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9510.8—2005
(IEC6134727:2006,IDT)
20091015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510《灯的控制装置》分为14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2部分:启动装置(辉光启动器除外)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公共运输工具照明用直流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7部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1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
———第12部分:灯具用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GB19510《灯的控制装置》的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19510.1一起使用,它是在对GB19510.1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之后制定而
成的。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134727:2006《灯的控制装置 第27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
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等同翻译IEC6134727:2006。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IEC6134727”改为“本部分”;
b) 删除IEC6134727的前言,修改了IEC6134727的引言;
c) 将国际标准中的“(注:)”形式中的括号去除;
d)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
e) 对于GB19510.1—2009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中有被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部分用引用
我国的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其余为非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国际
标准,在本部分中均被直接引用(见本部分第2章)。
本部分代替GB19510.8—2005《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
要求》。
本部分与GB19510.8—2005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1章 范围中增加GB19510.4附录J适用范围的注释;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IEC60081、IEC60901等标准的引用说明;
———第3章 定义中增加了额定应急工作时间、{zd0}直流工作电压等新的名词定义;
———第5章 试验说明中不同试验对于样品数量的补充要求的说明;
———第7章 标志中强制性标志和补充标志要求的变化;
Ⅲ
———第15章 启动要求中增加启动合格性的检验方法;
———第16章 灯电流和镇流器流明系数中增加对镇流器流明系数的要求,删除对光通量要求;
———第18章 任一引线(带预热阴极)的{zd0}电流中合格性检验方法的变更;
———第19章 灯工作电流的波形中删除对间歇性镇流器的要求;
———第20章 功能安全(EBLF)为新增加的章;
———第21章 转换功能、充电装置、过量放电的保护、指示器、遥控、温度循环试验和耐久性试验、
极性变换和结构合格性试验方法和要求的变更;
———增加附录I和附录J。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佛山市顺德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拿
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陈颖、俞安琪、黄世和、蔡干强、钟桂生、赵秀荣、江珊、段彦芳。
本部分于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Ⅳ
引 言
本部分适用于荧光灯用镇流器,也尽可能适用于白炽灯、高压气体放电灯和LED灯。
本部分和构成GB19510.2~GB19510.14的各个部分在引用GB19510.1的任一条款时规定了该
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各项试验的实施顺序,还规定了必要的补充要求。GB19510.2~GB19510.14的各
个部分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互不参照。
如果本部分通过“按照GB19510.1的第某条要求”这一句子来引用GB19510.1的某一条款要求,
