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1 09:08:31 阅读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爆竹
【词语解释】
【词语】爆竹
【拼音】bàozhú
【解释一】[firecracker]
1.古时在节日或喜庆日,用火烧竹,毕剥发声,以驱除山鬼瘟神,谓之“爆竹”。火药发明后以多层纸密卷火药,接以引线,燃之使爆炸发声,亦称为“爆竹”。也叫“爆仗”、“”。 南朝梁宗懔《荆楚岁时记》:“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於庭前爆竹、燃草,以辟恶鬼。” 唐刘禹锡《畲田行》:“照潭出老蛟,爆竹惊山鬼。” 宋《》诗:“爆竹声中一岁除,。” 清沉复《浮生六记·浪游记快》:“游览既毕,宴於水阁,命从者放爆竹。轰然一响,万山齐应,如闻霹雳声。” 《伪自由书·电的利弊》:“外国人用火药制造子弹, 中国却用它做爆竹敬神。”
2.供燃爆用之竹。 唐《生春》诗之十三:“乱骑残爆竹,争唾小旋风。” 清戴名世《游吼山记》:“从者试烧爆竹取声,水激石怒,天地若裂。”
【解释二】
爆竹(firecrackers)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燃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亦称“爆仗”、“炮仗”、“”,为中国特产,其起源很早。如果我们追溯爆竹的起源,就会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变的历史。
【历史渊源】
以后火药出现,人们将硝石、硫磺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代,民间开始普遍用纸筒和麻茎裹编成串做成“编炮”(即鞭炮)。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王安石的《》诗:
爆竹声中一岁除,
春风送暖人屠苏。
千门万户瞳瞳日。
总把新桃换旧符。
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喜庆心情的流露。的爆竹声也烘托出过年的喜庆气氛。
【春节习俗】
中国民间有“开门爆竹”一说。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的{dy}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哔哔叭叭的爆竹声除旧迎新。
爆竹为中国特产,亦称“爆仗”、“炮仗”、“鞭炮”。其起源很早,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现在我们一般的人都认为放爆竹可以创造一种喜庆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它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然而,如果我们追溯爆竹的起源,就会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变的历史。
《荆楚岁时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这段记载说明爆竹在古代是一种驱瘟逐邪的音响工具,这就使得燃放爆竹的习俗从一开始就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其实,这xx是由古人的误解所致。
据《神异经》说,古时候,人们途经深山露宿,晚上要点篝火,一为煮食取暖,二为防止野兽侵袭。然山中有一种动物既不怕人又不怕火,经常趁人不备偷食东西。
人们为了对付这种动物,就想起在火中燃爆竹,用竹子的爆裂声使其远遁的办法。这里所说的动物,名叫“山臊”。古人说其可令人寒热,是使人得寒热病的鬼魅,吓跑山臊,即驱逐瘟邪,才可得吉利平安。
到了唐初,瘟疫四起,有个叫李田的人,把硝石装在竹筒里,点燃后使其发出更大的声响和更浓烈的烟雾,结果驱散了山岚瘴气,制止了疫病流行。这便是装硝爆竹的最早雏形。
以后火药出现,人们将硝石、硫黄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宋代,民间开始普遍用纸筒和麻茎裹火药编成串做成“编炮”(即鞭炮)。
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随着时间的推移,爆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品种花色也日见繁多。湖南浏阳,广东佛山和东尧,江西的宜春和萍乡以及浙江温州等地是我国xx的“之乡”,其生产的爆竹不仅畅销全国,而且还远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燃放爆竹已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娱乐活动。人们除了辞旧迎新在春节燃放爆竹外,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诸如、、及婚嫁、建房、开业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
【爆竹传说】
传说很久很久以前,世上突然出现了一种怪物叫年,每当来临,它就要下山来吃人,所以人们新年临近时,都要搬到山脚去躲避灾难。与此同时,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
有一次,年下山来了,有一个乞丐正在下山乞讨,他看见一户人家灯火通明,原来这一家人在整理东西准备向山脚奔去。 看到有人了,乞丐赶忙恳求道:“你们行行好,给我一点吃的东西吧?” “我们都自身难保了,我劝你还是赶紧逃命去吧!” “求求你们了,我实在太饿了。”乞丐的声音此时变得更加凄惨了。 “好吧。”女主人有点心软了,她急忙从屋里拿来了一些点心,对乞丐说:“赶快逃命去吧,马上就要来了。”
正在这时,年兽来了,女主人赶紧溜进屋子躲了起来。可是,凶猛的年把屋子掀了个底朝天,一步一步向女主人逼近,突然,不知从何处传出“噼里啪啦”的声音,只见乞丐正在拼命地燃放烟花、爆竹,年兽不知道这是何物,吓得赶紧逃跑。年兽怕这一消息马上传开了,村民们纷纷回到自己家。于是,每当新年来临,人们都要燃放烟花爆竹,以求得新年的平安。
【燃放爆竹弊端】
