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安全建设整改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是本行业等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时间要求,结合本行业信息系统数量、等级、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部署总体工作进度,从中央到省、地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络机制和工作机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形式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学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发现、培养并树立工作典型,在行业内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公安部利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简报》和信息通报机制,为各部委、中央企业提供认真、有效的服务。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自2009年起,各部门要对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和自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为了统计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各信息系统备案单位每半年要填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指导意见》附件),分别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报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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