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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      娄长银

一、从现有的事实看,定世界通为传销,除非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总裁戴兵本人有犯罪行为,例如把公司的钱从公司划走,转出国(境)外,或者用于世界通事业以外的其他活动,特别是犯罪活动,或者用于个人挥霍等等。

       2、公司的软件不具有公司所宣传的哪些功能,也就是说公司的宣传是假的,这样就构成了欺诈。

        如果这两种情形都没有,那就定不了。即使它的证照不够齐全(但最基本的有),可以令其补办,或者管理上有重大缺陷,也可以健全和完善,而不至于构成传销或者犯罪。

        据悉,本案是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后移交公安部的,那么说明他们是认为构成了犯罪的。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无“传销”这个罪名,只能根据具体行为对照相关的刑法规定确定罪名。就本案而言,如果它确有前述两种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则可能被定为诈骗罪。

二、从现有的事实看,把定世界通为传销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传销的定义和具体表现形式都做了明确的界定。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传销的核心特征是:{dy},拉人头,而且越多越好,就是靠拉人头挣钱;第二,对被发展人员以其拉进的人员数量或所拉进人员的销售业绩计付报酬。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的表现形式:(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发展其他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将世界通的营销行为与上述传销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对照,可以看出,它们之间风马牛不相及。

        {dy}、它不是靠拉人头挣钱。它招收代理商同时销售软件(使用权),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与传销中的拉人头有着本质区别。1、它招商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例如须是法人或法人委托的自然人,须有营业证、身份证、委托书等,经过公司审批,签订合同,公司发给授权书等。而传销是没有这些条件和程序的,只要交钱就行。2、它的招商是有计划的,只是在广告平台搭建阶段,一旦计划完成就停止。而传销是无止境地发展人员。3、它停止招商后照样有业务收入,例如继续向广大手机用户销售软件,还有广告经营等等。而传销一旦停止发展人员,它就没有收入来源了。4、它的代理商购买软件是一种投资,本身就可以获得回报,即通过点看广告获得劳动报酬。而传销的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是不会有回报的,只有再发展了人员或者有了销售业绩,才有收入。5、它销售的软件是高科技产品,其价格已经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1119元(人民币)。同时,代理商购买了软件的使用权后还可以获得公司的服务,例如制作、播放广告和软件的增值服务等。而传销活动是没有任何服务的;有的传销虽然也销售某些商品,但多是价值极低的垃圾品或滞销品,有的是认购,交了钱不一定有产品,即使得到了产品也很难销售出去。

        第二、它的代理商不是以协助公司招收的代理商的人数或他们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得报酬。1.、代理商在软件的五年使用期内无需销售商品,也不用协助招商,就有稳定的收入即点看广告的劳动报酬 。2、代理商根本不销售商品,无销售业绩可言,何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付报酬呢?3、公司并未要求代理商一定要协助招商,是否招商xx凭自愿。4、代理商协助招商,公司给一定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补贴,这是对代理商的劳务报酬和实支费用的补偿,因为协助招商既要付出一定劳动又要支付一定费用。国家各级政府招商也有这种补贴甚至是提成或叫中介费、引资费等,有的地区法院就受理过这类纠纷案件,而且从法律上保护了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说这是违法,那么,国家政府早就违法在先了。还有,国家公务员已经拿了不菲的工资,不是也还享受着如上所述甚至更多的各种补贴吗?中央媒体报道的有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年光车补就超过8万元呵!

        第三、世界通的代理商之间,虽然也有不同级别,但是形不成上下线关系。1、都是靠点看广告获得劳动报酬,每一张软件可获得的收益都是一样多,谁也不影响谁。2.协助公司招商,只享受一次性补贴。这种补贴是由公司出,并不损害新代理商的收益,有没有这种补贴,新代理商的收益是不变的。3.代理商各个级别之间的地位和收益不是固定的,级别低的有可能超过级别高的,可以有很多人达到同一个级别。所以,它不像传销那样会形成金字塔结构。

        第四、总上所述世界通公司的收入是靠销售软件(也是一种产品)和各种营业及服务例如广告收入;代理商的收入来自于劳动报酬和实支费用的补贴,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如果象玉林市中级法院对黄某某的二审判决那样把这也认定为非法利益,那么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特别是各种中介机构的业务收入岂不都该定为非法利益了吗?

