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易购商业(深圳)有限公司乐销售假冒伪劣酒被申诉- 公益维权-高彬 ...

/  2010-02-08 17:27:03 / 个人分类:

    

 

申诉人:王高彬 汉族  住:深圳龙岗爱联A 联系电话:13640937298

 

被申诉人:特易购商业(深圳)有限公司龙城分公司 龙城店联系人:谢华(店总) :深圳市龙岗街道龙河路19号东方明珠城1-3楼乐购超市 电话:0755-89302688

 

申诉请求:

1.依法责令被申诉人退还货款26.6,并赔偿266

2.依法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车旅、误工、医药等直接损失费655

3.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诉人,并作出行政处罚

4.依法查处生产厂家,并召回涉嫌不安全食品,作销毁处理

5.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事实与理由

因朋友聚会,本人于201017日在被申诉人处购买了2瓶由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多鞭酒和巴戟滋宝酒各一瓶,总计26.6元。当天朋友五人一起,其中三人饮用后,发觉肚子不舒服,有复泻现象(另两位女士没饮用无事),取药时问询医生后怀疑是此酒有问题。

后经本人查询得知,由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多鞭酒和巴戟滋宝酒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QS450415050029是假冒标志。并且其配料中分别添加杜仲、党参、巴戟天,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据如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项盗用质量标志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另,卫生部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而杜仲、党参、巴戟天依《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属于保健食品用名单,xx用于保健食品。显然,上述两产品添加“杜仲、党参和巴戟天”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及其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应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特申诉,并要求贵单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依《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责令被申诉人退还货款26.6,并依法赔偿921;责令被申诉人及其生产厂家召回违法产品,作退费赔偿处理,并将该涉嫌不安全的违法商品进行销毁;请依法给予申诉人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因关系到申诉人切身利益,望贵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杜绝惰政!

 

此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

 

申诉人:王高彬

 

201019

本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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