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处理电话: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dy}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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