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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的比较

前言

我国纺织品出口中,服装类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家用纺织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有关资料表明, 2003~2005 年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总金额增长率分别为:34. 92%、30. 43%、39. 33%;服装年出口总金额增长率分别为: 27. 72%、21. 01%、20. 69%,家用纺织品的出口增长明显快于服装8~11个百分点;家用纺织品所占市场份额也从2000 年的10%上升至2005 年的30% ,成为中国纺织工业新的增长点。据英国内政部统计表明,家用纺织品引发的火灾数量和死亡率都比其它原因引起的火灾数量和死亡率要高。因此,阻止火灾发生,除了采取一些防火措施外,应该使用具有防火阻燃性能的纺织品,以延缓火灾{dy}阶段的过程,使人们能迅速撤离现场,或采取措施进行灭火。鉴此,国际上对家用纺织品防火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家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法规逐渐成为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一系列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对家用纺织品的燃烧性,以及阻燃剂的使用做了详细的要求和限制。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将被拒绝进入该国市场。我国家纺产业与国际水平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对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和我国的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进行系统的比较和研究。

1 美国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

1. 1 织物燃烧法案( FFA)

范围 所有织物,包含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和服装。施行 美国国会1953 年通过《织物燃烧法案》,1954年和1967年先后修订,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处罚 商业上用于销售、运输或进入美国的织物和相关材料,若不能符合该法规,则视为违法、不公平和欺诈。任何有意违法的情况将处以5 000美元的罚款或一年监禁,对于情况特别严重者,将会处以不超过1 250 000美元的罚款。例外 该法案不适合于任何输出美国的产品,除非消费者产品委员会认为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会不可

避免地对人体产生伤害;或进口到美国进行加工后再从美国出口的产品。

1. 2 地毯类表面燃烧性能标准( 16 C. F. R 1630)

范围 家庭、办公室或宾馆里使用的单向尺寸大于1. 83 m、表面积大于2. 23 m2 的地毯,不包括有弹性的地毯,如油毡和聚乙烯片。

要求:

(1)用8个22. 86 cm ×22. 86 cm样品,经平衡后进行测试,至少应该有7个样品满足法规的要求。

(2)单个测试样品烧焦部分孔的大小在2. 54 cm范围内,则判定该样品合格。

(3)对于机制地毯,单向尺寸达到22 860 m的每一款地毯,应该有一个报告;每增加45 720 m,应该有一个附加报告。测试报告心须提供给零售商或分销商。

(4)如果地毯或其纤维经阻燃整理,应标明字母“T”。实施 CPSC对不符合织物燃烧法案的产品将全部收回,从1978年7月11日实施。

1. 3 小地毯类表面燃烧性能标准( 16 C. F. R 1631)

范围 家庭、办公室、宾馆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单向尺寸小于1. 83 m、表面积小于2. 23 m2 的地毯。要求和实施 同1. 2。小地毯若没有达到要求,但已进口到美国,心须在标签上写明“易燃(不符合美国商务部标准FF 2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

1. 4 床垫的燃烧性能标准( 16 C. F. R 1632)

范围 在美国生产的或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床垫,包括成人、青年人、婴儿床垫(包括便携式婴儿床垫) 、双层床床垫、充水床垫和气垫、沙发床垫等,但不包括睡袋、枕垫、充液体或气体的褥罩(如褥罩和垫芯间不含装饰物的水床和气垫等) 、睡椅等。

要求:

①从最近的香烟灼热点开始测量,如果任何方向的炭长都不大于5. 1 cm,则认为通过此项测试。

②经阻燃剂整理的制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明字母“T”。

1. 5 加利福利亚技术公告117

范围 家庭装饰用纺织品、床垫等。(1)多孔弹性材料

要求:

①     所有样品经燃烧后,平均炭长不得超过15. 24 cm;

②任一样品经燃烧后,{zd0}炭长不得超过20. 32 cm;

③所有样品的平均余燃时间,包括熔化部分及样品上掉落下的碎片,不得超过5 s;

④任一样品(包括熔化部分及样品上掉落下的碎片)的平均余燃时间不得超过10 s;

⑤所有样品(包括熔化部分及样品上掉落下的碎片)的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5 s。测试 至少采集2组样品,每组至少10个,尺寸为30. 48 cm ×7. 62 cm ×1. 27 cm,老化前测试5个,老

化后测试5个。

(2)多孔弹性碎片材料(如聚氨酯泡沫碎片)

要求 同本节(1)多孔弹性材料。

测试 样品数为20个,按表1方法进行检测。

1 多孔弹性碎片材料燃烧性检测方法

 

