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_何雁飞律师_新浪博客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目的之一在于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此后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规。2005年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中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一直作为高收入者被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面临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2006年,律师将如何交纳个人所得,你准备好了吗?在此,作为律师及注册税务师,本人借此文进行探讨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及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变化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制之一,立法的原则之一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随着经济发展和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制定和修改,并不断完善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dy}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5年12月19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里相继印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0月1日执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2006年1月1日执行)。

  个人所得税改革伴随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律师个人所得税产生了根本性变化。1987年,中央提出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状况,从此开始了律师体制改革,改变了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状况,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规定,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律师由原国家发放工资变为自食其力、自谋发展的社会工作者。

  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对律师事务所是征收企业所得税,律师个人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合伙出资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是存在双重征税的。2000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在2000年8月2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这样初步搭建了律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据。

  二、目前,广州律师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局2000年9月22日转发了国税发(2000)149号文并补充粤地税发(2000)25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广东省税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穗地税发(2000)517号)。结合上述规定,目前广州执业律师纳税主要有以下形式:

  1、合伙人律师,也就是法定合伙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是广东司法厅审核批准的,同时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此类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有查帐征收和定率征收方式。根据2000年12月11日穗地税发(2000)517号文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原则上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定为3.5%(2000年),2001年带征率为4%(2001年7月26日穗地税发(2001)198号),2003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5%(2003年1月15日穗地税发(2003)15号)。
查帐征收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强调的,2002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该通知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12月18日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对帐册健全,能核算盈亏的中介机构,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必须实行查帐征收;对于确实暂时未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按照总局规定,从高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低于25%,采用带征率的,所得税带征率不得低于5%。对于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每人每月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一样,事务所发生的与取得了收入有关的变动费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和交通费五项,在不超过业务收入净额的25%标准内,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这里的交通费是指除车辆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公路费、养路费、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之外的发生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费用支出。

  2、聘用律师,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而不是合伙人的律师。目前各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有采用薪酬计,有采用提成计,也有采用薪酬加提成计。对于采用薪酬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给聘用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采用提成计的,聘用律师依据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30%作为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进行扣除(须用有效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合法凭证冲账),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采用薪酬加提成计的,在提成部分按上述提成律师一样扣除收入分成的30%作办理案件支出费用进行扣除(须用有效交通费、资料费等合法凭证冲账),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三、近年来税务机关对律师行业采取的征管措施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税务机关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以强化高收入者征管为重点,来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中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明确重点征管对象,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列入高收入行业,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列为高收入个人。税务机关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把该通知中列入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重点。针对律师行业出台了2000年8月23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10月29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广东省、市税局根据上述通知均分别下文。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监控重点。

  四、2006年,个人所得税制变化的内容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条款上,第六条规定:“就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应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上述重大修改,社会xx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600元这个焦点上,而对于第八条的规定的xx比较少,然而第八条的规定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也是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所作的铺垫,对于高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是应当特别xx的。

  2005年12月19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律师个人相关的主要条款有: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2005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0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统一的个人所得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下发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扣缴义务人须填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扣缴个人所得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由此可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制的变化主要是在纳税申报上,尤其是作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已是法定的义务,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可能将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可能构成偷税,偷税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法律制度上,侵权责任的人身权赔偿诉讼中的赔偿金将得不到有利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受到影响,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在个人出国、购房、xx等领域作为个人纳税的法律证明,也是赔偿诉讼理赔的有利证据。
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对律师个人的影响及律师如何合法合理纳税。

  由于经济发展和现有当局的管理意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申报是个人作申报主体,费用额的扣除相对中产者和沿海地区而言是偏低的。然而,随着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普遍执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的落实,以及个人身份证号与经济信息和纳税号码的统一,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房管、车管、劳动等部门信息数据的联网,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比较容易被税务机关掌握的。律师制度改革的律师早期在没有社会保险,没有住房分配,没有医疗保障等背景下,同时背负大量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背负推动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使命,律师工作的收入取得又主要来源于人力因素,资本给律师收入不是直接的,因此在目前中国的现有经济环境和司法体系下,把律师行业列于高收入行业,律师个人列入高收入者是不太符合目前中国现状的。但是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应带头遵守法律,而不是违背法律、对抗法律。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筹划是可行的,在目前的所得税制下律师适当作以下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1、根据律师个人的发展,有条件的律师2006年可考虑给个人重新定位,做合伙律师、还是提成律师,从而根本上改变纳税方式。

  2、对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置账簿,依法取得和使用xx,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财会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是所得税本质要求的,也是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律师行业的竞争,利润空间逐步减少,控制成本是必须的。如果税收冲击了合理的利润空间,对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是起极大破坏作用的。

  3、无论是合伙律师还是聘用律师,2006年里应记录好个人收入账,清楚记录每笔所得取得的时间、数额、支付人和缴纳税款的数额,所得税前的所得额等,这样对于在次年(2007年)3月底前进行2006年的申报是十分有帮助和有利的,至少会明白知道自己是该申报,还是不该申报。

  4、充分用好《个人所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早期很多律师是从公务员、企业中走出来的,以前的社保并不完善,有些律师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有些是在原单位或居委会参加社会保险而费用则是全额由律师个人支付的,却没法从现有律师收入中进行扣除。住房公积金,对新入行律师也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尽可能在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保、医疗及住房公积金,使得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5、聘用律师尽可能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是工资加提成制,因为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律师收入弹性很大,有时一、二个月没有收入,只是支出,有时接案则集中在一个月,而一单案件需要服务的时间又相当长,而现个人所得税制是按月/次代扣代缴的,分散每月的收入计个人所得税可节省一笔不菲的税费。

  6、合法合理将律师个人收入在家庭成员中分配,律师本身的工作是一项繁重、繁琐的社会劳动,很多律师工作是占用了家庭时间和需要家庭成员协助配合为前提的,有些男律师在外工作无法顾家,而太太则成了全职的家庭主妇,太太无工作收入;也有女律师,其先生成了其律师经纪人角色,负责客户的推广、维持,而收入则只会体现在律师的收入上等,这样可将太太、先生聘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直接从律师事务所支出工资,参加社保、医保等。还有律师可能除了律师工作收入外,有些有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著作、房产对外出租等收入,这些收入如果也全部计入了律师个人的名下,按现有的自行申报是有标准限制的,申报制度则以个人为申报对象,而不是以家庭为申报对象,如果律师个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有些律师则会省去自行申报的手续。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走到今天不容易,2006又是一个新的发展起点,让我们广大律师xx个人和所得税交纳的同时,xx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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