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组织 1、为保障企业生产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2、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二)信号与标志 1、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4、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交通道路 1、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xx。 2、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6、铁路两侧距钢轨 7、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 8、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9、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10、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通口,如必须设置,应去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车辆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3、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4、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5、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五)车辆驾驶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有公司主管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2、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3、公司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4、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5、公司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6、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公司生产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大门及转弯处为5k m/h。直线路为10-15 k m/h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 k m/h,支线为15 k 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 m/h。 (3)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 k m/h 7、公司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六)车辆装载 1、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装载化学危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非机动车、行人 1、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病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蓄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踢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蓄。 3、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4、公司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5、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6、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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