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 动物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动物产品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 其他检疫物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 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B、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水果:
〈2〉土壤、栽培介质;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5〉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等粮食类,烟叶。
直属局负责审批:
边境贸易及数量较少(100吨/批次以下〉的进口粮食类。
农业部植物保护机关审批:
〈l〉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所属植物保护站审批:
辖区内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3〉林业部森林保护司审批:
国务院及直属单位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4〉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审批:
本辖区内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五、检疫审批程序
1、特许检疫审批程序
- 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 引进单位填写检疫特许审批单后,报国家总局审批;
2、 一般检疫审批程序
- 引进单位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检疫审批单;
- 交报相应的审批机关
3、提前申请的时间
①进境种畜及其精液、胚胎:
- 空运:提前120~140天
- 陆运:提前130~150天
- 海运:提前180~200天
②进境种禽:
- 空运:一般在批准之日起30天后方准入境。
③进境其他动物:
- 空运:提前90~110天
4、一般检疫审批需提供的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
-动物产品加工、使用许可证
-在当地检验检疫机关注册的证件
-批准进境的,附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申请运输动物过境的,须提交动物来自非疫区证明
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时效自批准之日起:
- 空运有效期:6个月
- 陆运有效期:6个月
- 海运有效期: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