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西洋历史记载中说,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就曾经把囚犯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于用鳄鱼。而印度人则钟情于让老虎作“执行官”。至于中国人,如果用大型的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犯人,那是“恃强凌弱”的行为,应该受到鄙视并嗤之以鼻的。所以纣王惩治“不听话”的宫女和官员,采用的是把犯罪者扔到鼠群、蛇群和蚂蚁群中,让他们去体验“不听话”的后果,是强肉也能够弱食!
对动物行刑最入迷的当数罗马人。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而且这是法典所允许的。几乎所有类型的猛兽都曾经用来执行过这种死刑:狮、虎、豹、熊,偶尔也有狼、狗之类。动物们事先都被饿得发狂。场地是特地设计建造的,不会伤害到别人。观众也都是观赏行家,不会出任何规则和进退上的错误。一般说来,老虎吃人比较受观众欢迎,它能“狼吞虎咽”地把犯人吃个精光。而熊的吃人风格就差得多了:它先把犯人一掌快速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细嚼慢咽,十分从容。
这是中国古代的“五刑之首”,官称叫“大辟”,俗话叫做“砍头”或“砍脑袋”,是死刑中最常见也最痛快的一种,一刀下去,身首分离,痛苦与否,不过片刻间事。西方的“断头台”和包公与公孙策共同发明的“龙、虎、狗头铡”,方法虽异,效果则一,如果不另列一种,似乎也可以纳入这一类中。
斩首一类,还有一个变种,叫做“满门抄斩”,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全家人不论男女老少都要杀头。比“满门抄斩”更重的,叫做“灭门九族”,就是一个人犯了罪,不但全家人都要砍头,连所有的亲属都要砍头。不过对于什么叫“九族”,历朝历代有不同的解释。汉法最重,“九族”指的是本身之外上数四代、下数四代,共九代人的所有亲属,其中也包括妻室的亲属。实际上没有一个犯人是同时有上四代下四代的亲属的。就算这个犯人的年龄是三十岁,他可能有儿子,但不一定有孙子,所以只能下数一代;他三十岁,就算他父亲五十岁、祖父七十岁、曾祖父九十岁,最多也不过上数三代。所以真正执行起来,也不过五代人而已。汉以后的“灭九族”,指的是“父党”、“母党”、“妻党”,其实不过是“三族”。历史上最厉害的是“灭十族”: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因为太子早夭,传位给孙子建文皇帝。朱元璋的另一个儿子朱棣,被封燕王,拥兵坐镇燕京,也就是今天的北京。他见侄儿建文皇帝软弱可欺,就起兵造反,终于把建文皇帝逼死了,他篡位当了皇帝,这就是永乐皇帝。朱棣当了皇帝以后,想找个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来把登位诏书写得既好看也好听,蒙蒙老百姓。当时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是方孝儒,朱棣就把方先生找来,逼他写诏书。可是方先生认为他这个皇帝来路不正,不肯写。朱棣就发怒了,问他:“你到底写不写?你不怕我杀你九族吗?”哪知方孝儒是个极其倔强的人,顶嘴说:“你就是杀我十族我也不写。”朱棣听了大怒,果真下令灭了他十族。哪儿来的第十族呢?原来朱棣把他的学生也拉来当作一族杀掉了。那一回,一共杀了八百四十七个人。
绞刑的施行,在中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绳索结一个活套,套在死刑犯的脖子上,两头用人力拉紧,让受刑者窒息而亡。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勒死”,而且一般只对“弱女子”施行。另一种方法,是在地上栽一根木桩,把犯人的双手背捆在木桩的后面,然后用一根绳子连脖子带木桩绕一圈儿,打一个结,勒住了犯人的脖子,再用一根木棒插进这个绳套里,在木桩的背后作单方向拧绞,使绳套越来越紧,最终使犯人窒息而亡。——这才是xx的“绞刑”,一般是用来对付男性犯人的。
“万宝全书”还特地讲了一个有记录在案的毒杀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经过。苏格拉底因为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处毒死。毒药送到他面前,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请告诉我该怎么做?”死刑执行人告诉他,喝下毒药以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还要尽量少说话,因为活动和说话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否则就要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据说苏格拉底听了以后,把毒药喝了,就老老实实地躺着等死。
