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1 17:29:29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实验室废液不同于工业废水,实验室废液的成份及数量稳定度低,种类繁多且浓度高。所以,实验室废液处理的危险性也相对增高。有关处理时,一些应注意事项叙述如下:
1. 充分了解处理的方法:
实验室废液的处理方法因其特性而异,任一废液如未能充分了解其处理方法,切勿尝试处理,否则极易发生意外。
2. 注意皮肤吸收致毒的废液:
大部份的实验室废液触及皮肤仅有轻微的不适,少部分腐蚀性废议会伤害皮肤,有一部份废液则会经由皮肤吸收而致毒,最xx的例子则为高雄县大树乡造成二人死亡之苯胺废液。会经由皮肤吸收产生剧毒的废液,于搬运或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不可接触皮肤。
3. 注意毒性气体的产生:
实验室废液处理时,如操作不当会有毒性气体产生,最常见者列举如下:
(1) 氰类与酸混合会产生剧毒的氰酸。
(2) 漂白水与酸混合会产生剧毒性之氯气或偏次氯酸。
(3) 硫化物与酸混合会产生剧毒性之硫化物。
4. 注意爆炸性物质的产生:
实验室废液处理时,应xx按照已知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不可任意混咱其它废液,否则容易产生爆炸的危险。一些较易产生爆炸危害的混合物列举如下:
(1) 迭氮化纳与铅或铜的混合。
(2) 胺类与漂白水的混合。
(3) 硝酸银与酒精的混合。
(4) 次氯酸钙与酒精的混合。
(5) 丙酮再碱性溶液下与氯仿的混合。
(6) 硝酸与醋酸酐的混合。
(7) 氧化银、氨水、酒精酸种废液的混合。
其它一些极容易产生过氧化物的废液(如:异丙醚),也应特别注意,因过氧化物极易因热、摩擦、冲击而引起爆炸,此类废液处理前应将其产生的过氧化物先行xx。
5. 其它应注意事项:
实验室废液因浓度高,易于处理时因大量放热火反应速率增加而致发生意外。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再处理实验室废液时应把握下列原则:
(1) 少量废液进行处理,以防止大量反应。
(2) 处理剂倒入时应缓慢,以防止激烈反应。
(3) 充分搅拌,以防止局部反应。
必要时于水溶性废液中加水稀释,以缓和反应速率以及降低温度上升的速率,如处理设备含有移设装置则更佳。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SOPSOP - Waste of laboratory handling
1 目的
规范、统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程序,防止废弃物处理不当对环境产生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所有产生的废弃物。
3 职能
3.1 QC部负责执行本SOP的实施。
3.2 QA部负责监督本SOP的实施。
4 内容
4.1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4.1.1 废弃物应按照相应性质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4.1.2 废弃物应明确标识,注明类别和收集时间。
4.1.3 委托外部处理的废弃物,需要填写相应的记录,参见09 / 02 / 01 / *- 027 - R1。
4.2 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
4.2.1 有机溶剂:包括流动相、试液、试剂等;
4.2.2 酸碱溶液;
4.2.3 毒性试剂;
4.2.4 检验产生的废气;
4.2.5 检验后长菌的培养基、接触过菌种的试验用品;
4.2.6 检验后的样品;
4.2.7 盛装试剂的废弃容器;
4.2.8 过期试剂;
4.2.9 一般实验用品:玻璃品、针头、棉球、滤纸等。
4.3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方式和频次:
4.3.1 有机溶剂集中收集后,定期(原则上半年)委托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处理。
4.3.2 含砷、铅、汞和汞盐的毒性废液,分类存放,定期依照09 / 02 / 02 / *- 007进行xx后,排入公司下水道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4.3.3 低浓度酸碱废液,直接排入下水道,用自来水冲到污水处理站。浓度在1mol/L以上的强碱、强酸,稀释后,排入公司下水道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4.3.4 长菌培养基,参照09 / 02 / 02 / *- 010规定,每天进行xx处理后,当垃圾处理。接触过菌种的用品,xx后重复使用或当垃圾处理。
4.3.5 废气采取通风厨或专门抽风装置,经空气稀释后排入外界。
4.3.6 每天检验后的剩余样品,每份在50g以下,冲入下水道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每份50g以上的样品,定期委托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处理。
4.3.7 装试剂的容器,在试剂使用xx后,用自来水冲洗,继续使用或当作一般生活垃圾处理。装过毒性试剂的容器必须依照09 ——007规定的办法xx后,再当作垃圾处理。
4.3.8 过期试剂,根据试剂性质,参照4.3.1~7的办法进行处理。
4.3.9 每天产生的一般试验废弃物,直接当垃圾处理。
附录:废弃物状态标识
4 程序
4.1 实验室环境污染种类
4.1.1 按污染性质分类
⑴ 化学污染 包括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有机试剂污染和有机样品污染。无机物污染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重金属污染,氰化物、汞、砷、铅、镉、铬污染等;
⑵ 生物性污染 包括生物废弃物污染和生物xx毒素污染。生物废弃物有xx培养基和xx阳性标本等。
4.1.2 按污染物形态分类
⑴ 废水 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和洗液、大量洗涤水等;
⑵ 废气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气等;
⑶ 固体废物 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多余样品、分析产物、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
品(如玻璃器皿、纱布)、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
4.2 实验室污染物的处理
4.2.1 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
为防止实验室的污染扩散,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为: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以及固化、焚烧处理。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超出实验室处置范围的污染物应委托环保部门处置。