        第五、实践中,传销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活动多为隐秘性的,被发展人员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而世界通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透明的,更没有人受到人身限制。

        (二)从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世界通不存在前述两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1、 根据办案人员对上访人员的答复,可以看出办案机关并未收集到戴兵个人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是说正在调查资金流向,戴兵生活xx。案件到公安已经xx个月了,而且此前已经工商部门调查过了(据说08年就开始的),还没有找到证据,这足以说明他们以前根本就没有从这方面调查过,否则,那么长的时间早就该收集到了,或者因为根本就收集不到而做出证据不足、撤案的决定。更何况在工商部门就已经定了性,那么定性时就应该已经掌握了这种证据,怎能先定性再去取证呢,这不是先入为主违反程序了吗!所以,可以断定他们根本就没有把握住这个对定性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

        2、世界通软件的先进技术和功能是不是假的,办案人员没有答复,说明他们并没有而且也没打算做技术鉴定或认证。广西电视台曝光世界通的电视片中,虽然有办案人员说世界通的软件不具有先进性,但并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没有一点说服力。而我们却有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可以证明它不是假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这样认为:办案人员对本案所要依据的《禁止传销条例》和{zg}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么是没有对照,要么是没有理解,所以,其定性明显地背离了法律规定。

三、那么办案人员(虽然是以机关名义,但事实上只是一些办案人员包括参与研究的人员)怎么会将世界通定为传销呢?

        从前面所述的情况看,办案人员这么长的时间对两个关系到能否定案的根本问题既没有调查,也未作相应的技术鉴定或认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他们只是简单地从世界通的营运模式上主观臆断地推断出来的。这可以从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对黄某某案的二审判决得到比证。该判决将黄案定为传销,基本上是靠三点主观臆断:一是将协助招商获得补贴(有人叫奖金或提成,但事实上就是补贴)认为是牟取非法利益;二是将购买软件所支付的费用认为是为取得发展人员资格而缴纳的入门费;三是把协助招商人与协助招收的代理商视为事实上的上下线关系。说他们是主观臆断,是因为这三点没有一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和事实上的理由前面已经阐述过了,不再重复。这里再补充三点:

        1、事实上在中国,这种营运模式并非世界通xx,全国有多少保险公司很早就招聘保险代理人(商),这些代理人的报酬就是按他们所吸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获取的;酒类产品从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一二三级批发部(实际上也是代理制),直到现在的省、市、县级代理商,各级之间都有不同幅度的差价利润,与世界通 将来的软件销售模式类似。如果这次根据这种营运模式将世界通定为传销的依据能够成立,那么全国将还有多少类似的企业,诸如保险公司、酒类行业、药品、保健品行业等等都该被当做传销公司(组织)打掉了。

        2、所谓“认为是事实上的上下线关系”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原则。即使1996年以前的刑法中有“类推”定罪的规定和现行刑法中的“比照”“依照”或“以xx罪论处”等等,那也都是法律对具体适用对象有明文规定的,没有明文规定的是不能由司法人员随意去类推、比照、依照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虽有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合同的,就不能按事实劳动合同处理。再举个简单例子:假如夫妻之间或者父子之间,其中一方向对方要钱或物,对方不给,这方就强行拿走或者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了若干钱或物,肯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抢劫或者盗窃,因为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可见并不是什么事或行为都可以由司法人员随意去“视为”别的什么的。传销活动中的上下线关系是有特定含义的,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利益关系,没有了下线,上线就失去了收入来源。而世界通的代理商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面已经阐述过)。

