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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李庄案二审中,重庆江北区看守所狱医唐勇,作为控方的第五名证人出庭作证。
唐勇现年31岁,09年底一直在江北去看守所第三监区担任狱医一职。唐勇作证的全过程,一直以重庆方言作答。
李庄首先对唐勇进行讯问。
李庄问,你是什么时候认识吴家友的?
(公诉方表示反对)
李庄又问,你什么时候跟吴家友吃的饭?
(公诉方继续表示反对)
李庄改问,你认识吴家友吗?
唐勇答,我不认识这个人。
李庄问,2009年8月16日,龚刚模转入江北区看守所的体检表,是谁做的?
唐勇答,不是我做的。
李庄问,一审提交的关于龚刚模xxxxxxxx其体征完好,是谁体检的,是真实的吗?
唐勇答,是真实的。
李庄问,2009年8月16日之后,龚刚模关在什么地方,你知道吗?
唐勇答,关在第三监区。
李庄问,你看见过龚刚模左手腕上有伤痕吗?
唐勇答,我从来没有看见过龚刚模手上有伤。
李庄问,有没有可能是你查看了,没发现伤痕;还是你查了,没有伤痕?
我看到了就是看到了,没看到就是没看到。
李庄问,龚刚模做过全身体表检查吗?
唐勇答:有入所检查表,就应该是详细检查过的。
李庄又问,一个人的伤痕查验,现代法医学能够将其创伤时间xx到什么时候?
唐勇答,我是临床医生,不是法医。
此后{dy}辩护人高子程开始对唐勇进行讯问,在讯问开始时候,高子程对唐勇进行了法律义务告知,但正是这一告知,引发了唐勇的强烈反弹,唐勇认为高子程无权对其进行讯问,因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高子程向唐勇,以及审判长阐明,依据《刑诉法》,辩护人、被告人、控告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讯问,而不是询问,审判长亦翻开法典对唐勇解释之后,对唐勇的讯问才得以正常进行。
唐勇回答高子程的一系列问题称,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的时候,是没有伤的,也没有病;按照有关规定,自己为龚刚模坚持每日巡诊;江北区看守所第三监区有我,王医生、刘医生三位狱医;自己是09年底按照有关规定开始工作的。
唐勇在接受第二辩护人陈有西的讯问时称,关于重庆江北区看守所第三监区,我只知道地名叫做铁山坪;我不知道公安部对看守所的设置是有所规定的;对于为什么龚刚模入监体检表上面抬头只有江北区看守所,而没有第三监区的地址,我也不知道;对于第三监区设置的合法性,我也不知道;我亦不知道6.3专案组审讯的民警是谁;我在巡诊期间没有发现龚刚模身上有伤。
唐勇在接受检方,即公诉方讯问时候称,在犯人入所的时候,我们都会对犯人进行细致的检查,记录其五官特征、体型特征、体表有无纹身,重点记录有无新致的外伤;每日巡诊,就像医院医生的巡诊是一样的道理,主要通过询问羁押人员对身体的主观感受为主;龚刚模如果没有提出有伤,我们是不会对其进行体表检查的;对于此前一审中的伤情鉴定,我是这么看的,按照医学专业知识,假设一个人如果长时间被吊,会导致不可逆转的伤情,如果时间更久,会导致肢体组织坏死。
陈有西补充了一个问题,他说,假设一个人左手腕被吊,当其脚跟着地的是时候,他的手腕是被勒死的;当其踮其脚尖的时候,手腕又被松开,这样反复的情况下,是否手腕会留下伤痕?肢体是否不会坏死。
唐勇表示,我已经陈述过,如果不间断被吊,会导致血液流通不畅,最终导致肢体坏死。
(证人唐勇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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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晚间,李庄案二审中的第六名证人吴鹏出庭作证。吴鹏是检方申请法院传唤的第六名证人,职业为重庆江北区公安局情报分析科警员,学历为大学。
(李庄首先开始对吴鹏进行讯问)
吴鹏使用重庆方言回答李庄讯问时称,我没有见过你,我是6.3专案组的警员;办案民警分两种,一是负责看押的,二是负责审讯的;我负责看押龚刚模,从9月底到10月中下旬的20天时间内一直看押龚刚模;龚刚模在羁押期间,他没有向我们说明他有伤,我们也没有发现他身上有伤。
吴鹏回答{dy}辩护人高子程讯问时称,我是6.3专案组民警,在我印象中,龚刚模都是白天被提讯。
高子程问,龚刚模的口供显示,他有时候是夜间审讯的。
吴鹏答,我的看押工作要轮班,当我轮班的时候,都是在白天被提讯的。
高子程问,审讯一般要多长的时间?
