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律师随想录(9):对胡乔木题词的解读_鹏律师_新浪博客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zg}的xx。”——胡乔木

     这段xx题词是我们律师都非常熟悉的,现在过去20多年了,我国律师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现在回忆起来比当初题词的体会更加的深刻,对律师,这段题词也仍具有现实的意义。

    律师是神圣之门,是个神圣的职业,很多人都非常的羡慕,从律师制度恢复到现在,律师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博主从事律师20多年体会尤其深刻。

    律师作为从恢复之初的一个“摆设”到一种职业,再到神圣的职业,是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还是在编的公务员,拿的是国家工资,博主1985年大学毕业之初,由司法厅任命为律师,为司法局的干部,记得办了一个刑事案件,我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但是当时的诉讼制度都是“先判后审”,在开庭前我去法官处查阅案件材料,偶尔发现案卷中夹带了判决书 ,事实上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都是走过场,坐在法庭上都是一个摆设,现在法官在开庭前都不熟悉案件,也不可能像原来那样先判后审,这是一大进步。现在,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比原来扩大,作用也大为提高。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也明显提高。在远海大城市做律师感觉万金油律师不好做。

    律师地位明显提高。律师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律师当选为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很多法官辞职做律师。{gjldr}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1983年中国{dy}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只有一名正式律师,现在深圳市发展到了300多家律师事务所,5000多名律师。我国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和壮大。

    但律师离“神圣”二字还有差距。

   “ 神圣”二字{dy}次作为法律用语是出现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之意是极为崇高、庄严。

    1.形容崇高、尊贵,庄严而不可亵渎。《庄子·天道》:“夫巧知神圣之人,吾自以为脱焉。”《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灵王,生而有頿。王甚神圣,无恶於诸侯。” 唐 韩愈 《论捕贼行赏表》:“陛下神圣英武之德,为巨 唐 中兴之君。” xxx《论联合政府·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 中国人民应当加倍努力,为完成自己的神圣任务而奋斗。”
    2.帝王的尊称。《文选·扬雄<羽猎赋>》:“丽哉神圣,处於玄宫。” 李善注引《礼记·月令》:“季冬,天子居玄堂右。” 吕向 注:“神圣,谓 成帝 也。” 
    3.泛指天神,神灵。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汳水》:“国相东莱王璋字伯仪,以为神圣所兴必有铭表,乃与长史边乾遂树之玄石,纪颂遗烈。”《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店主梦中道:‘神圣前日分付小人起造,如何又要拆毁?’” 清袁枚《新齐谐·孝女》:“一女子方xx伏地,闻人声,倏不见。 张曰:‘岂有神圣之前鬼怪公然出现者!此必有因。’”

    律师之神圣,虽然不能和天神、帝王相提并论,但律师事业应该是庄严的、崇高的、尊贵的,还代表着律师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律师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切实保障。但律师的权益目前还不可能像宪法规定公民财产那样神圣不可侵犯。宪法规定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公民财产被侵犯的案例比比皆是!律师权益受侵犯也偶有发生,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能避免的。

    律师是地狱之门,何为地狱?

    地狱,又称阴间,被一些人认为是人死后灵魂会到的地方。地狱特指囚禁和惩罚生前罪孽深重的亡魂之地,可以说是阴间的监狱和刑场。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这是地藏王菩萨发的宏远,当年地藏王菩萨原可以成佛,但他见地狱里有无数受苦的魂灵,不忍离去,于是留在了地府,并立下重誓:"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地狱不空,誓不成佛!"于是有一这句话的由来,属于佛教的大乘.

    律师是地狱之门,就是要发扬地藏王菩萨“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精神,律师还是要有一股这样的精神、有一种这样大乘的思想、有一种激情、有一种侠骨柔情。律师要有视一切险阻为无物的胆魄,要有抵御诱惑的心智。
    律师是地狱之门,意味着律师就在地狱之门的旁边,随时一脚踏进地狱。律师是高危险行业,律师被抓,被判刑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律师自律,规范执业,强化抵御金钱和美色诱惑的能力,可以防范执业风险,但是律师只要还在执业,就还是在地狱之门边上,还是可能被人推下地狱,或者误入地狱之门。为了他人利益进地狱,不能成佛也可以和地藏王菩萨做伴!

    我外公说过,做律师好,都是帮助别人,是活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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