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几天,他给青青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不论千错万错都好,我已经考虑得很清楚了。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我已经不能再回头了,我们之间真的已经不可能了,我们离婚吧。就当作是你放过我也放过你自己……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一切痛苦结束。”
青青回邮:“离婚也许对你是{zh0}的选择,让一切痛苦结束,你知不知道离婚是我痛苦的开始,老公,回不回头只在你一念之间。”
1小时后,小余回邮:“其实,我从来没有爱过你。……当时,之所以选择了结婚,是为了结婚而结婚。”
来来回回几封邮件后,青青同意离婚。5月31日,小余回国和青青一起到民政局,青青拿出事先准备的《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双方分割财产有一条写到:鉴于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
青青说:“具体多少万她没填,让小余自己填,他觉得填多少合适就行。”{zh1},小余在《协议》上填了150万元,10年内付清。从此,双方离婚。
可谁知,小余再次出国后不久,就把青青给告上法庭。近期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那天,青青来了。新郎的代理律师说:“那天当事人到民政局后,青青给了他这份协议,并说:‘要我满意为止,填得我不满意,我就不签协议。’迫于无奈小余填上了150万,这不是他真实意思,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青青的律师说:“《协议》写得很明确了,足以证明小余存在《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因为他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应该的,并非于法无据。”
“就算小余有外遇,也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外遇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本质上的区别。”新郎律师辩解道。
法官问青青:“小余家里的经济状况如何?”青青回答说:“小余通过我父母的协助下买房获利在100万元以上。”
因双方分歧太大导致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