吴鹏答,短的2~3个小时,时间长的话4~5个小时。
高子程又问,看守所里,龚刚模睡觉的地方和审讯室,距离有多远?
吴鹏说,我不是学地理的,我不知道有多远。
高子程问,我想知道,审讯室与龚刚模关押室,是在一栋房子里吗,还是几个不同的房子里?
吴鹏说,这涉及看守所的秘密。
高子程问,从审讯室走到看守所需要多少时间?
吴鹏说,我不知道,我不是学地理的。
(接下来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对吴鹏进行讯问)
吴鹏回答陈有西称,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每天都从羁押室到审讯室接受审讯;我认为第三监区室监管犯人是合格的;我无权回答你看守所有多少民警;也不清楚铁山坪有多少民警;记不清龚刚模去过审讯室几次了;审讯室内审讯人员与龚刚模之间没有铁栅栏。
陈有西在询问时候称,因为自己以前也当过xx,吴鹏在此前对重庆警方作出的口供详细说明了审讯室的情况,包括大小便在什么地方;24小时供应热水,卫生间还有洗手液,有热水洗澡,有洗脸用的盆子。
陈有西拿出证言讯问吴鹏,为什么此前对羁押室、审讯室等等若干情况表述前后不一,以及互相矛盾的原因是为何的时候,遭遇了来自公诉人的强烈反对,审判长表示反对无效,同时提醒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发问时候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李庄案二审的所有证人,均为检方申请法院传唤证人,自此出庭作证完毕。辩方申请法院传唤的两位证人,律师朱明勇与李庄助理律师马晓均岳父,均未能得到法院的同意获准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方的三方讯问。
六位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开创了重庆刑案公诉的历史。辩护方高子程和陈有西,一直认为他们遭受过有关方面的“特殊培训”,凡是检方讯问,就回答顺畅;凡是被告人李庄和辩护方的关键讯问,就开始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得、记不清了乃至直接拒绝回答。
本网记者将继续披露此后李庄在庭审认罪的真实情况和原文陈述,以及辩护方、公诉方在庭上对李庄认罪态度的原文表述。
陈有西补录:
陈:证人吴鹏,你在案的两份笔录,一份是检察院做的,一份是公安局做的,你说的都是事实吗?
吴:都是事实。
陈:你刚才回答高律师发问明确说,审讯室和关押室是有一段路分开的。要押来押去。我读一下你在检察院作的笔录,有你签字确认的。你说:审讯椅旁边有个床垫,晚上就睡在这里,。。。
检:反对!
陈:你反对什么东西?你不要滥用反对权!
检:我反对辩护律师。。。。。
陈:我抗议!你今天反对多少次了?你的反对有意义吗?这是你们自己做的笔录!你也反对?
审:辩护律师注意,不要随便打断对方发言。
陈:法官,是她在打断我的询问,怎么是我打断?如果只要对方说声“反对”,我就要停下来,等候法庭评判,那么我等会同样这样办。我三分钟打断一次检察发问,不要任何理由。你三天也审不完。我在读检察院自己的笔录她也反对,她反对个什么东西?
检:辩护律师读证据断章取义。。。。。
审:等合议庭评议。
审:辩方在读的是检察院的笔录。控方反对无效,辩方可以继续发问。
陈:我再读下去。“审讯室后面有一个便池、有淋浴器,。。。”可见,铁山坪基地这个审讯室和关押室是在一起的。吴鹏,你哪个说法是真的?
