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6_医网无忧_百度空间

氯霉素

一、适应证

1.细苗性脑膜炎和脑脓肿:氯霉素可用于氨卡西林耐药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球菌及肺炎链球菌所致的脑膜炎。青霉素与氯霉素合用可用于需氧菌与xxx混合感染引起的耳源性脑脓肿。

2.伤寒:成人伤寒沙门菌感染的xx以氟喹诺酮类为{sx},氯霉素仍可用于敏感伤寒沙门菌所致伤寒的xx。

3.xxx感染:氯霉素对脆弱拟杆菌具较强xx活性,可与其他xx药牲联合用于需氧菌与xxx所致的腹腔和盆腔感染。

4.其他:氯霉素对Q热等立克次体感染的疗效与四环素相仿。

二、注意事项

1.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本药。

2.由于氯霉素的血液系统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周围血象,如血液细胞降低时应及时停药,并作相应处理。避免长疗程用药。

3.禁止与其他骨髓抑制xx合用。

4.妊娠期患者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婴幼儿患者必须应用本药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肝功能减退患者避免应用本药。

大环内酯类xxx

日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xxx有红霉素、 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酸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一、适应症

1.红霉素(含珑乙红霉素、依托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等沿用大环内酯类:

(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xx,用于以下感染:B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②敏感B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③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2)军团菌病。

(3))衣原体属、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

(4)其他: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酞螺旋霉素及交沙霉素主要用于革兰pH性菌所致呼吸道、皮肤软组织、眼耳鼻喉及口腔等感染的轻症患者。

2.大环内酯类新品种:除上述适应证外,阿奇霉素可用于军团菌病,阿奇霉素、克拉霉素尚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与其他xxxx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xx及预防。克拉菌素与其他xx联合,可用于幽门螺扦菌感染。

二、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xx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xx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xx活性优于林可霉素。

一、适应症

1.林可霉素适用于敏感肺炎链球菌、其他链球菌属(肠球菌属除外)及甲氧西林敏感金葡菌所致的各种感染。

2.克林霉素适用于xxx、肺炎链球菌、其他链球菌属(肠球苗属除外)及敏感金葡菌所致的下呼吸道感染和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常与其他xxxx联合用干腹腔感染及盆腔感染。

两者的静脉制剂可用于上述感染中的较重患者。

二、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的患者。

2.使用本类xx时,应注意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本类xx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有前列腺增生的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储留。

5.本类xx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肝功能损害的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利福霉素类xxx

利福霉素类目前在临床应用的有利福平、利福喷汀及利福布汀。

一、适应证

1.结核病及其他分枝杆菌感染:利福平与异烟肼、吡嗪酰胺联合是各型肺结核短程疗法的基石。利福喷汀也可替代利福平作为联合用药之一。利福布汀可用于免疫缺陷患者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预防与xx。

2.麻风:利福平为麻风联合化疗中的主要xx之一。

3.预防用药:利福平可用于脑膜炎奈瑟球菌咽部慢性带菌者或与该菌所致脑膜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预防用药;但不宜用于xx脑膜炎球菌感染,因xx可能迅速产生耐药性。

4.其他:在个别情况下对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如甲氧西林耐药金葡菌、甲氧西林耐药表皮葡萄球菌(以下简称表葡菌)所致的重感染.可以考虑采用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xx。

二、注意事

1.禁用于对本类xx过敏的患者和曾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患者。

2.妊娠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用利福平;妊眼3个月以上的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利福平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

3.肝功能不全、胆管梗阻、慢性酒精中毒患者应用利福平时应适当减量。

4.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肝功能、血常规。

5.结核病患者应避免用大剂量间歇用xx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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