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像制品的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 1、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从进口方式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任何音像制品进口都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后,方可出版。包括在国内放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审批权。 2、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音像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带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进口规划和专家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 二、音像制品进口申报要 1、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带。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3、报审样品(载体不限)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目的样带(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4、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5、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三、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1、 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2、 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3、 对准进口的节目,发给进口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对不批准进口的节目,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 4、 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 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四、开具《进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须知。 由音像单位(音像进口出版单、版权代理单位、音像制作单位等)进口用于报审的样带(片),以及非经营性、自用的音像制品的进口,海关凭文化部或省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验放。但提取单禁止提取母带(母盘)和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 办理提取单需要有进口单位的申请函,要写明提取物品的载体、数量、内容、用途,出口单位及货物运单号。 五、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 根据《音像制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 六、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