则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按照该条款的全部要求,但其中明显不适用于GB19510.2~GB19510.14所述特
定类型的灯的控制装置的内容除外。
Ⅴ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
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持续应急照明和非持续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
本部分包括了对IEC60598222所述应急照明灯具用的镇流器和控制装置的特定要求。
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可以装有也可以不装电池。
本部分还包括其他直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的所有工作条件要求。这是因为不工作的应急照明设
备将会对安全造成危害。
注:GB19510.4附录J适用于交流镇流器(正常工作),也适用于交/直流供电的应急照明工作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5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本部分采用GB19510.1的第2章所述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下述引用文件:
GB/T15144 管型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性能要求(GB/T15144—2009,IEC60929:2006,
IDT)
GB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1—2009,IEC613471:
2006,IDT)
GB1951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9510.4—
2009,IEC6134723:2000,IDT)
IEC60081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IEC60598222:1997 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IEC60901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IEC60921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性能要求
IEC615581: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扼流线圈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IEC6155821: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1部分:一般用分离变压器特殊
要求
IEC6155826: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6部分:一般用安全隔离变压器
特殊要求
IEC61558217: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17部分:开关模式电源用变压
器特殊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GB19510.1的第3章所述术语和定义和IEC60598222:1997的22.8以及下述术语
和定义:
1
3.1
应急照明 犲犿犲狉犵犲狀犮狔犾犻犵犺狋犻狀犵
在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时可供使用的照明。
3.2
连续工作镇流器 犮狅狀狋犻狀狌犪犾狅狆犲狉犪狋犻狅狀犫犪犾犾犪狊狋
既可使灯在带普通开关的正常照明电源下工作,又可使灯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在应急照明电源
下工作的镇流器。
3.3
间歇工作镇流器 犻狀狋犲狉犿犻狋狋犲狀狋狅狆犲狉犪狋犻狅狀犫犪犾犾犪狊狋
只是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使灯利用应急电源工作的镇流器。
3.4
转换功能 犮犺犪狀犵犲狅狏犲狉狅狆犲狉犪狋犻狅狀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将灯自动连接到应急照明电源上,当正常照明电源恢复后将灯自动连接到
正常照明电源上。
3.5
充电装置 狉犲犮犺犪狉犵犻狀犵犱犲狏犻犮犲
使电池保持带电状态,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池再次充电的装置。
3.6
过量放电保护器 狆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犱犲狏犻犮犲犪犵犪犻狀狊狋犲狓狋犲狀狊犻狏犲犱犻狊犮犺犪狉犵犲
在电池电压降至一特定值以下时可使镇流器与电池断开的自动装置。
3.7
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狉犪狋犲犱犱狌狉犪狋犻狅狀狅犳犲犿犲狉犵犲狀犮狔狅狆犲狉犪狋犻狅狀
