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_中港快件进口----您身边的进口专家,专注香港包 ...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 动物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动物产品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 其他检疫物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 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B、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水果:

〈2〉土壤、栽培介质;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5〉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等粮食类,烟叶。

直属局负责审批:

边境贸易及数量较少(100吨/批次以下〉的进口粮食类。

农业部植物保护机关审批:

〈l〉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所属植物保护站审批:

辖区内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3〉林业部森林保护司审批:

国务院及直属单位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4〉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审批:

本辖区内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五、检疫审批程序

1、特许检疫审批程序

- 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 引进单位填写检疫特许审批单后,报国家总局审批;

2、 一般检疫审批程序

- 引进单位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检疫审批单;

- 交报相应的审批机关

3、提前申请的时间

①进境种畜及其精液、胚胎:

- 空运:提前120~140天

- 陆运:提前130~150天

- 海运:提前180~200天

②进境种禽:

- 空运:一般在批准之日起30天后方准入境。

③进境其他动物:

- 空运:提前90~110天

4、一般检疫审批需提供的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

-动物产品加工、使用许可证

-在当地检验检疫机xx册的证件

-批准进境的,附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申请运输动物过境的,须提交动物来自非疫区证明

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时效自批准之日起:

- 空运有效期:6个月

- 陆运有效期:6个月

- 海运有效期: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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