我国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已有二千多年。“爆竹声中一岁除”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习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逢喜庆日子,特别是春节期间,人们为了增加节日的欢乐气氛,从初一到十五,更是大量的燃放烟花爆竹。
大气污染
说起烟花爆竹污染,不能不先说一下火药。因为,爆竹的主要成份是黑火药,火药是中国的之一。火药的成份主要是、和,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制作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及。加入盐火焰呈红色、盐火焰呈绿色、盐火焰呈黄色。鞭炮为什么会爆炸呢?当烟花爆竹点燃时,木炭粉、硫磺粉、金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的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迅速燃烧,产生、、、、等气体及金属氧化物的粉尘,瞬时产生的大量气体,伴随着大量光和热,冲破炮纸的包裹,引起鞭炮的爆炸。
先说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气污染。有人戏称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硝烟为“年味”。刚才介绍了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形的“杀手”。当硝烟弥漫时,这些气体对我们的、和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有的则会对一些疾病的发生或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噪声污染
再说。除夕之夜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爆炸声连绵不断,如雷贯耳,吵的人年三十之夜往往难以入眠,多年来,这在我国似乎已成为惯例。据环保部门对、、等10大城市春节期间的鞭炮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发现燃放鞭炮地区的噪声高达135分贝,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据北京市环保监测部门监测数据可知,在1994年北京市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前,噪声瞬时{zd0}值可达102.5至125分贝,严重超过夜间45分贝的国家噪声标准。禁放后对城近郊8个区县除夕夜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噪声污染有明显下降。据了解,在夜间人们所能接受的不得超过45,也就相当于蛙鸣声。而高强度的噪音对患有脑血管、等疾病的病人来说的危害十分严重。而噪音每增加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相应增加。春节期间,高强度、高密度、长时间的噪音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就可想而知。据报道,我国几乎每年都有因放鞭炮,造成听力受到严重损伤、爆炸性耳聋、听觉迟钝的事例。
燃放烟花爆竹还产生固体废弃物污染。据向市环境卫生部门了解,春节放鞭炮后,垃圾量会成倍增加,加重了节日期间环卫工人的负担。满地纸屑、烟尘,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水污染。“炮灰”垃圾要“灭火”、如果是在下雨或下雪时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物会排放到周围水体之中,污染周围河流。
放鞭炮是我国的民间习俗,过年过节,人们会燃放鞭炮来表达自己的心情。作为环保工作者,我们呼吁大家要过一个平安、祥和、绿色的节日。这里只想告诉您,烟花炮竹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把大量有毒有害的物质留给了我们,它不仅存在安全隐患,同样也存有污染隐患和健康隐患。
【选购爆竹技巧】
1、选择供应商:建议消费者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店去购买。
2、选择产品类别:消费者一般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B、C、D级产品,对于A级产品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燃放,或有证燃放。
3、选购产品外观:应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无漏药、浮药的产品。
4、选购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如是否有警示语、燃放方法(如何选择地点、时间、操作方法等)、燃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
5、选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引火线(除摩擦类和部分线香类外)应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的安全引线(结鞭爆竹产品为纸引,但要注意有一定的带引,以防伤及手和眼睛等),颜色一般为绿色的引火线。
6、选购结鞭爆竹产品一是注意引火线的长度,二是结鞭牢实度,不松垮等。选购单个爆竹,{jd1}不要选购白药的俗称氯酸盐炮或高氯酸盐炮。
弹、组合烟花作分标准,且将进一步完善黑药爆竹、升空类、喷花类、吐珠类等产品标准构成产品标准体系。
【燃放爆竹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20至30分钟后,戴上手套用铁夹将烟花空筒和残渣清理掉。
2、小型烟花燃放时观众要远离10米,大型烟花燃放时观众要远离100至200米。
3、烟花点燃后,如果没反应,千万不要再上去查看。
4、点烟花时,要用香支点燃,不要用明火点燃。
5、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6、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