制造商声称的额定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能达到的时间。
3.8
{zd0}直流工作电压 犿犪狓犻犿狌犿犱.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zd0}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整个充电过程中可得到的{zd0}
电池电压。
3.9
额定直流工作电压 犿犻狀犻犿狌犿犱.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标称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电池制造商声称的标称电池
电压。
3.10
最小直流工作电压 犿犻狀犻犿狌犿犱.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最小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应急工作结束时可得到的最小
电池电压。
3.11
直流电压范围 犱.犮.狏狅犾狋犪犵犲狉犪狀犵犲
最小额定直流工作电压和{zd0}额定直流工作电压之间的电压范围。
3.12
{zd0}交流工作电压 犿犪狓犻犿狌犿犪.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zd0}电源电压。
3.13
额定交流工作电压 狉犪狋犲犱犪.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标称电源电压。
2
3.14
最小交流工作电压 犿犻狀犻犿狌犿犪.犮.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狏狅犾狋犪犵犲
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最小电源电压。
3.15
交流电压范围 犪.犮.狏狅犾狋犪犵犲狉犪狀犵犲
最小额定交流工作电压和{zd0}额定交流工作电压之间的电压范围。
3.16
遥控器 狉犲犿狅狋犲犮狅狀狋狉狅犾
在正常照明被集中断电时(例如在夜间),用来防止灯的工作线路引起电池放电的装置。
3.17
指示器 犻狀犱犻犮犪狋狅狉
设备用来指示:
a) 电池在充电;
b) 通过应急照明灯的钨丝的线路完好。
3.18
镇流器流明系数 犫犪犾犾犪狊狋犾狌犿犲狀犳犪犮狋狅狉
犅犔犉
在镇流器额定电压下工作的灯的光通量与选用适宜的基准镇流器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的相同
灯的光通量的比值。
3.19
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 犲犿犲狉犵犲狀犮狔犫犪犾犾犪狊狋犾狌犿犲狀犳犪犮狋狅狉
犈犅犔犉
采用应急镇流器工作的灯的应急光通量与选用适宜的基准镇流器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的相同
灯的光通量的比值。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是在正常电源失效后和额定工作时间结束之间测得的最
小值。
3.20
启动辅助件 狊狋犪狉狋犻狀犵犪犻犱
一固定在灯的外表面上的条形导体或一装在与灯相隔适宜的距离内的片状导体。
3.21
控制装置 犮狅狀狋狉狅犾狌狀犻狋
由电源转换系统和电池充电设备构成的装置,必要时还包括测试部件。
4 一般要求
按照GB19510.1第4章的要求。
对于某一范围内的灯都适用的镇流器,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18章,第19章,第20章和
第22章的试验应对每一类型的灯进行重复试验。对于其他试验则选择额定功率{zg}的灯来进行。
5 试验说明
按照GB19510.1第5章要求以及下述补充要求:
———样品数量
应将以下数量的样品提交试验:
a) 对于第6章~第12章,第14章~第27章以及第29章~第31章所述试验,提交一个
样品;
3
b) 对于第28章所述试验,异常状态,提交一个样品(必要时,可与制造商协商,要求补充样品
或部件)。
6 分类
按照GB19510.1第6章的要求。
7 标志
7.1 强制性标志
镇流器应按照GB19510.1中7.2的要求,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强制性标志:
———GB19510.1中7.1的a),b),c),d),e),f),k)和l)的内容;以及开路电压(仅用于警告,不做
试验);
———应说明熔丝的类型及其额定电流(若适用)。
7.2 补充标志
除了上述强制性标志之外,还应将下述适用的内容标在镇流器上,或标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或类似
文件中:
———GB19510.1中7.1的h),i),j)和n)的内容,以及
———关于镇流器是否适用于只有电池供电没有连续供电或间歇充电电路的说明;
———最小和{zd0}直流、交流(若适用)工作电压;
———关于镇流器、灯和灯具关系的清晰说明,包括参考{zj0}电池类型和额定工作时间;
———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提供关于镇流器是否能使用在高危险任务区域照明专用灯具中的信息;
———关于镇流器是否能防止电源电压极性变换的说明;
———关于镇流器只用于应急照明的说明;
———应急镇流器的流明系数;
———在声称的额定电压范围内镇流器可以使灯启动并工作的环境温度范围极限值;
