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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拟反诉达能:"外方董事合法性有问题" [转贴 2010-02-27 15:25:56]   
娃哈哈拟反诉达能:"外方董事合法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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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争执再次急剧升级。

      26日,娃哈哈集团向达能、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对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范易谋新任董事长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外方董事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27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团,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存在问题,未来也不存在出售非合资公司的计划。

      此前,达能致函达能、娃哈哈合资的七家企业总经理,要求将合资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原件等立即移交给合资公司董事长(即范易谋)。

      娃哈哈:拟反诉达能

      26日,娃哈哈方面对外公开了范易谋致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乐维食品有限公司的两封公函。

      范易谋在信中表示:"在2007年6月20日于杭州召开的保健食品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表决并以多数票通过选举新任董事长并决定前任董事长辞职后的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上述决议,董事会确认您(合资公司总经理,记者注)继续履行职责,并应向董事会汇报,并要求将合资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原件等立即移交给合资公司董事长。"

      娃哈哈集团发言人单启宁表示,上述七家位于杭州的合资公司董事会未达成任何决议,所有决议都是范易谋自己决定的,范易谋的举动违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娃哈哈将不予承认。

      至于达能"整合"非合资公司的计划,宗庆后向本报明确表示:"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同{yt},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受各合资公司中方股东委托,向范易谋、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其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中方股东认为"外方召集的'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不符合各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其依据是"根据各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影响合营各方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且表决同意的董事中必须中外双方至少各有一名董事",中方认为"选举董事长并决定原董事长离任后的相关事项"属于章程规定的"影响合资各方重大利益的事项",在上述7场董事会会议上,中方委派的董事并没有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因此该项"董事会决议"的产生违反了各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二,中方股东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公司相关章程,"范易谋先生目前仍然是各合资公司的副董事长,所以他不能同时担任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否则就是违法和违反章程","在中方原来委派的董事长宗庆后先生辞职后,应当由中方另外委派一名董事继续原委派的董事长未完成的任期"。

      其三,范易谋、秦鹏和嘉柯霖三位外籍董事目前均兼任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等与合资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多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职务,其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并违反了第148条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规定,是损害各合资公司的利益的行为。

      律师函称,"外方应当及时对该些外籍董事予以撤换",中方将"保留依法对该三位违法的外籍董事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未批准商标转让

      娃哈哈{zx1}披露,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团,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存在问题。

      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该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的报告,但该局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娃哈哈集团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该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据娃哈哈公告,1997年7月3日中方向合资公司董事会汇报了商标转让情况,告知董事会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的情况,之后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商标转让。

      1999年5月18日,双方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明确承认娃哈哈集团"为并继续为商标所有权人"。

      2005年10月12日,由范易谋代表合营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dy}号修订协议>,再次确认"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

      娃哈哈方面称,在品牌转让失败之初,娃哈哈"违心地"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正是此举,为如今的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截止本报记者发稿时,达能方面没有对"律师函事件"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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