俗话就叫“乱棍打死”。在中国的历史上,无可奈何的地方官经常用“乱棍”把“刁民”打死。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正途”的处死方法。因为被处死者往往是一些罪行并不太大而行为却十分恶劣,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又往往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地方官就下令“往死里打”,打死了,报一个犯人在狱中“暴病而亡”,就遮掩过去了。
行刑用的棒,一般用木头或竹片做成,要致人死命的棒,就是用铁或铜等材料制成的了。要致人死命,用棒刑比用鞭刑干脆,但是犯人的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拿施刑者的话来说,就是“犯人还没有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意,一切就都结束了”。而鞭刑的“自由度”可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佐料”。其中最厉害的,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方法是把被鞭打者血肉模糊的身子用白麻布缠上,过了一两天以后,等血痂和布条结在一起了,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犯人身上连皮带肉地撕下来。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割。罗马人凌迟女犯,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阳具。关于凌迟的手法,比起中国人来,其他民族都显得很“稚嫩”。只有中国人的凌迟的手段,可以说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而且各有巧妙不同,堪称是“独门绝技”。行刑开始的时候,有的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有的刽子手则用一个特制的钩子把犯人的舌头钩出来一刀割断,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他喊叫。然后把两眼掇瞎,或者在额头上划一刀,把额头皮拉下来盖住眼睛。——因为刽子手最怕看见的,就是受刑人的眼光。{zx0}动手的部位一般是胸或背,因为这里没有大血管,不会大出血。每刀割下来的肉,一般只有指甲盖儿大小。剐一个成年人究竟应该割多少刀,说法不一,有说一千刀的,所以俗话骂人叫“杀千刀”;有说必须要满三千六百刀的;而历史上刀数最多的记载是明代凌迟魏忠贤的“对食”客氏,据说一共割了一万多刀。每割一刀,都要用大白瓷盘把肉贴在上面,一面数数,一面供观众鉴赏。如果犯人在规定的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就有受贿的嫌疑,丢掉差使是小事,弄得不好,还要连坐。
但是这种刑罚执行起来并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人并非像纸张那样容易被扯碎。在《法国史》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执行者)骑在鞭打着的马匹上,疯狂地紧拽系着四肢的绳索。尽管事先刽子手已经用钳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并将双臂割得皮开肉绽,但是肌肉依然能够承受住这么强劲的拉力。无奈的刽子手只好拿来一把巨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块块他认为对执刑有阻碍的肉。这样,马才终于拉断了四肢……{zh1},还活着的躯干落在地上。”
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本是个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好官,每到科举考试的时候,都要对身边的人严加管教,不得收受贿赂,作奸犯科。但是他身边的人为了协助行贿的考生舞弊,就由外面的仆役把传递的枪替文章贴在俞鸿图的背后,再由里面的仆役偷偷儿揭下来,传递给考生,代人“公开夹带”的俞鸿图却一点儿也不知道。后来事情败露,俞鸿图因此被判处极刑。而监斩官却正是俞鸿图的亲家、侍讲学士邹升恒。邹升恒怕牵连到自己,不敢把皇上的密诏告诉俞鸿图,所以俞鸿图在被送上刑场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因此事先家人也没有给刽子手送“红包”。于是,刽子手们不高兴了。他们在一个“斩”字上做了文章,给俞鸿图来了个腰斩。被腰斩的俞鸿图没有立即死去,在地上边滚边爬,还用手指头蘸着自己的血,一连写了七个“惨”字,在刑场上看热闹的人都目不忍睹。后来邹升恒向雍正汇报了当时的惨状,连这个铁石心肠的雍正爷爷居然都心生恻隐,下令从此废除了腰斩之刑。可见腰斩之惨毒。