(3)非人造纤维填充材料

要求 同本节(1)多孔弹性材料。

(4)蓬松材料、羽绒羽毛材料

要求 同本节(1)多孔弹性材料。

测试 样品数为20 个,检测方法同表1 所示方法。

(5)人造纤维填充材料

要求:

①所有样品的平均展焰时间不得少于10 s;

②任一样品的最小展焰时间不得少于7 s;

③不论测试时人造纤维填料是否含有任何机织或非机织材料,如粗布、筒子纱布,都需满足这些要求;

④无论是从织物长度还是宽度方向测试,人造纤维填充材料都应符合这些要求。

测试 样品成长方体,表面尺寸为15. 24 cm ×

7. 62 cm,厚度由检测的填充材料决定,至少抽取五个样品进行测量。

(6)弹性填充材料

方法 香烟燃烧法。

要求 所有弹性填充材料(弹性多孔材料除外,如泡沫) ,从香烟灼烧点至任何方向测量,所有样品的{zd0}炭化长度都不得超过5. 08 cm。测试 样品成长方体,表面尺寸至少为30. 48 cm ×30. 48 cm,厚度由检测的填充材料决定。

(7)弹性多孔材料

方法 封闭烟熏检测。

要求 计算没有碎落的泡沫板所占总板质量的百分比。

测试 测试泡沫时,在直立板上的泡沫尺寸为

18. 42 cm ×20. 32 cm ×5. 08 cm,在水平板上的泡沫尺寸为20. 32 cm ×10. 16 cm ×5. 08cm。测量的每种泡沫板必须取样3次。

1. 6 床垫及成套床具易燃性法令( 16 C. F. R 1633)

范围 床垫、床架。

要求:

(1)受测床垫在30 min的测试中,其峰值热释放值不得超过200 kW;

(2)测试前10 min热释放总量不得超过15MJ;

(3)制造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测试至少三个样品,如果有一个样品未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此外,该法规还对质量控制、记录保存、标签等作了要求。

实施 该法规已于2006年2 月16日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2 日本消防法

日本以预防火灾为目的的燃烧性法规,于1968年6月修订消防法后开始制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高层建筑物、地下街道、医院、旅馆、餐厅、剧场、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必须使用具有阻燃性的装饰制品,如窗帘、帷幕、地毯等。所有2 m2 或以上的防火性场所使用的地毯,必须经过日本防火协会测试认证。

(2) 1972 年6 月,规定了防火性能标签的使用。防火产品必须加贴如图1所示的防火标签,该标签只能由日本防火协会领导授权的团体进行缝制,可通过标签上的号码识别贴标签的机关。

 

图1 日本防火标签

(3) 1973年1月,布制屏风被列入阻燃用品行列;1974年6月,增加了毛毯、被褥等寝具的阻燃性能要

求; 1979年7 月,地毯列入阻燃用品行列。各种家用纺织品的防火性能要求如表2所示。

(4)不符合相应标签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作为防火

产品销售,同时不允许陈列在店面内作为防火产品展示。

2 家用纺织品防火性能规定

 

3 欧盟阻燃整理剂法规

针对阻燃整理剂的使用,欧盟危险物质及相关修正案中有79 /663 /EEC、83 /264 /EEC和2003 /11 /EC三个法规。

范围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所有纺织品。

要求:

(1) 79 /663 /EEC

禁用的阻燃整理剂及限制范围见表3,欧盟成员国应在收到此指令12个月内制定本国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条款。

3 禁用阻燃剂及限制范围

 

 (2) 83 /264 /EEC

76 /769 /EEC指令的第四次修改,是有关阻燃整理剂等物质的限制指令。成员国在通告期18个月内应实施符合本指令的法规,并通知委员会。

(3) 2003 /11 /EC

要求所有成员国在2004年2月15日前将指令转化为本国强制性条款,最晚不迟于2004年8月15日实施。

4 加拿大危险物品法规

4. 1 危险物品法规

范围 任何会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产品,如包含有毒物质,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传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的产品,包括枕头、地毯、毛毯、床垫、垫子、帐篷、婴儿床等家用纺织品。

要求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进口被禁止或受限的产品,不得对此产品做广告。阻燃测试按照ASTM

D1230—2001进行检测,其延燃时间要求如下:

(1)若产品表面平坦,延燃时间不得大于3. 5 s;

(2)若产品表面有凸起,延燃时间不得大于4 s;__

(3)枕头、帆布床、婴儿床或其它一些用于床上纺织品,延燃时间不得大于7 s;测试时各种经阻燃整理的地毯和毛毯取48个样本,尺寸不小于23 cm ×23 cm,按照标准42GP2155和42GP22检测。处罚 任何人如果违反该法规,若是即席判决,应受到不超过100 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若是被起诉而被判有罪,应受到不超过1 000 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4. 2 危险物品(地毯)规则