7、大家不要在绿地、加油站、仓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危险,造成重大损失。
8、不要在阳台上堆放杂物,因为它们容易被烟花爆竹的“飞火”引燃。
9、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燃放。
10、郊区放爆竹限在距林地150米外。
11、将烟花储存在密封的箱子里,{zh0}锁上,放在一个干燥的、小孩和宠物够不到的地方。
12、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爆竹和烟花的区别】
鞭炮,只要一点燃就噼里啪啦的一个接一个的乱响!
烟花,只要一点燃先是长空一声然后在{zh1}一霎那绽放出绚丽的烟花!
鞭炮(Firecrackers)、烟花(Fireworks)主要成分为硝化纤维,已经加入稳定剂,是传统黑火药3倍的效率。高效、无烟。
烟花含有各种不同的化学药品,在燃烧时可以给火焰染色。
铜燃烧时,火焰会变成绿色;
硝酸锶、碳酸锶燃烧时,能使火焰变成红色;
硝酸钠、草酸钠燃烧时火焰是黄色;
将硝酸锶和硝酸钠按一定比例混合,燃烧时火焰是桔红色。
只要把这些药品按不同的比例和次序放在烟花里,烟花在燃烧时,便能发出五彩缤纷的光。
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及无机盐。当烟花爆竹点燃后,木炭粉、硫磺粉、金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产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及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同时产生大量光和热而引起鞭炮爆炸。纸屑、烟尘及有害气体伴随着响声及火光,四处飞扬,使燃放现场硝烟弥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严重污染空气。这些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
一、GBl0631-2004是怎样的一个标准
1、GBl0631-2004是GB10631-89的{dy}次修改,GB10631-89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89年10月实施,曾为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使用、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GB10631-2004于2004年10月25日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是一个强制性标准。
2、GB10631-2004是烟花爆竹行业的产品标准。基于烟花爆竹产品十几大类五千多个品种,标准进行了分级和分类,考虑到产品的复杂性、技术要求同样复杂等原因,本标准为烟花爆竹产品的总标准,而把重要的产品类别如弹、组合烟花作分标准,且将进一步完善黑药爆竹、升空类、喷花类、吐珠类等产品标准构成产品标准体系。
二、GB10631-2004解决了一些需解决的问题
1、标准的涵盖范围
GB10631-89把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烟花又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地面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弹类、其他类;爆竹又分为氯酸盐炮、高氯酸盐炮和其它炮类。GB10631-2004把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中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十四类,爆竹分为黑火药炮和其它,新的GB10631-2004在旋转类与升空类之间增加了旋转升空类,增加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为了避免歧义,而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并且旋转类、升空类和旋转升空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组合烟花类之间考虑了衔接和协调配套,基本上形成了体系,涵盖了现所有的产品,尤其解决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产品质量与安全依据可查的问题。
2、解决了药量的问题
老的标准十类产品均作了药量控制,但随着烟花爆竹行业的发展、新材料的使用、工艺的改善,药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原标准地面礼花、小礼花弹、喷花类限药量25g、35g、75g,在很多产品中不能适用,新标准采用分级分类控制药量,对专业燃放的A级产品未控制药量,适应新的发展。
3、解决了引火线时间问题
GBl0631-89
吐珠类6-10 (s)
小礼花弹类8-12(s)
其他3-6 (s)
GB1063l-2004
D级2-6 (s)
C级3-13 (s)
B级5-15 (s)
A级未作规定,在分标准中另作规定组合烟花、礼花弹电点火的除外。
4、解决了一些歧义的问题
①增加和修改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②约量说明了单个单发;
③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为小礼花类,解决了分不清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的问题。
三、GB10631-2004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产品分级分类
新的标准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
这里有二层意思,一般来说药量越大越危险,但不同的产品类别其危险不一样,如同药量的小礼花类和烟雾类产品的危险性{jd1}不一样,另外,同药量单发与组合的危险性也不一样,所以分级考虑了药量和产品的类别。
产品的类别仍然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分为14类,请看标准定义。
2、关于分级与药量的关系请看标准表1,产品分级与药量。
