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反动物虐待法》中禁吃猫狗肉条款的看法-程锐的博客-搜狐博客

  

    近日据悉我国首部“反虐待动物法”正在起草过程中的新闻,其中有禁食猫狗肉的条款,由于笔者本人对狗肉有饮食偏好。因此格外注意此条款,并有感而发。

    人作为自然物质世界的{zg}能力的认知、利用和消费者,为达到自身优越生存效应的{zd0}化,本身就必须将自然物质世界的效力作{zd0}程度的利用和发挥,这样才能使得自身优越的生存效应实现{zd0}化。人类保护自然环境,是因为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对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产生了直接的威胁。也是为了使自然气候环境对人类优越化的生存产生效力,这样人们才去维护自然环境。才去保护自然环境。否则人类是不会去刻意的保护自然环境。

    人意识能动性相对于其它自然生物的{zy1}能力使得人成为了自然生物的“主宰”。但是人也是一种生物。人依然没用脱离任何生物的基本生存准则。就是在自然生物中任何的生物生存的{dy}准则就是首先为了实现自身的生存而活动、行为。因此人对其它自然物质资源利用的首要原则,就是{zy}先满足与服务的{dy}主体是人本身。

    极少数人认为吃素{zh0}。谈不上虐待。但是生物皆有生命。所以更有甚者只吃死掉的植物。但是物之所以为物,都是依靠自身的机能首先为自己的生存服务的。猫狗、猪、牛、植物、xx普遍如此。如果人“善意”的否定此自然本能的原则,那就是轻易的否定自己的生命和生存。那么人反到连猫狗都不如了!

    无论是喜欢养猫狗的人,还是吃猫狗肉的人。其实质都是首先为自己的喜欢偏好服务的。

    吃猫狗肉的人未必是宰杀猫狗的人。猫狗的生命已经结束,也就感受不到被吃的疼痛。猫狗肉也是人获得肉类的一种来源。为饮食者自身机体的食物和营养服务的。

    生命只有在生存的状态下才会感受虐待的疼痛。从这个角度来说,养猫狗的人才是客观上{zj1}备虐待猫狗条件的。怕狗跑掉无法追回,咬到别人怕赔偿,所以要给狗拴上锁链。生多了幼仔又怕花费太高没办法处理、怕猫狗发情期乱性咬到人所以要对其进行阉割。这算不算是一种虐待的形式表现那?这不都是从养猫狗的人的切身利益考虑的嘛。可见无论养猫狗的人还是吃猫狗的人都是以自己为{dy}服务对象。谁都没有超出这个范畴于外来首先为猫狗的感受考虑。人们{zx0}考虑的还是自己的感受,都是让猫狗更好的为自己的感受服务!

    即使是反对虐待,也是因为猫狗在受虐待时惨痛的哀嚎的声音,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的刺耳、猫狗的被虐待的血肉模糊的惨状让人不堪入目。英国人在牧场杀牛的时候。也是为了回避让人难以面对的牛的惨状而主张高效率科学的宰杀方法。所以即使人们反对动物受人的虐待,其前提也是首先为了满足人自身的感受和体验服务的!

    所以猫狗无论怎样被人对待。都无法摆脱被人类并为人自身服务的{zd0}化利用的宿命。养猫狗的人、反对虐待猫狗的人、同宰杀猫狗、饮食猫狗的人。其实谁也没用超出这种以人为先的原则。那么为什么非要用一种对猫狗利用{zd0}化的养猫狗的形式而去反对另一种对猫狗利用{zd0}化的饮食猫狗肉的形式哪?

    所以喜欢养猫狗的人就养,喜欢吃猫狗的人就吃,只要没有实质上触及到他人的切身感受和利益范畴。大可不必过分相互干涉。勉强从事,反而使其成为人类内部矛盾丛生的一个来源。最终剩下来的还是人过分自私狭隘的思想观念作祟。其实质也是对过分自私狭隘的思想观念形式的继承和发扬而且!

    人以自身为首要服务对象,并不是仅仅指服务于个体自身的感受和偏好,同时也要考虑到同为社会成员的其他人的感受和偏好。单独个体的自我满足和偏好如果是凌驾于其他社会成员之上,让其他社会成员为自己的满足偏好服务。那么就会使彼此之间相互诟病,指责。甚至是对立和冲突。对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阻碍。

    在人与其他自然物质的优越关系来说,人会自然的以人自身为首要服务对象。但是在社会内部之间,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依据公、互不干扰、侵犯、相安无事为{dy}原则。这是因为早在奴隶制时代和君主专制时代,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以不合理的任何理由来压迫和侵犯其他群体和其他个体。最终都会遭到受压迫者的反抗和反对。使得社会内部之间战争连连、对抗不断。使得社会进步停滞,甚至是退步。因为人要对抗的对象一旦成为了人,一旦成为了其他的人,那么大家都会用自身{zj1}优越的意识能动性来进行对抗。使得人自身区别于低等动物而成为人的{zj1}优势的意识能动性来进行对抗。那么最终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彼此伤害,甚至互相倒退。

