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两矿”开采 1、采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证照和手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水土保持合格证》、《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证照和手续不齐的采矿企业,一律列入整顿范围,有关行政部门视其证照不齐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对一证多矿口、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凡具备开采条件的“两矿”开采企业,硅灰石、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的年开采量要分别达到8万吨以上,10万吨,20万吨以上。其开采设计规模和开采方式经市“两矿”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开采规模和年产量达不到要求的采矿企业,一律列入资源整顿和整合范围,实行“关、停、并、转”;其采矿权到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有关证照,不得续办有关证照和手续,坚决解决采矿点布局不合理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3、对破坏生态、污染严重和矿产资源浪费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占用林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采矿企业,由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无证非法采矿点要坚决取缔。对非法购进民爆物品(雷管、xx)或自制爆炸物品的采矿点,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4、凡新办采矿企业,原则上实行硐采方式采矿,{zd0}限度地保护生态和矿产资源,提高回采率。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两矿”的开采加工,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规范“两矿”加工 1、新办“两矿”加工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硅灰石、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加工企业的年加工能力要分别达到5万吨、3万吨和10万吨以上;重质碳酸钙、硅灰石主体产品加工技术要分别达到800目、325目以上。 2、凡加工项目设计能力达到要求的,应在项目正式签约前将相关达标承诺书上报市“两矿”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方能签约及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3、新办加工企业建成后,其设计生产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享受连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投资方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中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其生产能力严重低于规定标准的,要坚决关闭停办。 三、激励措施 硅灰石、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年开采量分别达到8万吨、10万吨和20万吨以上的投资企业优先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和矿山“招拍挂”;硅灰石、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年加工量分别达到5万吨、3万吨、10万吨,主体产品重质碳酸钙加工技术达到800目以上,硅灰石加工技术达到325目以上的投资项目优先办理征用地手续和其它配套设施,享受连州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