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5 11:32:05 阅读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本小区已有上百家搭建了阳光房,如果没有物业公司的默许是不可能这样大规模搭建的。一旦我楼上邻居起诉我,我能利用上百家阳光房作为物业同意的物证吗?因为书面同意可以有书证,口头同意可以有人证,而我搭建历时一个多月,物业人员天天从此路过,没有任何人对我询问过,更别说制止了。如果物业不允许你连材料都拉不进来的。我可否利用已经搭建的上百家阳光房作为物业同意的物证呢?
另外,我在搭建前曾认真找楼上业主沟通过。他当时是同意的。他说:“只要物业同意,考虑他的安全就可以。”要拿到物业的书面许可显然不现实。而如果物业坚决制止肯定没有一家能搭建起来的。所以利用已搭建好的阳光房作为物证就是尤为重要了。第二点,能否利用他曾同意我搭建,而等我搭建好了又反对这点,一旦判我拆除。我能否要求他承担部分赔偿?因为我在与他事先沟通中明确进过搭建的式样与规模。这些他本人都有日记记载,他也曾拿给我和居委会负责调解的同志看过。
我是想利用这两点一是对他和解施加一些压力,二是一旦诉讼取得一些有利地位。你觉得可行吗?
(?我在我家花园里搭建了一个阳光屋,又没有占公共绿地。我的二楼非说是违章建筑,要我拆除。可是我们小区里这样的阳光屋已有近百个了。我下了很多功夫,实在不忍拆除。我应该怎么办?)
(?规划部门不针对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城管又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监管。可是《城乡规划法》所管辖的又是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基础设施、规划红线等区域的违建,并不涉及住宅小区内的私家花园。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小区内私搭乱建应该属由物业管理。城管和物业都不愿意管这事,都提出还是邻居协商解决。我想了解像这种情况究竟适用哪部法,究竟应该是谁主管?如果邻居不肯让步还有什么可以探索的解决办法?)
:1、居委会对阳光房等“房产”没有管理的权利义务,只能调解纠纷。
2、有上百家搭建了阳光房,并不能说明所建阳光房就合法,只能说明管理没跟上,是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止,对于他们“不作为”造成的损失,也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你不平衡的心情可以理解。
3、物业公司没有强制执行力。在搭建之初只能采取向当事人下发“要求强拆通知书”等方式加以制止、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诉讼。
4、邻居若起诉,你不能利用上百家阳光房作为物业同意的物证。在这里没有“默许”一说。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需事前得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予以办理相应的手续,方可进行。物业公司同意,由小区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目前一般还得通过原开发商统一向规划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这也是为了便于管理。未办(或补办)下手续之前,是不能搭建的,说到底也是个违章建筑。
5、你在搭建前曾认真找楼上业主沟通过。他当时是同意的。他说:“只要物业同意,考虑他的安全就可以。”但你并未拿到物业的书面许可啊。
6、当然你与邻居协商、调解时可以说出你上面提到的理由,但一旦诉讼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