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二_福地_新浪博客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  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zh1}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 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yj}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 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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