月以上1年以内禁言,特别严重者处以{yj}禁言。
第八条
违反《章程》第三十、三十一条,以发帖形式对规则、版务提出异议者,处以7天以上15天以内禁言,再次违反者处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禁言,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yj}禁言。
第九条
版主、核查员团队总领队、轮值领队、核查员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向上级管理人员行贿,一律予以撤职、除名。
第十条
核查员团队成员违反《超级亲子团购论坛核查工作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视情节处以告诫、警告、暂停使用荣誉编号、暂停使用荣誉称号、暂停履行职务、撤销荣誉编号、撤销荣誉称号、撤销职务、除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守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超团进行超范围转让或未经批准之义卖活动者,视情节处以非公开告诫、告诫、警告、暂停组团、降低团长级别、暂停使用荣誉称号、暂停使用荣誉编号、撤销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编号、暂停认证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7-15天),相关帖子删除,任版主者或核查员团队成员可并处暂停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涉及投诉、申诉事项,责任方拒不执行裁定且放弃向上一管理层级提出投诉或申诉者、或拒不执行超级亲子管理委员会之裁定者,视情节处以警告、暂停组团、降低团长级别、撤销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编号、撤销备案、暂停认证3个月以上、撤销认证、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6个月以上、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禁言(1个月以上),任版主者或核查员团队成员可并处暂停履行职务、撤销职务、除名。
第十三条
擅自使用他人名义为商家申请团长资格备案联署提名或虚构、编造被提名人信息者,即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超级亲子团购论坛守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但使用虚假或虚构信息取得团长资格或认证供应商资格者,或《实施细则》第十一、十六、十七条规定范围且通过隐瞒真实信息取得团长资格或认证供应商资格者,即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以上)。
第三章 涉及组团事项之处罚与处置
第十五条
连续90天未成功组团且未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办理相应手续者,即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予以非公开告诫或告诫,并责令整改:
⒈团长IP异常且未提前备案
⒉团长昵称未按规定设置
⒊开团帖类别选择错误(因跨论坛转移帖子且各论坛类别设置差异导致之类别缺失由版主予以完善,不予处分)
⒋开团帖标题、内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七、四十二、四十七、五十、五十三条之规定,团品上传完毕时未予改变、补充、修正的
⒌团品违规且涉及数量少于3件(项,下同)的(含团品标示与品牌商确定之商品编号不符,组团假冒物品除外)
⒍境外采购团品范围与预备案不一致但未超出允许之范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予以告诫或临时停止组团(1-3天);当前团购强制撤销:
⒈违反第十六条之规定且放弃整改
⒉应备案之团购未备案
⒊应备案之团购已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准之回复
⒋应备案之团购已备案且已取得批准之回复但未予声明
⒌团品上传超出规定时限
⒍超过《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之开团数量额度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处以暂停组团(15天);当前团购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⒈违反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累计达三次
⒉对发货完成后7日内团员依据《守则》第十八条提出之带有诉求的反馈未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⒊境外采购渠道与预备案不一致但未超出允许之范围
⒋团品违规且涉及数量达到3件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处以暂停组团资格(1个月以上),并处暂停使用荣誉称号、暂停使用荣誉编号,情节严重者处降低团长级别1级;当前团购强制撤销:
⒈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累计达3次
⒉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视为未备案者
⒊备案信息变更(不含基本信息、支付信息)未报备或报备后未得到批准回复即自行使用
⒋境外采购渠道超出允许之范围
⒌境外采购团品超出允许之范围
⒍团品属《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范围
⒎以不正当行为试图帮助其它团长资格备案申请人通过备案考试
⒏以『列入诚信黑名单』或『禁止作为超团供应商』之商家做为团购供应商
第二十条
除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外,商家团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停组团,当前团购强制撤销:
⒈作为被告涉入诉讼且尚未审结
⒉因涉嫌违法经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因涉税问题受到税务管理部门调查
⒊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调查
第二十一条
凡因违反第十八、十九、二十条,造成团长实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者,按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处以临时停止组团(3-7天),相关帖子予以关闭:
⒈境外采购确认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⒉发货反馈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团长降级为关注团长(关注期3-12个月):
⒈普通团长违反第十九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
⒉篡改品牌商确定之商品编号
⒊单一团内出现以下问题超过3件、连续2团或累计3团出现以下问题达到3件:
⑴一般性商标侵权
⑵虚构、无效、违规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要求标注商标
⑶食品(含保健食品)、非xx药夸大宣传或食品(含保健食品)团购使用无效证照
⒋出现多次重大争议且为主要或xx过失责任方
第二十四条 关注团长连续3次组团成功且无整改,经提出申请并通过版主合议
(剩余关注期超过50%须经管委会核准),可提前解除关注。
第二十五条
提前解除关注之团长因同一问题再次降级为关注团长,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团长处以撤销备案;当前团购强制撤销:
⒈关注团长违反第十九条(情节严重)、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⒉商家团长出现第二十条规定之情形且被确认为违法或过错方
⒊商家团长之网络店铺在超团组团受到参团者差评累计达3次,且已确认其为责任方
⒋备案信息不合格(含3次复查均无法通过备案电话与团长本人联系)
⒌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以上);当前团购强制撤销:
⒈在组团过程中使用未备案或未经批准之基本信息和支付信息
⒉组团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声明
⒊组团假冒物品者(以仿单名义组团但所团物品使用被仿品牌商标、LOGO者,以尾单、跟单名义组团但不能出具生产商提交之品牌拥有者销售授权者,均视为假冒)
⒋境外采购组织者选择非法采购渠道
⒌开团后未经团员认可自行提高组团价格且不允许团员取消订单者
⒍实际组团价格高于备案价格者
⒎义卖组织者虚假捐助
第二十八条
因供应商主要责任,导致团长受到降级为普通团长处分,认证供应商暂停认证(30-60天),非认证供应商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不少于90天);导致团长受到降级为关注团长处分,认证供应商暂停认证(60-120天),非认证供应商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不少于180天);导致团长受到撤销备案处分,认证供应商撤销认证并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30-60天),非认证供应商禁止做为超团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守则》第十八条,以发帖形式进行参团反馈,视情节予以非公开告诫、告诫、警告、禁言(1-3天)、禁言(7-15天);相关帖子屏蔽、关闭或删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超级亲子团购论坛投诉、申诉与举报条例》第十一条,未经许可,单方面就团购争议发布争议各方私人谈话信息,视情节予以警告、禁言(7-15天)、禁言(30天以上);相关帖子屏蔽、关闭或删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⒊款规定之情形外,未正确使用发帖类别但不违反超团其它规则的帖子一律关闭或屏蔽。
第三十一条
凡经超级亲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核准、授予之职务、资格、荣誉称号等之暂停、撤销、取消仍须报管委会核准后发布或授权版主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以上) 、禁言(6个月以上)须报管委会核准后发布或授权版主发布。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追加『禁止在超级亲子商业街从事经营活动』之处罚。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可直接变更或指令版主变更已做出之处罚(追加、减免全部或部分)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解除置顶、取消精品、转移为常规性版务管理操作,不纳入本条例之管理范畴。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管委会发布和解释,自发布之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