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专项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市容、环卫、电信、绿化、消防、交通、有线电视、邮政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辆.月)
注: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4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30元/辆.月)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费用的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
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7、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
8、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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