吴:。。。。。这个,我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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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zh1}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zh1}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zg}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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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花絮:
2、证人xx唐勇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反对髙子程的发问,称:我是证人不是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所以不能使用“讯问”一词,并讥讽髙子程“专业律师的水平有问题”,要求赔礼道歉。髙子程律师突然提高声调:证人作为看守所xx,想必了解《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接受.............讯问。请审判长向证人宣读。审判长在认真查看原文后,对证人xx唐勇说:确实是“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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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四份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一审的过程中一度被公诉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更有意思的是也正是这些保密的证据成为了李庄有罪的直接证据。
{dy}份证据是重庆律师吴家友的供述。在他的供述中明确指出,李庄是希望吴家友找到曾经目击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李庄是让吴家友通过贿赂的方式收买xx作伪证。
第二份证据是李庄的助理马晓军在随同李庄{dy}次会见龚刚模时的手写笔录,该份笔录目前也在重庆的办案单位手中。该笔录的内容清楚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李庄问:你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回答:我被刑讯逼供了,我在铁山屏民兵训练基地被吊打了七八天。”
第三份证据是李庄第二次会见龚刚模时的会见笔录,还是手写体,其内容为龚刚模详细讲述他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细节,并且还讲过有一男一女两名xx为其xx伤口。
第四份笔录是{zj1}备冲击力的一份,是李庄第四次会见龚刚模时的笔录,在该笔录中,龚刚模称警方先编写好了他的交代材料,然后让他背诵熟练后,再拿来录像机拍摄他的交代过程,并制作成他做出有罪供述的录像资料。
李庄的辩护人告诉记者,在{dy}次庭审中,公诉机关说什么也不肯向辩护人出示这些证据,并且一审法院还根据这些证据定了李庄的罪。现在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取证申请,这些可以说明问题的证据才浮出水面。据中新社
调取录像资料申请被驳
据李庄辩护人透露,除了传召朱明勇及马晓军亲属的申请被允许外,其余向法院提交的取证申请全部被驳回。
这些被驳回的申请分别是传召龚刚模等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警方拍摄的李庄会见时的录像资料、调取龚刚模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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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四个先例
2010年1月27日,李庄案入选南方xx和中国法学会联合组办的“2009年中国xx影响性诉讼”,在“影响性”的评语写着“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借助的时刻”。
4、李庄案二审开创了控方全部证据被辨方全部xx的先例。控方在一审中提交了99份证据,其中有33份被写进一审判决书。陈有西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直指控方33份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是在沙滩上建房屋,实乃无本之末。其中,与李庄案xx无关、可直接排除的证据有26份,不能证明有罪的证据有7份。控方至今也未曾出示过一份李庄伪造的证据或是引诱证人出具的证言。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辨方对控方举示的全部证据皆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也属少见,这也是李庄案之所以引起全社会高度xx和广泛争议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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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审法庭接近高子程律师的人士3日清晨发来的消息:
辩护律师在昨天的庭审中再次提出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的录像资料、调取龚刚模一审录像资料及庭审记录的申请,并申请传唤北京律师朱明勇到庭作证。但是,三项申请均被法庭驳回。
驳回{dy}项申请的“理由”是,看守所依然说没有录像资料,看守所安装的设备不能进行会见现场录像。律师宣读了设备生产单位及工程安装单位关于该看守所安装的设备可以进行会见现场录像的证词,并陈述了其它相关理由。法庭不予置理。
驳回第二项申请的“理由”是,龚刚模一审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系。律师提出,龚刚模一审情况与本案有直接的关系,李庄有没有教唆龚刚模编造受到刑讯逼供的伪证,关系到控方的指控能否成立。法院不予置理。
驳回第三项申请的“理由”是,朱明勇没有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现场,无法证明李庄是否唆使龚刚模作伪证。律师提出,控方传唤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出庭作证(证明李庄唆使龚刚模作伪证)的申请均获批准,这三位证人同样没有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现场。法庭不能如此区别对待控方与辩方。法庭不予置理。
事实上,朱明勇律师的证词对本案非常重要,譬如,他旁听了龚刚模一审全过程。
另外,对于昨天庭审中李庄认罪的行为(昨天所发博文称高子程证实李庄没有认罪。此系博主失误,在此谨向读者致歉),高子程深感震惊。高说,如果李庄此举是为了换取应有的无罪释放的自由,实属本案{zd0}的悲哀。假如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也将是律师、中国法治以及xx中国法治的公众共同的悲哀。
但是,律师将坚持为李庄作无罪辩护。另外,马晓军仍在拘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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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向二审法庭提交的相关申请书。
重庆市{dy}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鉴于本案之特殊性,为还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原状,最准确呈现李庄是否教唆或以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并编造龚刚模在重庆特定的、独有的、地点、人物、时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场景等谎言,从而准确、无争议的认定本案关键事实,再次提请贵院向重庆江北区看守所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理由如下:
1、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口供与龚刚模的其他口供相左,与事实相悖,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做出任何解释。
2、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对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能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客观事实,能够直接客观地检验龚刚模检举口供的真伪。
3、媒体盛传,重庆警方对李庄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过程进行过录音录像。
