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殊场所(如矿井下、船舶等)的电气照明装置安装。
第1.0.2条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照明器具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所有电气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验收检查。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7条 与照明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照明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二、顶棚、墙面等的抹灰工作及表面装饰工作已完成,并结束场地清理工作。
第1.0.9条 照明装置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第1.0.10条 一般照明电源对地电压不应大于250伏,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如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米时,应有保扩措施或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
第1.0.11条 安装于木台上(或绝缘座上)的照明器具, 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高于木台面,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内有木台应刷防腐漆。
第1.0.12条 在砖或混凝土结构上安装灯具(木台)时,应预埋吊钩、螺栓(或螺钉)或采用膨胀螺栓、尼龙塞。塑料塞固定,膨胀螺栓及钻孔规格可按本规范“低压电器篇”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第1.0.13条 照明装置的接线必须牢固,接触良好。
第1.0.14条 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插销、开关的金属外壳,应由接地螺栓连接。第1.0.15条
照明装置的安装除执行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接地装置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1.0.16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照 明 灯 具
第2.0.1条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
第2.0.2条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损伤和漏电;
三、灯头开关的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第2.0.3条 根据不同的安装场所及其用途,照明灯具使用的导线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线芯最小允许截面 表2.0.3
第2.0.4条 一般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一般不小于10毫米;
二、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宜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三、分支及接线处应便于检查;
四、软线吊灯软线的两端应作保险扣;
五、同一室内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偏差不大于5毫米;
六、日光灯和高压水银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便于检查;
七、固定灯具用的螺钉和螺栓不少于两个;木台直径在75毫米及以下时,可用一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第2.0.5条 变配电所内高、低压盘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不包括采用封闭母线、封闭式盘柜的变配电所)。
第2.0.6条 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特殊志。
第2.0.7条 室外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低于3米(在墙上安装时可不低于2.5米)。
第2.0.8条 一般每套路灯相线应装有熔断器,线路进入灯具处,应做防水弯。
第2.0.9条 装有白帜灯泡的吸顶灯具,若灯泡与木台过近(如半扁罩灯),在灯泡与木台间应有隔热措施。
第2.0.10条 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不包括花灯回路),且应有15安及以下的熔丝保护。
第2.0.11条 振动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振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0.12条 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不得超过36伏;
二、灯体及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
三、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应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均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分上;
六、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若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如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2.0.13条 36伏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二、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一端或中心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2.0.14条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用的导线,宜采用橡套软线;接地或接零应在同一护套内。
第2.0.15条 固定在移动结构(如活动托架等)上的局部照明灯具的敷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章附表2.0.3的规定;
二、导线应敷设于托架的内部;
三、导线不应在托架的活动连接处受到拉力和磨损。
第2.0.16条 吊灯灯具的重量超过3公斤时,应预埋吊钩或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公斤以下,超过者应加吊链。
第2.0.17条 投光灯的底座应固定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2.0.18条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灯、镝灯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具安装高度宜在5米以上,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并不得使电源线靠近灯具的表面;
二、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第2.0.19条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线应留有余量,固定灯罩的边框边缘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二、矩形灯具的边缘应与顶棚面的装修直线平行,如灯具对称安装时,其纵横中心轴线应在同一条直线上,偏斜不应大于5毫米;
三、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间隔片不应有弯曲扭斜等缺陷。
第2.0.20条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毫米。