———制造商应声明在电源和电池线路之间使用的绝缘类型(比如:未绝缘、基本绝缘、双重绝缘或加
强绝缘);
———提供充电装置在22.3试验后能正常给电池充电(比如:使用自复位可替换熔丝)或不能正常给
电池充电(比如:使用单工作保护设备)的信息;
———镇流器使各灯正常工作的电流。
8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按照GB19510.1第10章的要求。
9 接线端子
按照GB19510.1第8章的要求。
10 保护接地装置
按照GB19510.1第9章的要求。
11 防潮与绝缘
按照GB19510.1第11章的要求。
4
12 介电强度
按照GB19510.1第12章的要求。
13 绕组的耐热试验
不按照GB19510.1第13章的要求。
14 镇流器共电制的脉冲电压
镇流器应能承受住由于同一线路的其他装置的开关所引起的任何脉冲而不失效。
合格性采用下述试验进行检验:将镇流器置于额定电压范围的{zd0}电压下与适宜数量的灯一起在
25℃的环境温度中工作,再使镇流器承受表1所示规定次数的脉冲电压而不失效,脉冲电压按照相同
极性叠加在电源电压上。
表1 脉冲电压
电压脉冲次数
脉冲电压
峰值
V
半峰值时的脉冲宽度
ms
每次脉冲的间隔时间
s3等于设计电压102
注:GB19510.1的图G.2给出了适用的测量线路。
15 启动要求
镇流器/控制装置在设计上应保证使适用的灯达到足够的开关次数。
合格性通过下述试验进行检验:
将三只新灯置于额定工作电压下以“开灯”30s、“熄灯”120s为一个周期进行工作,每只灯应达到
200次开关。如果其中一只灯达不到200次,另取三只灯进行试验,而且每只灯均应达到200次开关的
要求。
200次开关应从正常模式灯关闭到应急模式灯打开。
本试验后,镇流器/控制装置应启动,使这三个灯工作,在额定工作电压下开关200次。
另外,这三个灯应启动并在适宜的电源供电下的基准镇流器/电路中工作。
符合GB19510.4附录J的镇流器不必做本章中的所有试验。
16 灯电流和镇流器流明系数(犅犔犉)
镇流器应限制提供给基准灯的电弧电流,使该电流值不超过当该基准灯在使用基准镇流器工作时
基准镇流器为其提供的电弧电流的125%。试验应在2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被测镇流器应在其额定
工作电压下工作,适用的基准镇流器应在其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
在相同条件下,镇流器流明系数应不低于制造商声称值的95%。
注:测量可采用与图1所示试验线路相当的试验线路,灯光通量通常用积分光度计测量。因为在一固定点处的光
通量和照度存在很近的关系,所以一个合适的照度计就足够能进行光通比的测试。
基准灯和镇流器应符合IEC60081、IEC60901、IEC60921和GB/T15144的要求。
17 电源电流
在额定电压下,当镇流器与基准灯一起工作时,电源电流与镇流器的声称值的误差应不大于
±15%。
5
电源应是低阻抗和低电感的(仅适用于远离镇流器的电池)。
对于由共电制供电的镇流器,直流输入电流中的交流电流成分(有效值)应不超过10%,除非制造
商特别声明。该值可通过测量与镇流器的输入端串联的一无感电阻两端的电压来确定。该电阻两端的
直流压降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
如果制造商规定直流输入电流中交流成分允许超过10%,则应采用其所宣称波形的电压(有效值)
进行耐久性试验。
合格性通过测量进行检验。
18 任一引线(带预热阴极)的{zd0}电流
流入阴极终端的任一端引线的电流不应超过IEC60081和IEC60901中相应灯的参数表所规
定值。
合格性通过GB/T15144第11章所述的相关试验和测量进行检验。
19 灯工作电流的波形
镇流器应能提供正确的波形。
在使用连续工作的镇流器的情况下,镇流器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向基准灯提供的稳定状态下的
电流波形应能使峰值电流不超过IEC60081和IEC60901中相应灯的参数表所规定的灯的标称工作电
流的1.7倍。
合格性通过测量进行检验。
20 功能安全(犈犅犔犉)
连接镇流器的适用的灯应在切换到应急模式后提供必要的光输出。可通过在25℃应急工作期间
是否达到声称的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来检验。
合格性判定通过以下试验:
a) 电池供电镇流器
电池以最小交流工作电压的0.9倍充电24h后,在应急工作期间连续测量供给镇流器的电
压。为EBLF测量保留60s时的电压测量值(犞1)和在正常供电失效后60s与额定工作时间
终止时之间的{zd1}电压(犞min)。
b) 非电池供电的、直流集中供电的镇流器
为EBLF测量保留镇流器制造商声明的额定工作电压(犞1)和最小工作电压(犞min)。除非控制
装置制造商特别说明,犞min被认为是0.85倍的额定工作电压(犞1)。
注1:0.85倍的额定电压值与IEC60598222:1997中22.16.1保持一致。
EBLF的测量应在25℃时进行,使用适合类型的灯且未被燃点24h,{dy}次是在直流电压下5s和
60s后的犞1时,然后是在犞min的稳定条件下。
保留60s时和犞1或犞min的稳定条件下的最小值,该值至少应达到声称的EBLF。
5s时的测量值和犞1至少应达到声称EBLF的50%。
注2:声称使用在高危险任务区域照明用灯具里的镇流器,用0.5s替代60s进行试验。因为声称的EBLF必须在
0.5s后达到,所以5s时的测量未被考虑。
EBLF的测量可采用与图1所示试验线路相当的试验线路,灯光通量通常用积分光度计测量。因为在一固定