4、媒体公布了重庆市江北看守所的监控设备的档案:名称为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采购编号:0611-0700420355;评审日期: 2007年8月8日;公示日期:2007年8月10日;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采购人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23-67707261;项目投入运行后安装单位还有定期维护检修的责任。
5、据媒体公布的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的招投标资料显示,该系统验收合格且具有录音录像功能。
6、江北区看守所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确认,该录音录像等监控系统合格。
7、{zg}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看守所提供图像监控范围包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通知》明确了驻所监察室监控联网建设规范标准。驻所监察室监控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记录。显示播放设备还应配备内置图像显示顺序的切换器,能播放监听声音。记录设备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等。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内置硬盘容量,支持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记录保存360小时。
基于以上,一审法院及江北区看守所以无录音录像为由拒绝提供上述视听资料,有隐匿证据之嫌。故,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身份请求贵院前往调取。谢谢!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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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关于李庄案二审程序错误的声明:
1、毫无根据的驳回辩护人申请调取重庆一中院审理龚刚模案的庭审录像,须知,该视听资料最直观的展示和证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敲诈、是否翻供、是否是黑社会老大,这些事实和被告人陈述与本案密切相关。
2、无视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有验收合格的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以调取不能为由,放任专案组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3、无视侦查机关在监督李庄会见时录像固定证据的事实,拒不调取录像。
4、合议庭以朱明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不知是否教唆为由,不准朱明勇出庭作证,无法可依,且以双重标准对待控方证人,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同样不在会见现场,都可以出庭作证,执法标准不一。
5、上述请求被驳回是法庭的决定,我作为辩护人,服从决定,也不得不服。但是,我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傲慢,而不是威严。我只是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更为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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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判决无罪并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的公民建议
法律界 2010-01-09 23:35 中国律师观察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建议,请予以参考。我们建议贵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判决无罪并,通过司法建议书,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
经过仔细研读控辩双方的意见,我们认为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确实不成立。
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中说,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
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dy}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陈有西律师还披露说,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
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之外的,李庄被律师指控犯罪行为,通过吴家友贿买xx作xx,与要求他人做伪证,通过两位律师辩护,已经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李庄辩护说,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迄今为止,李庄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zh1}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以上是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观点,为了平衡,我们也想引用控方的观点,可是控方除了上纲上线和挥舞专政武器之外,没有丝毫牵强的理由,可以供我们引用。
律师本来就有一种法律范围之内,与检方的对抗性,必须在灰色领域游走。也就是其必须用不够成违法的手段,或者插边球的手段,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改变“被告”的“口供”,甚至叫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翻供,都是对抗检方的手段之一,就像检方站在其立场,也很有可能从重,或者疑罪从有,或无中构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这个之前,就决定决定律师是否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提供伪证妨碍司法,是法盲的暴政。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有罪,才能回头审视律师的灰色行为。可以说重庆方的做法,违反了“未经法院判决不为罪”的原则,通过打黑的政治运动,未审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就先入为主认定有罪,于是李庄必然是提供伪证妨碍司法罪犯。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卢森堡、荷兰等国的有关法律均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我国律师界和法学理论界早已提出这一问题,且大多持肯定意见,但在《律师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此争议较大,最终未能写进《律师法》。我们认为,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且从李庄案开始。
一个政治行动,是否获得民意的支持或者默认,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其动机是否纯洁,而是其手段是不是过界,例如对李庄,不采取重庆法办的方式,而是让北京司法局进行惩处,或许可能就满足“‘罪’责相当”原则。一旦过界,就勾起人们对xx的反感,对不讲法制的恐惧,因此李庄就成为被同情的对象,甚至作为赞美的对象,作为改革路线对抗xx路线的英雄。其手段是否理性审慎,而不是其目的本身,成为是非判断的转折点。
我们想提醒法院的是,根据海内外刑法xx的学理解释,伪造证据妨碍司法罪是结果犯罪,未遂是不犯罪的。
我们认为李庄律师不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一样必须无罪认定。若重庆方确信李庄有违法或者触犯律师职业伦理之处,请通过司法建议书,请将证据移送北京司法局,交由北京方面处理。
此致!
2010年1月8日
此公民建议为开放性签名,签名邮箱:
发起人
陈永苗
于浩成 (北京
邓聿文(北京
叶匡政
张大军
陆军
汉心
魏汝久
田路
赵国君
周鸿凌
曹飞云
郑现莉
王俊秀 (北京
古川
二新
田奇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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