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音像制品选题,均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近年来,多数音像出版单位认真履行了重大选题备案程序,然而也有不少音像出版单位盲目追求热点卖点,或热衷于引进境外节目,未经重大选题备案,擅自出版或引进出版了涉及文化大革命、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等重大题材的音像制品,有的音像制品内容上存在严重错误,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选题备案工作,切实把好选题关 重大选题社会影响面大,一旦出现导向问题,后果非常严重。音像出版领域始终是党的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对音像出版活动和音像制品内容加强管理,关系到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文化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漠然处之。2006年,大事、纪念日比较集中:中国共产党建党85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xxx、朱德、xxx等{lx}人物逝世30周年,文化大革命开始40周年、结束30周年,唐山地震30周年等等,因此,对一些重要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述,音像出版管理单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政治敏感性,时刻树立为全党和全国大局服务的意识重视作好重大选题备案管理工作;音像出版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强政治敏锐性,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不断提高重大选题备案的自觉性,在选题环节把好关。 二、严格执行现有的重大选题备案规定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已正式下发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291号)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宣发〔2004〕7号)等规定,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对属于重大选题的音像制品(包括再版),无论作者或主创人员是谁,出版前都必须送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申报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各音像出版单位拟安排出版属于重大选题类音像制品时,首先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向我署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节目样片、样带及相关图片和文字材料; (三)主创人员的情况介绍; (四)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委宣传部门的具体审核意见; (五)对于公开播出或播映的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已经过有关部门审定的,一并附审核意见。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对近年来的出版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的重大选题类音像制品,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发行,封存收回,并及时上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待问题查清后再作下一步的处理。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 五、现有音像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超范围出版重大选题类音像制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重大选题类音像制品。对于未经备案擅自出版发行的,一经发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责令有关出版发行单位停售封存,在查明有关情况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将这类非法音像制品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部署 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