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zh1}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 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yj}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 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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