范围 组合地毯,或面积大于2. 16 m2 ,或长度大

于1. 8 m。

要求:

(1)产品在做广告或出售时,其标签上必须有警示语句,如列出“注意2易燃2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的警示,或者“注意2易燃2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也禁止在室内使用”等。

(2)使用印刷体,字体要同样大小、易于辨认,并与其它材料的图标分开。

(3)如果商品在出售前预先包装,其标签应该显示在外包装上,除非产品包装后商标上的信息能清楚地被购买者看到。

4. 3 危险物品(帐篷)规则

要求 产品要有一个{yj}附在商品显著位置的商标,标签上必须以英文和法文标示“警告:使帐篷织物远离任何火源和高温物体”和“该帐篷由阻燃性织物制成,但并不耐火,如果连续接触火焰将会燃烧”。地面覆盖材料的单个样本距点燃烟洞25 mm的范围内,不应该有任何损坏。帐篷材料的单个样本,根据国际产业用织物协会标准CPA I284进行测试。

(1)单个样本的阴燃时间≤4 s,样本的平均燃烧持续时间≤2 s。

(2)单个样本被损毁的{zd0}长度和多个样品被损毁的平均{zd0}长度见下表4。

4 样本受损{zd0}长度和平均{zd0}长度

 

(3)样品在测试中不应有部分破裂或残余部分从样品中掉下,并且在地上持续燃烧。

4. 4 危险物品(垫子)规则

要求 在加拿大出售或出口到加拿大的产品或者在加拿大做广告的产品,都要按照Method 27. 7—1979of CAN224. 2M82 (香烟法)检测,香烟周围任何方向上的炭化长度不能超过50 mm,香烟熄灭后,样本延燃时间不超过10 min。

5 中国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

5. 1 GB 175911998《阻燃机织物》

阻燃织物可用作室内装饰布。该法规规定了阻燃机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标志。法规将阻燃机织物的阻燃性能分为两个

级别:

(1)B1 级:损毁长度≤150 mm,续燃时间≤5 s,阴燃时间≤5 s;

(2)B2 级:损毁长度≤200 mm,续燃时间≤15 s,

阴燃时间≤10 s。阻燃性能按照GB /T 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法) 》测试,根据产品用途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考核级别。一般,B1 级适用于服用和特殊需要的装饰布; B2 级适用于各种装饰布。该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为GB 17591—2006《阻燃织物》,但目前还未正式出台。

5. 2 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了家庭内装饰织物(如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及测试方法。根据GB /T 5455—1997垂直法进行测试,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装饰织物都必须达到B1 级要求;高层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馆的床罩要达到B1 级要求;而窗帘、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也要达到B1 级或B2 级要求; B1 级和B2 级要求同本节5. 1中规定。

6 比较分析

各国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法规体系区别主要如下:(1)美国除了制订出所有织物通用的燃烧性法规《织物燃烧法案》外,还针对地毯、小地毯、床垫以及床具等不同类别的家用纺织品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燃烧性法规。

(2)日本的阻燃法对商业建筑内窗帘和地毯的防火性能作了规定;消防法令中对地毯、窗帘、幕布、床上用品、家具覆盖物等不同类别的家用纺织品的燃烧时间、损毁长度或损毁面积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3)欧盟对纺织品阻燃整理剂的使用限制包含在《危险物质及相关修正案》中,对家具布、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物这三种家用纺织品作出了使用的阻燃整理剂含量不得超过0. 1%的限制。

(4)加拿大的《危险物品法规》中规定了枕头、地毯、毛毯、床垫、垫子、帐篷、婴儿床等家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测试方法和延燃时间。此外,针对地毯、帐篷、垫子等产品分别制定了对应的燃烧性法规,规定了以上产品标签上的易燃警示语句说明、测试方法、损毁长度以及燃烧时间。

(5)迄今为止,我国的纺织品燃烧性法规仅有GB17591—1998《阻燃机织物》和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两个。前者对所有阻燃织物通用,其中包括室内装饰布,规定了其燃烧性性能等级要求和测试方法;后者则是专门针对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家用内装饰织物的燃烧性法规,规定了其燃烧性要求和测试方法。

7 结语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法规体系,除了所有纺织产品通用的燃烧性法规外,还有专门针对各种家用纺织品如地毯、床垫、窗帘、帐篷等的燃烧性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法规体系内容过于单一,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某类家纺产品的燃烧性法规,并且已经出台的两个燃烧性法规均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发布的。随着家纺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对产品防火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家用纺织品法规的制订、修订速度明显滞后于产品的开发速度,现行的燃烧性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家用纺织品消费市场的需要。为了能使我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在国际上保持竞争力及提高我国家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对现有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法规进行修订,并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新的法规,尽快与国际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法规体系接轨,已成当务之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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