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磊律师提示:夫妻一方的签约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 广州物业管理专家 ...

程磊律师提示:夫妻一方的签约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

2010-02-06 21:13:56 阅读5 评论0 字号:

      实践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约。当出现房价上涨的情况时,夫或妻以不知对方签约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有约定外,归夫妻共有,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法律行为系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买房者在与夫或妻一方签约协商过程中,夫或妻出示了双方的婚姻登记证书、身份证原件等资料,足以让买房者相信夫或妻一方有代理权,应当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善意第三人制度重在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如果夫或妻一方以不知对方签约为由任意曲解合同,要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显然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考虑签约的具体情况,结合中介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做出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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