点处的光通量和照度存在很近的关系,所以一个合适的照度计就足够能进行光通比的测试。
注3:也可采用{yj}记录试验中连接有镇流器的灯的光通量的特殊方法来测定EBLF。
21 转换功能
从正常模式切换到应急模式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0.6倍,亦不能超过额定电源电压的0.85倍。
6
应急灯工作时,给镇流器供电的正常电源在0.5s内应降低到0.6倍的额定电压。
镇流器应开关500次,每个周期由2s“熄灯”和2s“开灯”组成(以0.85倍的额定电压),在这500
个开关周期期间和结束时,镇流器应能使应急灯在应急模式下正常工作。
对于带休息模式的镇流器,应能以不超过0.9倍的额定电压自动从休息模式切换到正常模式。在
本情况下,开关试验仍按上面所讲的方法进行,但把“熄灯”的周期延长到3s,在500个开关周期中在镇
流器2s“熄灯”后切换进入休息模式。
22 充电装置
充电装置(若提供)应由电池制造商说明其额定充电性能,其能在额定环境温度范围内,以0.9倍到
1.06倍的额定工作电压,24h内给电池充满电。
应急灯具控制装置里用来给电池充电的变压器应符合IEC6155821:1997,IEC6155826:1997
和IEC61558217:1997的相关要求,IEC615581:1997的5.12和5.13中有详细说明。
不管连接还是未连接电池,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应不超过直流50V。
合格性采用22.1到21.4的试验进行检验。
22.1 给电池充电48h,然后使其放电,直至达到表2所示电压值。
表2 放电电压
电池类型
放电条件/单元电池/V
持续时间 1h持续时间 3h
镍镉
铅酸
1.01.751.01.80
这些值适用于20℃±5℃的环境温度,{zj0}持续时间为IEC60598222:1997[A.4.2~A.5.2c)]
所规定之值。
然后使充电装置以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和所声称的环境温度范围的最小值(若未声明则为室温)
的条件下对已xx放电的电池连续充电24h。
试验期间,包括电池和灯的所有部件应放置在试验箱内。
接着模拟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此时电池应通过控制装置使灯工作,并持续至额定工作时间。
22.2 在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和所声称的环境温度范围的{zd0}值的条件下,重复22.1所述试验。
电池应能通过镇流器使灯工作,并持续至额定工作时间。在充电或放电期间的任一时刻,电池的温
度不应超过其额定温度值。
合格性通过量规检验。
22.3 使充电装置在1.1倍的额定电源电压和所标志的环境温度的{zd0}值的条件下工作,同时将电池
拆下,用一短路连接件来代替。试验持续至达到稳定状态或保护装置(例如:熔丝或过热保护器件)开始
起作用。
充电装置不应产生火焰、熔化物质或释放可燃气体。
试验结束之后,将短路连接件移开,重新连接上电池,必要时再换上可替换熔丝。充电装置应保持
安全。在使用可自复位充电器或可替换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保证电池能正常充电。
22.4 不论是否连接电池,当在1.1倍的额定电源电压下工作时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应不超过直流
50V。
23 过量放电的保护
电池应被防止极性变换和过度放电。
合格性按照IEC60598222:1997进行检验,但由参考22.12.7变为参考本部分中的22.1。
7
31 螺钉、载流部件和连接件
按照GB19510.1的第17章要求。
32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按照GB19510.1的第18章要求。
33 耐腐蚀
按照GB19510.1第19章的要求。
图中:
1———电源;
2———受试镇流器;
3———热电偶;
4———基准灯;
5———光电管;
6———电流互换器;
7———电源;
8———基准镇流器。
图1 测量灯电流和光通量的适用线路
9
附 录 犃
(规范性附录)
确定导电部件是否是可能引起电击的带电部件的试验
按照GB19510.1附录A的要求。
附 录 犅
(规范性附录)
热保护式灯的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不按照GB19510.1附录B的要求。
附 录 犆
(规范性附录)
带过热保护器的灯的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按照GB19510.1附录C的要求。
附 录 犇
(规范性附录)
热保护式灯的控制装置的加热试验要求
按照GB19510.1附录D的要求。
附 录 犈
(规范性附录)
不同于4500的常数犛在狋狑(绕组温度)试验中的应用
不按照GB19510.1附录E的要求。
附 录 犉
(规范性附录)
防对流风试验箱
按照GB19510.1附录F的要求。
附 录 犌
(规范性附录)
脉冲电压值的推导方法
按照GB19510.1附录G的要求。
01
附 录 犎
(规范性附录)
试 验
按照GB19510.1附录H的要求。
附 录 犐
(规范性附录)
应急照明灯具用电池
按照IEC60598222:1997附录A的要求。
附 录 犑
(资料性附录)
休息模式和禁止模式
按照IEC60598222:1997附录D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