4.2.2 化学类废物处理
⑴ 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⑵ 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⑶ 含汞废液中汞的{zg}容许排放浓度为0.05mg/L(以Hg计)。 处理方法:硫化物共沉淀法:先将含汞盐的废液的pH值调至8-10,然后加入过量的Na2S,使其生成HgS沉淀。再加入FeS04(共沉淀剂),与过量的S2-生成FeS沉淀,将悬浮在水中难以沉淀的HgS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静置、分离,再经离心、过滤,滤液的含汞量可降至0.05mg/L以下。还原法:用铜屑、铁屑、锌粒、硼氢化钠等作还原剂,可以直接回收金属汞;
⑷ 含镉废液的处理 氢氧化物沉淀法:在含镉的废液中投加石灰,调节pH值至10.5以上,充分搅拌后放置,使镉离子变为难溶的Cd(OH)2沉淀.分离沉淀,用分光光度法检验滤液中的Cd离子后(降至0.1mg/L以下),将滤液中和至pH值约为7,然后排放。 离子交换法:利用Cd2+离子比水中其它离子与阳离子交换树脂有更强的结合力,优先交换;
⑸ 含铅废液的处理 在废液中加入消石灰,调节至pH值大于11,使废液中的铅生成Pb(OH)2沉淀.然后加入Al2(S04)3(凝聚剂),将pH值降至7-8,则Pb(OH)2与Al(OH)3共沉淀,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⑹ 含砷废液的处理 在含砷废液中加入FeCl3,使Fe/As达到50,然后用消石灰将废液的pH值控制在8-10。利用新生氢氧化物和砷的化合物共沉淀的吸附作用,除去废液中的砷。放置一夜,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⑺ 含酚废液的处理 酚属剧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处理方法: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浓度的含酚废液,可通过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经调节pH值后进行蒸馏回收.处理后的废液排放;
⑻ 综合废液处理 用酸、碱调节废液p 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 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4.2.3生物类废物
⑴ 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xx、烧毁处理,日产日清;
⑵ 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xx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xx处理。满足xx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⑶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⑷ 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洗液浸泡,然后清洗重新使用。
⑸ 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h,xx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xx后使用;
⑹ 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xx30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4.3 监督与记录
⑴ 质量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对污染物处置情况的经常性监督;
⑵ 检验科室应对分类收集的污染物加以标识,对要处理的污染物的处理措施或移交有环保部门处理的情况应有记录。
5 相关记录
《检验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6 引用文件
《检验废弃物处理作业指导书》
废弃物处理程序SOP - Treatment of waster material
1 目的
建立废弃物处理程序,确保废弃物合理、规范、恰当处理,避免污染和产生差错。
2 范围
公司内生产、检验、经营、生活产生的所有废弃物。
3 职责
3.1 委托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进行处理的废弃物,经审批后由储运部按照协议内容送去处理,物料QA监督确认。
3.2 废弃辅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理由储运部安排实施,物料QA监督确认。
3.3 垃圾类废弃物由卫生清洁人员负责处理。
4 内容
4.1 管理规定
4.1.1 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由相应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处理;
4.1.2 废弃物应有明显区别与其他物品的标识,可以贴标签写明详细信息,也可以放入黑色塑料袋中,或在有废弃标识的固定区域放置;
4.2 废弃物的范围:
4.2.1 确定为不合格品的原、辅、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4.2.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废料、废液。
4.2.5 化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一般用品、废化学试剂。
4.2.6 厂区产生的环境垃圾。
4.2.7 食堂、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办公废品。
4.3 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4.3.1 对环境能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化学试剂)及有活性物质(原料和成品药品),委托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进行处理。
4.3.2 废弃辅料可采用填埋和烧毁方式处理;废弃包装材料经撕烂或涂描至不能恢复使用状态后当废纸售给废品收购站,不可外售的烧毁处理。
4.3.3 一般性废液(非有机溶剂),排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4.3.4 办公、生活、环境垃圾,按一般垃圾送到公司附近垃圾集中点。
4.4 废弃物自行处理的地点
4.4.1 撕烂和涂描废弃包装材料在仓库门口进行。
4.4.2 填埋和烧毁处理在公司后面山坡上进行。
4.5 处理频度
4.5.1 委托处理的废弃物按照协议规定定期处理。
4.5.2 废弃辅料和包装材料确定不合格后,一周内及时处理完毕。
4.5.3 废弃垃圾每天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