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 语 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 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 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 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 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 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 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及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 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 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上述各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指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甲类抗震建筑,应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 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采用,当为9度时应适当提高;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 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 3.0.3.4 丁类抗震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用,6度时不降低。 3.0.3.5 本标准仅列出部分行业的甲、乙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丁类建筑按本标准3.0.2.4条确定;除甲、乙、丁类外,其余未列出的一般均按丙类建筑考虑。 4.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 4.0.2 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来划分,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应与主要功能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相同。供电、供水建筑如为单独建筑时,可按乙类建筑考虑。 4.0.3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4.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中央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乙 中央级广播发射台、节目传送台、广播中心、电视中心 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 4.0.4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4.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 乙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和天线支承物 5.交通运输建筑 5.0.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的主要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5.0.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来划分。 5.0.3 铁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铁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5.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Ⅰ、Ⅱ级干线和枢纽及相应的工矿企业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房屋,特大型站候车室 5.0.4 公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公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5.0.4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5.0.5 水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水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5.0.5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通信、导航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建筑和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 5.0.6 空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空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5.0.6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动力建筑 6.能源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相关的建筑的抗震设防。 6.0.2 能源系统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生产关联企业的范围及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6.0.3 各类电厂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电厂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6.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330KV、500KV等电所,220KV及以下的重要枢纽变电所,不应中断的通信设施和在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 注: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本表执行 6.0.4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抗震设施等级 表6.0.4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大型计算机和磁带库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 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6.0.5 煤炭工业的主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6.0.6 煤炭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煤炭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6.0.6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井提升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通讯系统、瓦斯排放系统的建筑 煤矿矿区救灾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建筑 7.原材料建筑 7.0.1 本章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的生产厂房的建筑抗震设防。 7.0.2 原材料生产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规模、停产后关联企业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来划分。 7.0.3 冶金工业及建材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冶金工业及建材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7.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配电、变电室、xx、雷管库、硝酸铵、硝酸钠库及其热处理加工车间,起爆材料加工车间等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xx生产等系统的建筑 7.0.4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7.0.5 化工及石油化工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化工及石油化工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7.0.5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的建筑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大中型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 7.0.6 建筑材料工业的生产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7.0.7轻工厂材料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轻工厂材料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7.0.7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大型制浆造纸厂、大型洗涤剂原料厂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大型原材料企业中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 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纺织、轻工等工业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8.0.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地震破坏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8.0.3 航空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航空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8.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部级及{gjj}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系统记录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导弹等)或关键产品的科研成果、光磁盘、磁带等所在的建筑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的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具有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大型企业主要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谨 8.0.4 航天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航天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8.0.4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的建筑,动力系统建筑 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8.0.5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企业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性建筑,可按本标准7.0.5条划分。 8.0.6 轻工业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相关的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可按乙类划分。 8.0.7 机械、船舶、电子工业的生产厂房,轻工、纺织工业的其它生产厂房,建筑抗震等级均可按丙类划分。 8.0.8 大型机械、电子、船舶、轻工加工、纺织工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抗震等级可按乙类采用。 9.城市抗震防灾 9.0.1 本章适用于城市抗震防灾、救灾有关的建筑抗震设防。 9.0.2 城市抗震防灾建筑的重要性,应主要以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9.0.3 广播、通信、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按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规定采用,医疗、动力系统、消防建筑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9.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乙 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 县(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 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 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动力系统建筑 消防车库 9.0.4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可类此表9.0.3采用。 10.民用及其它建筑 10.0.1 本章适用于住宅、旅馆、办公楼、教学楼、资料室、实验室、计算站、博物馆、幼儿园、公共建筑(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商业建筑等的建筑抗震设防。 10.0.2 居住与其它民用建筑的重要性,应主要以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10.0.3 居住与其它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10.0.3的规定。 民用及其它建筑 表10.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乙 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xx人工xx与病毒(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 存放国家一、二级重要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业零售商场等公共建筑 11.仓库类建筑 11.0.1 本间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 11.0.2 仓库类建筑的重要性,应主要以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损坏后次生灾害的大小来划分。 11.0.3 仓库类建筑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11.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乙 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的危险的仓库 * * * * * 对城市大小、医院级别、体育馆、影剧院、零售商场的规模以及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线路的规模级别的简要说明。 1.城市大小按城市人口多少区分,可参阅本篇附录1.2.1-3。 2.医院级别(应遵照卫生部规定) 三级医院:病床床位不少于500个,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 三级特等医院:承担特别重要的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病床床位不少于100个,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 3.影剧院(应遵照文化部的规定) 大型影剧院:观众座位不少于1200个。 4.体育馆(应遵照国家体委的规定) 大型体育馆:观众座位不少于6000个。 5.零售商场(应遵照国内贸易部的规定) 大型零售商场: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5亿元以上,人流密集的多层建筑,建筑面积1万㎡以上。 6.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线路的规模级别,门类繁多,由有关工业交通部门按本部门的习惯特点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