3、关于技术要求
小标准的技术要求为通用技术要求,其他的分标准应与之相吻合。其质量安全要求有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及燃放性能六个方面,还有运输和储存两个相关要求。
4、关于氯酸盐的使用问题
老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包括烟雾类(老标准未涉及摩擦类),新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氯酸盐的安全性能及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允许烟雾类、摩擦类使用氯酸盐,但必须定点定量,其它一律不准使用氯酸盐,这里就包括广泛使用氯酸盐的爆竹不能使用氯酸盐。
5、关于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的使用问题
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均为有毒物质,老标准禁止使用,新标准考虑到其他物质及替代物仍有毒,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上的一些情况,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产品使用,如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物和六氯代苯。那么,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升空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旋转升空类等允许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6、关于产品和包装的标志
这涉及到招纸和包装箱的印刷问题,生产企业尤其应注意这个方面的问题。包装箱上应印刷: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年月日)或批号、箱含量(12/2)、净重(XXKg)、体积(A×B×C,长宽高)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为GB10631-2004。招纸上应印刷: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产品级别(A、B、C、D 级按表1规定划分)、产品类别(14类中的1类,如A级礼花弹类)、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g/发或g/个)、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另外,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且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7、关于爆竹的定义和范围
爆竹的定义为: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主体,与以声响效果的组合烟花有区别,组合烟花为内筒等上升爆响。爆竹类有B级和C级,分为黑火药和其他,{zd0}药量8g/个,涵盖了北方一带的或(高升炮),但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如黑药炮药量≤8/个,其他≤2g/个。
8、关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烟花爆竹产品是有使用期限的产品,所以必须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按照一般化工材料的性能,把烟花爆竹产品的保质期定为三年,含铁砂产品(因为铁砂容易氧化)保质期为一年,较为合理。
9、关于固引剂的使用
现今烟花爆竹行业常用的固引剂为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混合物,凝固后不易敞开,所以标准在使用固引剂中作了如下规定,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这是从安全角度考虑。
10、关于燃放性能
新的标准把燃放性能更加明确地单列出来,是有所加重它的重要,对各类产品的燃放性能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请看标准5.6。
11、关于安全性能
新的标准着重安全,对烟火药及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了如下规定,烟火药的安全性能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对烟火药的PH值、水份、吸湿率、热安定性、低温实验、跌落实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SN0545-1996中规定)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12、关于计数类产品
烟花爆竹计数类产品有吐珠类、爆竹类等产品,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规范,市场,要求招纸上标明真实数量,计量误差应≤±5%。
13、关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品,当有不合格产品时,应妥善处理,标准中考虑从严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dy}章 总 则
{dy}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xx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燃放对环境的污染:
1、燃放时噪音较大,无论是城市或乡村都会受到影响;
2、一般的烟花都会在燃放时放出较多空气污染物,如SO2、NO、NO2等以及灰尘,这些气体会引发酸雨等环境问题;
3、如果在使用时不注意人身安全,特别是一些淘气的小朋友,很容易危及周围的人群的生命安全,甚至会引发爆炸、火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