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第二次环保公众参与公示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中的相关规定,青海盐湖集团有限公司对拟建项目公示如下信息:
(1)废气处理措施:烧碱装置设废氯气处理工序,不合格氯气及事故时的氯气用碱液二级吸收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乙炔装置安装火炬,开停车、事故的气体经焚烧后排放,均能达到排放标准;氯乙烯装置产生的含VCM尾气,进入变压吸附系统,吸附率达98%,经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聚氯乙烯装置采用二级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99%;合成装置驰放气送往膜分离器分离回收氢,送加热炉作燃料;供热中心烟气采用石灰石法脱硫、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除尘后通过120m烟囱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的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处理措施:拟建项目的主要废水为工艺废水、锅炉废水、生活污水等,本着“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清净下水回用于100万吨钾肥项目,PVC装置含汞废水和离心母液处理后回用,同时新建污水处理站,烧碱和PVC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一级排放标准,合成氨和尿素废水采用A/O法处理后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一级标准标准,生活污水等其他废水处理后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标准,排入蒸发池,不排入外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