第2.0.21条 大型花灯如采用专用绞车悬挂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绞车的棘轮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二、绞车的钢丝绳坑拉强度不小于花灯重量的10倍;
三、钢丝绳的长度:当花灯放下时,距地面或其他物体不得少于250毫米,且灯线不应拉紧;
四、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作1.2倍的过载起吊试验。
第2.0.22条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破碎后向下溅落的措施(除设计另有要求外,一般可用透明尼龙丝编织的保护网,网孔的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0.23条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螺栓的数量,不得少于灯具法兰盘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配套;
二、在混凝土结构上,预埋螺栓应与主筋相焊接;
三、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均须采用双螺母。
第2.0.24条 手术台无影灯的线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自动投入的备用电源装置;
二、灯具内灯泡应间隔的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三、线路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伏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第2.0.25条 手术室工作照明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配电箱内,应装设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
二、室内灯具应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第2.0.26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灯应装双灯,并应符合第2.0.25条规定。
第三章 插销、开关及吊扇
{dy}节 插 销
第3.1.1条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距地高度为1.3米,在托儿所、幼儿园、住宅及小学校等不就应低于1.8米,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尽量一致;
二、车间及试验室的明、暗插座一般距地高度不低于0.3米。特殊场所暗装插座一般不应低于
0.15米,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低差不应大于5毫米,成排安装的插座不应大于2毫米;
三、舞台上的落地插座应有保护盖板。
第3.1.2条 插销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相二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极接相线,左极接零线;
二、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在上方;
三、交、直流或不同电压的插销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且其插头与插座均不能互相插入。
第3.1.3条 暗设的插座(开关)应有专用盒,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
第二节 开 关
第3.2.1条 同一场所开关的切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点接触可靠。
第3.2.2条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线开关一般在2~3米,距门框为0.15~0.2米,且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各种开关安装一般为1.3米,距门框为0.15~0.2米。
第3.2.3条 成排安装的开关高度应一致,高低差不大于2毫米;拉线开关相邻间距一般不小于
20毫米。
第3.2.4条 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第三节 吊 扇
第3.3.1条 吊扇的挂钩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10毫米,预埋混凝土中的挂钩应与主筋相焊接。如无条件焊接时,可将挂钩末端部分弯曲后与主筋绑扎,固定牢固。
第3.3.2条 吊杆上的悬挂销钉必须装设防振橡皮垫及防松装置。
第3.3.3条 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3.4条 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二、扇叶的固定螺钉应有防松装置;
三、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螺纹连接的啮合长度不得小于20毫米,并必须有防松装置。
第3.3.5条 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显著颤动。
第四章 照明配电箱(板)
第4.0.1条 在配电箱(板)内,有交、直流或不同电压时,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分设在单独的板面上。
第4.0.2条 导线引出板面,均应套设绝缘管。
第4.0.3条 在干燥无尘埃的场所,可装设木制配电板。
第4.0.4条 配电箱(板)安装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毫米。暗设时,基面板四周边缘应紧帖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接触的部分应刷防腐漆。
第4.0.5条 照明配电板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8米; 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一般1.5米。
第4.0.6条 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其各项负荷层均匀分配。
第4.0.7条 配电箱内装设的螺旋式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第4.0.8条 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第五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 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排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高度符合要求;
二、暗装开关、插座的盖板应紧贴墙面,不同电压插座的安装符合要求;
三、大型灯具悬吊绞车的闭锁装置及吊扇的防松、防振措施符合要求;
四、检查明、暗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符合要求;
五、灯具试亮(在各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绝缘电阻值一般不小于0.5兆欧;
六、有接地螺栓的灯具、插销、开关等接地或接零可靠。
第5.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五、试验记录(包括大型灯具过载起吊试验记录)。
附录一 本篇名词解释
(一)照明系统的分类为:
1.一般照明系统:供整个场所的照明;
2.局部照明系统:仅供局部工作地点(固定式或携带式)的照明;
3.混合照明系统: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综合使用。
(二)照明种类分为:
1.工作照明:正常情况下工作用;
2.事故照明:在工作照明事故停电时,仅供工作人员暂时工作或安全通行用。
(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4.有导电性灰尘。
(四)特殊危险场所:
1.房屋内相对温度接近于{bfb}者;
2.房屋内{yj}地或长久地含有对电气装置能起破坏作用的蒸气或游离物者;
3.同时具有二条和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特征。
附录二 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