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迫切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和相关配套政策来仲裁处理越来越多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此背景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列为甘肃省2008年度立法计划调研起草项目之一,相关工作指定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
200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在监督法培训班上明确指出,人事争议仲裁是仲裁的一种,属于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宜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此,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取消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立法项目的建议,并向主任会议作了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