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快乐离婚高歌_太大意_百度空间
{dy}百一十八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dy}百一十九条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dy}百二十条 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dy}百二十一条 通过收集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律师必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等。
{dy}百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
{dy}百二十三条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
{dy}百二十四条 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应告之当事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dy}百二十五条 若房地产权利设有银行xx抵押,应调查清楚该套产首付情况以及婚后还贷情况,并收集最近的还贷对账单据。
若购房款涉及婚前财产或涉及债务或其它抵押,相关证据律师也应收集齐全。
{dy}百二十六条 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dy}百二十七条 若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房产市值有异议的,律师应尽量了解和掌握涉案房产的市值。律师可以通过查询互联网或走访房产所在地的中介公司等途径了解以上信息。
{dy}百二十八条 若夫妻共同房产在国外,律师可准备好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dy}百二十九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银行所在的地址等。
{dy}百三十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具体银行、具体股票交易的对账单、资金账户流水对账单。
{dy}百三十一条 若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委托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详细信息,同时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股票资金账户,从而进一步获取对方当事人股票的资金对账单。
{dy}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dy}百三十三条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制订财产清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dy}百三十四条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或其它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dy}百三十五条 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dy}百三十六条 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xx、主贷人、车主记载、xx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dy}百三十七条 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dy}百三十八条 律师调查收集以上工商材料后,可以向委托人提交《工商征信报告》,对调查公司的资信、股东持股情况、目前公司所有者权益情况做出初步分析说明。
{dy}百三十九条 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dy}百四十条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存在其它财产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dy}百四十一条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当事人国外财产处理的国际冲突规范或法院实际处理存在的问题。
{dy}百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自己的观点。证人一般应予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dy}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dy}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律师应根据需要安排被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dy}百四十五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录音材料前,律师应仔细核实录音文件,对于提交的录音文件,应反复核对,律师本人至少要从头至尾听一遍。
{dy}百四十六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dy}百四十七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若提交原件,应请法院出具收据;若法院出具有困难,尽量请当事人本人提交;若只能由律师向法院提交原件时,请在证据目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中记载原件上交的具体时间、收件人、法院不能出具原件收据的原因,并及时告之委托人,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dy}百四十八条 证据应准备至少四份,法院提交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律师所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一份。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dy}百四十九条 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dy}百五十条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dy}百五十一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dy}节 一般规定
{dy}百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贯穿调解原则。
{dy}百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诉前和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进程的除外。
{dy}百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应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
{dy}百五十五条 调解方案是指,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方案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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