可以分小批量和大批量两种。小批量活埋,是在地上挖一个坑,让犯人站在坑底,然后在他四周填土并踩实。当土填到胸口的时候,犯人就会喘不过气来,脸皮憋得通红;等填到肩膀,犯人的眼睛都会努出来,七孔流血,甚至嚼烂了自己的舌头,直到窒息而死。活埋用于大批量屠杀,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比起秦始皇的“坑儒”行动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不过后人对于这“四十万”的数字,往往不相信,认为是被扩大了的“虚假数”。
在西方,高卢人的火刑是把犯人装进一个巨大而结实的柳条筐里,然后在外面点火焚烧。日本人也使用过类似的方法。据说这种方法“极富观赏性”:犯人在筐里又喊又叫又跳,可怎么也爬不出来。而有的地方则把犯人用铁丝绑在一辆堆满了干柴的牛车上,一旦火起,受惊的牛就会拉着“火车”穿过整座城市,不但很“壮观”,而且很具警诫效果。——当然,因此而失火的危险,也不是没有。
顾名思义,木驴是木头制品,样子像驴,有头有身子,还有四条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过底下有四个轮子,可以由人推着前进。四个轮子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上连着一根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样子像驴毬,却从驴背上伸出来。木驴往前推,这根驴毬形木棍儿能上下伸缩。谋杀亲夫的女犯被判处死刑后,立刻被扒光了衣裤,反背双手,被强制骑到木驴的背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驴背上的驴毬插进女犯的阴户里,然后衙役们推着木驴游街。由于偏心轮的作用,木驴向前推,驴毬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缩,直捣内脏。女犯体质弱,一般到不了刑场,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炮烙之刑,据说是纣王发明的。方法是制作一个空心的大铜柱,把犯人的双手张开绑在铜柱上,然后在铜柱底端生火,使铜柱渐渐加热,犯人也渐渐被烤熟烤焦。实际上犯人抱着的是一个铜制的xx囱,因此此刑又名“抱铜柱”。——不过据后人考证,纣王时代的青铜非常名贵,一般只用来铸造王家的烹饪饮宴用具。使用大量的青铜来铸造刑具,恐怕还不可能,因此这个xx的刑具实际上是后来的聪明人想出来并诬陷纣王这个“末代君王”的。
近似吊刑而有别于吊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树杈或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绳子的长短是事先经过丈量设定的,所以降落的犯人会停顿在高于地面仅仅一尺的地方。由于突然降落又突然停止,在所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脱臼。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厉害,有这样的历史记录:如果受刑人腿上捆着超过一百斤的重物,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二百斤,那么在冲力的作用下,全身的骨头关节都会碎裂,甚至肚皮绽开,五脏六腑都流出来。
比较特殊的是日本的割腹刑,要由受刑者自己执行,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忠诚,从而找回“失去的荣誉”。剖腹有一定的“规范”,从哪里进刀,形成什么样的切口,如何切断腹腔大动脉,甚至{zh1}如何倒地,都要按照“规范”操作。所以,只有武士和一定级别的官员才有资格接受剖腹刑,并非一般的市井小民都有资格剖腹的。他们犯了死罪,一般只能被拉去砍头。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魂的意思。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形状各异。有的是“丁”字形,有的是“十”字型,还有“丫”字型的。丁字型十字架主要用来处罚暴乱者,有的时候要把犯人倒过来,头冲下,脚朝天。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之前,十字架的直桩就已经栽进地里了。书中描绘的“基督背负着十字架走向行刑地”的场面,据后人考证,是违背事实的。在行刑地,刽子手用绳子把犯人绑在十字架上,不过更经常的是直接用钉子钉。先钉手,再钉脚,钉子从来都不会像“耶稣蒙难像”那样钉在手掌上。因为手掌承受不住身体的重量会撕裂。有经验的刽子手,会把长长的钉子钉进两手小臂腕骨间的一条狭窄空隙里。——这些刽子手们都知道:人的小臂,有两根骨头。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方法是:刽子手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须先打断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zh1}朝胸口上重重地来两下,结束犯人的生命。这致命的{zh1}一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由于车轮刑是公开执行的,具有非凡的展示性,所以要求刽子手表现出特殊的专业技能。说起来似乎难以想象,大部份犯人在胸口上挨过重重的两下以后,居然还能活着。刽子手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手下留情,就把犯人的断手和断腿拧到背后,让犯人的手脚和头碰在一起,以博得观众的称赞或叹息。
