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广告中的不良行为及预防|东莞问鼎广告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屡出不穷,作为沟通和消费的中介,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广告所具有的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还不能xx正确发挥,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表现得日益突出,损害了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经济发展 不良竞争WTO改革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信息传递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的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广告作为沟通和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开拓市场,引导社会消费的功能,是国际国内市场信息交换的有效渠道。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取得了飞速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广告所具有的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还不能xx正确发挥,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也表现得日益突出,损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形成的原因
  
  (一)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有一则冰箱的广告称“家家冰箱都制冷,惟有XX牌冰箱省电”。有的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足,予以贬低。它们具有客观上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特点。
  2、利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诱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的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不法广告主采取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也就是说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
  (2)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的,带有欺骗性。比较常见的有:“买一送一”、“超值回收”、“百万元大酬宾”、“无效退款”等等,抓住消费者的某些心理,从而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3)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这类虚假广告主要利用消费者对大企业、xx产品、获奖商品的信任来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和服务。
  (二)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委托,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有利于我国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我国广告业起步较晚,广告市场不完善,广告经营者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广告经营者利用回扣或给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承揽广告业务。由于广告公司发展过于迅速。广告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有限的客户资源广告公司往往以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向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有关人员提供报酬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广告业务或取得好的版面、时段、价格,(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促成广告交易的完成。广告经营者以高额回扣招揽广告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阻碍了广告市场的发育。损害了广告业的整体利益,影响了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2、利用行政垄断地位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我国的广告业的形成与发展,在时间上基本上与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轨同步,由于旧体制遗留的问题和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尤其是某些具有攀断地位的行政部门和广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竞争。这类广告经营者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具有户外广告审批权的机关,以各种形式设立的广告公司。
  (2)拥有独占地位的行业设讧的广告公司。如:公交、地铁、铁路、航空、邮政等系统成立的广告公司,不同程度地独占着本系统的广告资源,垄断着行业的广告业务或广告媒介,从而妨碍了公平竞争。
  (3)一些新闻媒体单位成识的广告公司。
  (三)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发布费用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广告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媒介。媒介的公正、规范与否,对广告公司和广告主的影响非常大。而目前广告发布者在承接,收费等管理方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1、非广告经营部门、非广告经营人员承接广告业务。
  2、新闻和广告不分,以栏目替代广告。例如:生活类报刊,电视及广播所开设的“医疗与保健”、“消费指南”、“专刊”等栏目,有记者的署名文章、专家的推荐、联络的方式等等,这些大部分都是有偿的,即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实物赞助。这些栏目没有广告标记,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前不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相继发表声明,将杜绝新闻与广告不分现象,这说明广告发布者的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3、广告发布收费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4、媒体夸大发行量、收视率,统计资料虚假,以此招揽生意,欺骗客户。
  5、媒体利用自身优势妨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问的正当竞争,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特点,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中往往处于优势垄断地位,一些媒体利用市场缺陷,为本部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不仅是建设社会诚信意识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机关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广告监管方式,规范广告竞争行为。加入WTO后,工商部门应改变以前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管理,重内容监管、轻行为规范的传统广告监管模式,监管重点应转移到广告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和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手制定广告竞争规制,规范广告业内存在的商业贿赂,剽窃广告创意、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服务、管理并重,促进广告企业发展。作为市场卫士和广告监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改变执法形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运用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搞好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媒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督促媒介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广告审查员责任,切实担负起广告发布的把关责任。为广告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3、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能。我国广告管理一直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因此消费者受虚假广告侵害,往往会首先寻求行政部门的保护。作为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和司法部门的沟通,逐步引入司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体系。
  4、简化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前,广告经营前置审批制度具有重复、繁琐、低效的弊端,阻碍了广告市场准人措施的高效运转,笔者认为应取消传统的广告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尤其足对外资广告经营者,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下放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简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程序,逐步由省工商局和外经贸委主持审批。
  5、加大广告市场开放力度,拓展国内广告国际空问。现在国内广告企业在海外发布广告仍需经过外商代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应逐步取消对企业跨境发布广告行为的限制,即企业可直接在海外投放广告,无须通过国内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代理,鼓励企业积极进军国际市场。
  6、完善法规体系,解决实际问题。在积极进行法规清理的同时,抓紧制定新的适应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_建立健全广告法规体系。
  7、加大行政扶持力度,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大众消费的主力军,不断深入探索规范广告竞争行为的有效途径,能够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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