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的探讨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的探讨

2010-02-08 19:24:40 阅读7 评论0 字号:

  

作者:王勇  张明星 来源:郧西法院   进入

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司空见惯。自2000年元月,各乡、镇法律服务所由县司法局收编后,乡、镇法律工作者的数量也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扩编,乡、镇法律工作者也就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从而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就走了出去,跨辖区受托代理案件,以求利益{zd0}化。然而,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这一跨辖区受托代理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往往被忽视。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述:

    首先,我们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责和服务区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及《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本乡镇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由此可见,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的区域应当是以单位设立地的所在区域进行法律服务。

    其次,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制度要比律师低,执业资格的取得过于宽松,导致队伍中鱼目混珠,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放于同一个平台。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同时,该办法第八条{dy}款第(二)项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也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取得,只要具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司法厅组织的考试,经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就可以执业。但从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同时,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在市场准入、执业区域、业务范围上有很大的区别。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具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经省司法厅批准,报司法部备案,取得《律师执业证》方可执业。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取得,是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达到限定的某种"资历",经过省司法厅组织的相关考试、考核,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就可以执业;而律师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则应在本乡镇辖区内执业;另外还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和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企业破产、改制案件,及从事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等法律业务。但有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却对这些规定视而不见,大胆揽活,为逃避相关法律规定,往往以民间代理、亲属代理、无偿代理的名义从事超越权限的法律服务活动,因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行为不力与当事人发生纷争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再者,法律工作者受托范围有明确限制。《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及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商事、政诉讼案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建立是在十年前律师队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充力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的主体应当是针对本辖区内向基层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而不是走向市场,将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赢利、揽财的工具和手段。时至今日,律师队伍正在成倍的增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市场的争夺与切身利益冲突下,又时不时以律师身份出现在不同场合,包揽了依法本应有律师办理的各种业务,而当事人也以XX律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称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的称谓也坦然受之,让广大的普通人群普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是律师。由此,社会上也有了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之为“二律师”之说。法律服务工作者现时期在面临着尴尬的境地的同时,也冲击和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说法并不是危言耸听。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行为进行审查。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受托行为、对超越了法定权限的法律服务,应予制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受托行为叫停,进行审查,在上海、湖南、重庆、广东等地法院正在进行中。依法治国,体现司法公正,也应当加大力度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应该规范自身的法律服务意识,在本辖区内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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