    奴隶主残暴的统治和压榨奴隶。最终会被奴隶的起义和暴争所击败。而帝王对被统治人民的暴政,最终会被被统治者所倾覆。中国历史上两千年的君主专制时代,每一代封建专制帝国的建立总是无法摆脱{zh1}被人民所xx的消极局限的通病。而资本主义也总是无法克服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换和分配的不公平所导致的经济危机和滞胀的弊端。

    人类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一方要总是将自己喜欢的猫狗作为先于他人的位置,靠行为或舆论来强迫他人必须为自己的感受和体验服务。这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不尊重的形式。那些靠养殖猫狗、靠猫狗饮食业为生的人该如何过活那?那些喜欢吃猫狗肉的人就必须要为养猫狗人的体验而服务?美国人反对饮食猫狗。所以希望全世界的人都不吃猫狗。印度人以牛为圣物。也希望全世界都不吃牛肉。但是美国人不是牛肉照吃嘛!但是一些美国人却跑到韩国人的生活里去禁止韩国人吃狗肉。同样的规则用来约束别人,但是同样用约束别人的规则用来约束自己,却是不管用的。这又岂能使得天下天平!

    因此、在人类社会内部,社会成员的公平和谐共处才是人们彼此之间协调、交往的{zg}准则。

    而从吃的过程来讲,人吃猫狗肉同吃猪肉、牛肉、鱼肉及其它一切动物肉类的过程是一致的。人吃其它动物肉和吃猫狗肉的过程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将动物肉类煮熟做好,然后用碗筷刀叉夹带。送到口中咀嚼,然后下咽,进入自己的消化系统、去吸收其营养而排泄掉废物。可见吃猫狗肉和吃其它一切动物肉类的过程都是一致的,本身没有区别!那为何吃猫狗肉一定非要被强迫禁止。而吃猪牛羊鱼肉就可以放行?既然不能吃猫狗肉,那其它肉都不吃如何?既然可以吃其它动物肉类,那又为什么偏偏猫狗肉不允许吃?

    因此,实在没必要一定用养猫狗人的感受来取代饮食猫狗肉人的感受,法律勉强为之,反而使得此法律成为制造人类社会内部之间又一种矛盾、冲突的源泉。

    如果构建的此立法条款是为这种思想观念服务的,那只能说这种立法条款也存在观念狭隘之处。不具备普适原则。

    此次有立法的专家说“此立法中进食猫狗肉并没有一刀切”。但是此条款中却有“违法食用者”这一段内容。这就已经表明此法中带有些许明令禁止的效力了。既然有明令禁止食用的效力,那就是表达了对饮食猫狗肉者一定的偏见与狭隘之处。

    从《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起草者的立场来看。不食猫狗肉是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认为,西方的社会也一直普遍的反对饮食猫狗肉。但是西方社会对猫狗的态度是受普遍基督教的影响。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社会也有普遍养猫狗的风俗。难道西方社会在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就已经步入了发达文明的历史阶段?就像印度人受印度教的影响普遍将牛当为宗教爱戴的动物。而西方社会却是以牛为主要的肉食来源。难道西方社会现在发达文明了,他们反而不吃牛肉了吗?所以所谓的以饮食猫狗肉作为一个社会文明发达高低的标准也是缺少相应文化发展的历史依据的。这种依据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什么规则的设立都以西方世界为依据。反倒透露出些许对西方社会的盲目崇拜,自我深刻体会的科学客观的思想意识相对不足。

    就违法食用而言此言而论,如果无法清晰的界定“违法食用”的条件,也是值得商榷和讨论的。无法界定清楚,那么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到具体情况发生之时。这种界定由谁来判定违法哪?是由执法者来判定嘛、执法者没有清晰的法律认定标准。那么就只能由执法者的说辞来判定。也就是执法者说违反食用就是违反。不违反食用就不违法。那么极少数素质不过硬的执法者也可以在不违法之时说违法,在违法之时说不违法。可见不清晰的界定违反范畴。也会产生漏洞。而法律的漏洞之所在,也就是法律的失灵之处,不仅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xx。反而又容易会产生矛盾不平之事。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构建一套法律,其实质目的是为了使彼此的矛盾有法、有公平规则可依,解决社会不平。使得相和有序。以维持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发展。而如果法律的建立反而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和矛盾。这就已经与法律的构建的主质相偏离了。由此可见,在此“违法食用“条款无法达到清晰界定之前,此法律条款也不不宜轻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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