在古罗马的角斗场里,两个角斗士中受伤的一方会在倒下后举起自己的膀子,并用左手无名指指向观众,一方面是通过这样的手势承认失败,另一方面是请求观众从宽。这时候胜利者会来到他面前,单腿跪地,左手抓住他的头,右手将刀放在他的颈边,再昂起头,等待观众的裁决。如果失败者在角斗过程中尽了全力并且既勇敢又灵巧,博得了观众的好评,他们就会举起手示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现不令人满意,他们就会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这样,竞技场主席就会喝一声:“割喉!”这种死刑,颇带有几分荣誉与悲壮的意味。
就是把犯人从高处扔下来。在古代,这样的刑罚到处都有,区别只在于犯人{zh1}落在什么地方:罗马人把犯人扔进石林;希腊人则在落点上布置一些棱角尖利的大石头;波斯人喜爱选择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人则在水中竖起铁钩,再把人扔上去;最讲排场的当数欧洲的宗教战争时代,当时崇尚让士兵排起方阵,手执矛戟,然后把犯人带到塔楼、城墙或教堂的顶上,喊着“一、二、三”扔下去,让犯人被下面的矛戟穿透。当时被认为这是“{zj1}戏剧效果的刑罚,非常戏谑。”
一是人性根源。在人性深处,总是潜藏着一种极端意识。这种极端意识一方面使人成为受虐狂,另一方面也使人成为施虐狂。如对xx的追求,就是一种极端意识。在追求xx的过程中,一方面,自己已经成为了受虐者;另一方面,当这种追求受到阻碍时,这种极端意识就会以破坏的形式释放出来,就会对阻碍者进行极端的施虐。而酷刑在这里就实现了一种受虐与施虐的统一。在酷刑中,人们将追求极端的快感通过施虐和受虐者的痛苦而得到了实现。另外,人类的快感既具有一种{jd1}效应,也具有一种相对效应。{jd1}效应是指快感的{jd1}量的增加,如一个人在饥饿时吃到鲜美的食品。相对效应是指快感的相对量的增加,这种相对量是建立在与别人的痛苦相比较的基础上的。当一个人的{jd1}快感没有增加,但若别人的痛苦增加,则他的相对快感很可能就是增加的。当然这种情况对一些有爱心的人是例外的。在酷刑中,一些人通过受虐者的痛苦也增加了快感的相对效用。如有些人为什么那么喜欢看酷刑的场面,可能就与这种心理有关。
三是宗教根源。有些酷刑,往往是借着宗教的名义。按照历史学家的观点,《xx》可追溯的历史距今大约4000年。《xx》里就有酷刑的记载,而且是符合宗教教义的合法行为。在教会和教皇的大力主张下,欧洲历史上的酷刑比比皆是,全世界最早的秘密xx也产生于欧洲教会。一些教会人士装扮成普通人,在酒吧、饭店、集市等公共场所探听和记录每个人的闲谈,稍有对上帝不敬之言,便成为罪证,此人很快就会“失踪”,往往是被关入了教会的监狱。教会监狱里,实行的就是在严刑拷打和各种酷刑下,只重视口供的定罪方式。对此,教会还有很高尚的理由:如果你没有罪,上帝就会帮助你,上帝会给你提供忍受酷刑的精神力量;既然你在酷刑之下{zh1}招供了,说明上帝没有站在你一边,你就是有罪的。
六是社会根源。一般而言,在社会比较混乱或无序的情况下,酷刑就有可能泛滥。如在战争情况下,酷刑就有可能被滥用。在{dy}次世界大战(1914-1918)中,土耳其人在亚美尼亚村庄的暴行惨绝人寰:有些妇女在惨遭40多名士兵强暴以后,又被撕去了眉毛,拔掉了指甲,有的还被切掉了乳房;而对于男人,则是残忍地砍掉其双脚,并用铆钉在残肢上钉上马掌。从1933年到1945年间,欧洲的纳粹分子对囚犯实施了大量的酷刑:他们将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者以及持不同政见者遣送到集中营并加以灭杀;他们使用极其沉重的大棒锤打(甚至多达800下)囚犯,还在其生殖器上熄灭烟头,或一根一根地拔掉囚犯的指甲;同时,囚犯们还被当作生物实验品而遭遇残暴的活人实验:真空室、长时间的肢体冷冻、绝育试验与阉割等;更可怕的是,在摧残囚犯的肢体之前,纳粹分子会先消磨囚犯的意志:用数字与符号替换囚犯的名字、强迫囚犯重复一些劳累而毫无意义的工作、不给食物令其饥寒交迫……直至彻底摧毁囚犯的尊严与意志为止。在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犯下的罪行实在罄竹难书。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个帖子,其中罗列了日军在侵华期间对中国人所实施的xx酷刑。这些刑罚都被冠以文雅的名称,如粉身图报、仙人指路、不齿下问(确实是“齿”而不是“耻”,因为受刑者的牙齿会被逐一敲扯脱落)、虎豹嬉春等等,而实质却是对受刑者的极尽残暴和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