        3、花钱购买软件获得代理商资格也并非世界通xx,如前所述的酒类代理制(当然还有很多类似的),也是通过购买不同数量的产品取得不同等级的代理商资格;还有一些企业如东北的“小土豆”、北京的“东来顺”、“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等饮食业,他们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甚至还有从国外引进的“肯德基”、“麦当劳”,等等,也是通过购买一定的产品或者设备或者技术或字号的使用权,取得加盟资格,甚至还要缴纳某些其他费用。等等。他们采取这种模式比世界通早得多,为什么没有谁去封杀呢?如果真能定世界通为传销,那么诸如上述众多企业都该通通一扫而光了。还听到一种说法(不一定真实)简直跟问“纳米是什么米?我怎么没吃过”一样的可笑,说某地个别执法人员问世界通的软件是方的还是圆的?他们的意思是说软件技术不是什么产品。我们可以反问一下,所谓专利,都是技术,如果不能算产品,怎么都有相当高的价值,还可以转让,而且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华罗庚的“0.618”优先法、陈景润的1+1计算公式、众多的科学家研究出来的{jd0}科学技术成果等等,它们是方的还是圆的?还有近两年有些地方的车管部门拍卖车牌号码,那个号码是方的还是圆的?看得见摸得着吗?其实上述这些东西如果不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我们谁也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们确实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愿本案的办案人员不至于发生这样的笑话。

        (二)他们还有一种假想的依据,就是主观认为世界通肯定会资金断链。这与很多人想的一样,世界通是靠收后边人的钱来偿还前边人的钱,所以总有{yt}会维持不了的。其实这是对世界通没有深入了解的缘故。世界通并不是单靠向代理商销售软件挣钱,它将来还有许多经营业务可以获得广泛的收益,首先是广告市场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有人给它计算:按2010年达到1亿终端用户算,软件收入为999亿元,加一年广告收入1000亿元,共1999亿元,而1亿用户五年的回馈需要5475亿元,这样公司一年就要亏损3476亿元。看似吓人,但这种计算的{zd0}错误是用一年的收入去应付五年的费用。照这种算法,全世界不会有一家企业能够生存下去。其他的错误这里不再一一驳斥。我们也有人给它算过:仅就广告而言,若制作、播放一条广告收费100万元,每条广告向100万张软件发布,则每天花费20万元,100万元可播放5天。而100万张软件每天需要30条广告(连发5天),每月180条,每年2160条。如果销售的软件达到1亿张,则每年需要广告216000条。设每一广告商每年有10条广告,公司有2万多客户就够了。当然客户的数量会时多时少,每条广告的收费标准以及播放的范围都不会是同一的和一成不变的,但公司具有全球性的经营市场,上述的业务量并非高估。同时公司还有其他业务可以获得收益。尽管目前广告客户还不多,只因为还处在广告平台搭建阶段,所有的企业都有这样一个阶段,客户都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

        所以,认为它会发生资金断链是没有根据的,只是一种假想而已。

四、如果世界通真是传销,骗了30万多人,需要追究责任的将不只是世界通公司及其戴兵。

        30多万人参与了世界通,其中是有法律专业人士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分析过的,还有人做过多方考察。而更多的人是相信了以下事实:公安部春节联欢晚会上公安部领导人与世界通总裁戴兵同台合影;商务部邀请戴兵参加中国投资贸易团随xxx主席出访欧洲多国并与xxx合影;戴兵在北京受政协主席贾庆林、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接见的新闻报道;《人民日报》等众多媒体对世界通的正面宣传;众多国家机关、高等法学院校其中包括工商总局、公安部、北京市高级法院、检察院等的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世界通的论证和良好评价、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世界通软件的价格认证为1119元,等等。所有这些,更加坚定了人们做世界通的信心。如果世界通确系传销,那么上述机关及其领导人、媒体以及所有为世界通做过正面宣传的组织、个人都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帮凶,应该以共犯追究他们的责任,特别是公安部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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