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 junika - 博客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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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车辆受损后发生的修理费,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但对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 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zd1}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zd1}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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