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
有关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 号)要求,现将承担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下称试点工作和试点机构)条件及批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试点工作主要在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轻工、纺织、机械制造等十个重点行业开展;
  2.每个行业开展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不超过两家;
  3.采取择优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中确定试点机构。
  二.认证依据
  试点工作以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为主要认证依据,以试点机构制定的相关行业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为辅助认证依据。
  三.机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以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
  (二)有10 名以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且每一行业专职审核员不少于5名。专职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
  2.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或实际工作经验,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专业(详见附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2 年以上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2)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003 年以前毕业),6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4 年以上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具有除上述教育专业外的其他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至少4 年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4)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从事能源管理相关工作(如能源管理体系的研究、实施、运作经历)、能源技术相关工作(如能源利用、能源消耗、能源节约、能源审计、能源计量与监测等)以及与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轻工、纺织、机械制造等xx行业类别有关的环保、生产、设备、计量、科研、标准制定、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3.具有CCAA 审核员以上级别的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4.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由CCAA 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合格后取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临时注册资格。
  (三)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四)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GB/T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项;
  (五)已制定有上述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稿);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
  (一)符合试点机构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于2010 年2月28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参与试点工作申请(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二)国家认监委按法定程序对相关申请进行初审,列出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并汇总其提交的相关行业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稿,然后组织专家组对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稿进行评价,按评价等级顺序排出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在专家评价的同时,组织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参加能源管理体系知识培训。综合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排序和相应人员培训合格情况确定试点机构。
  (三)对批准参加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将换发具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质(注明资质有效期限)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布。
  (四)将批准的试点机构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上公示30 天,对有不实信息的举报将严格查实,确有不实信息的,将依法撤销相应的批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相应认证机构及注册审核员的档案。
  五.相关要求
  1.试点期为两年。
  2.为保证试点工作效果,获得批准的试点机构,在2010 年内认证的企业数量未达到三家的,相应认证机构应退出试点工作,国家认监委在符合条件但未进入试点机构的认证机构中择优补充试点机构。
  3.试点机构应按时填报获证企业信息,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认证实施情况和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前后的综合能效变化情况。国家认监委将派观察员对认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调研,并适时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研讨活动。
  4.试点工作结束时,试点机构应提交相应的实施规则修订稿及试点工作总结。国家认监委将组织试点工作总结会,确定正式的适合国情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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