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上访现象值得关注--对当前涉法上访问题的透析- 楚国良- 职业日志 ...

         一、什么是恶意上访行为

动机不纯——谋取非分利益。对于信访案件,有关方面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坚持做到逐案处理,有错必纠。一些上访人便利用这一点,即便自己无理,也仍然上访试图让有关方面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如在农村,有些心术不正者通过所谓集体上访,达到将现任干部整下台、自己取而代之的目的。还有些违法行为人恶意上访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当利益。日前,在某地一块即将开工建设住宅小区的土地上,一些人埋起了500多个假坟,然后扬言组织集体上访索要巨额坟墓搬迁费。显然,他们的上访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
当利益。
目的不良——诬告陷害他人。一些对干部有意见的当事人,一些因违法犯罪受到过执法人员制裁的人,常常四处上访告状,捏造事实,对相应干部进行诬告陷害。在某地,曾有一名当事人被法院依法拘传。他便“上访”,指责法院干警对他进行了非法拘禁,要求对相应干警施以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他之所以上访就是为了恶意报复。调查显示,目前确实有一部分上访者,怀有恶意报复领导干部的目的。
姑息迁就——放纵了恶意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一般都规定:县级以下地方领导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的,给予一票否决,否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晋职晋级、评先受奖资格。为免遭一票否决,有关方面对上访者便往往反复进行教育说服,尽量满足其上访要求,哪怕其要求不尽合理,以避免诱发集体上访。可一些信访当事人据此得出结论:当官的害怕上访。于是有的当事人便以集体上访要挟有关部门和领导,恶意上访现象由此产生。
由于许多地方把信访量特别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多少作为衡量基层稳定工作的主要指标,并对稳定工作进行“一票否决”,所以几乎所有的基层党委、政府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畏之如虎,有时还屈从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有的上级机关明知上访群众提出的是不合理要求,但为了息事宁人,为了维护所谓的“和谐”、“稳定”,对恶意上访行为姑息忍让,不惜违背原则让步或者让基层派人派车将上访群众接回,或者指示基层 “花钱买稳定”、“按上访群众的要求妥善处理”。这些做法其实起到了纵容恶意上访的作用。
这些人每当个人目的难以达到时,就会到基层党委、政府机关上访,要求党委、政府按照个人的意愿解决。如果党委、政府拒绝他们的不合理要求,他们就会纠集自己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或者利益相关的人,到基层党政机关大吵大闹,试图通过影响机关办公秩序、让党政机关不得安宁的方式,逼迫党政机关满足他们的不合理要求,并以集体到上级机关上访相要挟。也有的人频繁地给上级机关打投诉电话,或者干脆频繁地越级到上级党政机关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人还特意在国家和地方的稳定敏感期越级集体上访,利用上级的重视给基层机关施加压力,制造麻烦。
(一)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整体素质,用xxx理论和x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努力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同时不断强化法律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选拔一批年轻有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业务骨干,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能力,实现预防与处理双重效果。
(二)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政法部门应成立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长期督促、检查、指导和落实,把此项工作同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放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确保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并实行主要领导包案制,对重大、疑难和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实行“四定”,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领导应当亲自主办、分析案件、协调解决,尤其对老上访户,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保证上访户带着问题来,载着满意归。
(三)迅速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联手互动。各级政法委应当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以自身为主,结合实际从公、检、法抽出骨干力量,组建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指挥中心,统一指导、协调,指挥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上传下达处理信息,重视信息传送、反馈,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同时,指挥中心可以定期组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通报前期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存在问题;集中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热点且有争议的上访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进行。
(四)推行司法听证,增加工作透明度。大胆推行“司法听证”制度,听证的案件范围包括:(1)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2)当事人不服公安、司法机关扣押、没收财物以及冻结款物等措施的;(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当事人对控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处答复后不服的。由司法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听证小组,公开审查,群众旁听。当事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当事人既可自行辩论,也可聘请律师代理。经过质证、认证、辩论、陈述意见,由听证小组最终依法作出复议、复核决定。
(五)打击与保护并重。处理涉法上访问题要坚持正确引导教育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政法机关应当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核心,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切人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落脚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一定要实事求是,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要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处理好上访问题。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特别是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以及利用上访敲诈勒索、蛊惑人心、扇动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法),把涉法上访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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