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实质是品牌连锁
  TAG:

  特许经营,从实质上说,就是一种以契约方式构筑的特许人与受许人共同借助同一品牌,在同一管理制度(体系)的约束下,实现市场拓展进而实现双赢或多赢的营销方式。在契约关系下,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包括产品、分销和促销在内的一套模式化的生产技术及营销方法,受许人为此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或受许人,或加盟者)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等的伙伴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是投资主体或独立的企业。这就意味着,受许人的产权关系并不因特许经营而发生变化,受许人依然是其自己公司的所有者。在我国,特许经营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并日益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的营销形式。

  一、特许经营有别于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是两种关联性较强而又不xx等同的市场拓展模式。可以认为,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继承与发展,也可以说是连锁经营的特殊形式。这就决定了特许经营与一般意义的连锁经营有所不同。

  首先,投资主体不同。依据特许经营的涵义,特许经营方式下新开设的每一家特许经营分店(加盟店)都不需要特许人投资而是由受许人(加盟者)出资。显然,连锁经营作为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总部集中管理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零售组织形式,其投资主体是总部,具有单一性。这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根本性区别。

  其次,决策权不同。投资主体不同,其所有权也不同。特许经营由加盟者投资,致使受许人或加盟者拥有该加盟店的所有权;而连锁经营下的各分店不是投资主体,自然也就没有该分店的所有权。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品牌或一整套经营模式和专有技术等,各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都是独立的,受许人独立决策日常经营活动,总部或盟主不直接干预各加盟店的日常经营活动。而连锁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连锁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物均有决策权。

  再次是经营范围不同。特许经营有制造商与中间商、服务企业与中间商、中间商之间的特许业务等众多不同的类型。而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限于流通领域和服务业,很少或基本不涉及制造业。也就是说,特许经营的应用范围要宽于连锁经营。

  {zh1},约束机制不同。在特许经营方式下,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是转让方,受许人(加盟者)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受许人需要对特许人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原材料等)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约束依据是法律形式的合同协议。而连锁经营中总部和分店之间则不属于合同关系,也不应受合同来约束双方。连锁经营方式下的总部与分店之间是依靠公司或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调整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上一页

郑重声明:资讯 【特许经营的实质是品牌连锁】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