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环球时尚 ...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转贴 2010-02-07 20: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4785—1998

20071101发布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48—2001《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
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4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48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3.认证申请;
.4.认证;
.7.车辆型式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改型和扩展认证;
.8.生产一致性;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10.正式停产;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过渡规定;
.附录1 关于按照第48号法规一种车型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批准认证、或拒绝
认证、或扩展认证、或撤消认证、或正式停产通知书;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局。
———增加了灯具光色的色度特性。
———增加了各种灯具几何可见度的示图。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内容。
———考虑到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对汽车照明的要求,本标准参照ECER48的2003版,修改了有关
倒车灯的相关内容;参照ECER48的2004版,增加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等
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前
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确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变化的各种装载状况,近光光束倾斜度随装
载变化的测量,初始调整的指示,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和生产一致性控制则与ECER.48一致。
本标准代替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本标准与前版相比较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内容;
———修改了前版第3章的“定义”的内容,改为本版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如:一般规定、灯具光色和特殊规定);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和第6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昼间行驶灯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4785—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

 

 


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
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
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周涛、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85—1984、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GB/T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1260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种车辆的型式试验 狋狔狆犲狋犲狊狋狅犳犪狏犲犺犻犮犾犲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型式试验。
3.2
横截面 狋狉犪狀狊狏犲狉狊犲狆犾犪狀犲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空载车辆 狌狀犾犪犱犲狀狏犲犺犻犮犾犲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4
装载车辆 犾犪犱犲狀狏犲犺犻犮犾犲
装载着制造商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zd0}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A中的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3.5
灯具 犾犪犿狆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回复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5.1
等效灯 犲狇狌犻狏犪犾犲狀狋犾犪犿狆狊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
辆通过型式检验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3.5.2
独立灯 犻狀犱犲狆犲狀犱犲狀狋犾犪犿狆狊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3.5.3
组合灯 犵狉狅狌狆犲犱犾犪犿狆狊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4
复合灯 犮狅犿犫犻狀犲犱犾犪犿狆狊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5
混合灯 狉犲犮犻狆狉狅犮犪犾犾狔犻狀犮狅狉狆狅狉犪狋犲犱犾犪犿狆狊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
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共同的灯体的
装置。
3.5.6
可藏灯 犮狅狀犮犲犪犾犪犫犾犲犾犪犿狆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
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入车身内的可藏灯。
3.5.7
远光灯 犱狉犻狏犻狀犵犫犲犪犿(犿犪犻狀犫犲犪犿)犺犲犪犱犾犪犿狆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8
近光灯 狆犪狊狊犻狀犵犫犲犪犿(犱犻狆狆犲犱犫犲犪犿)犺犲犪犱犾犪犿狆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产生不舒适感的灯具。
3.5.9
转向信号灯 犱犻狉犲犮狋犻狅狀犻狀犱犻犮犪狋狅狉犾犪犿狆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3.5.10
制动灯 狊狋狅狆犾犪犿狆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
点亮。
3.5.11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以下简称牌照灯) 狉犲犪狉狉犲犵犻狊狋狉犪狋犻狅狀狆犾犪狋犲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犵犱犲狏犻犮犲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5.12
前位灯 犳狉狅狀狋狆狅狊犻狋犻狅狀犾犪犿狆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3
后位灯 狉犲犪狉狆狅狊犻狋犻狅狀犾犪犿狆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4
回复反射器 狉犲狋狉狅狉犲犳犾犲犮狋狅狉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回复
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险物品运输中的各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
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5.15
危险警告信号 犺犪狕犪狉犱狑犪狉狀犻狀犵狊犻犵狀犪犾
同时打开车辆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5.16
前雾灯 犳狉狅狀狋犳狅犵犾犪犿狆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7
后雾灯 狉犲犪狉犳狅犵犾犪犿狆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8
倒车灯 狉犲狏犲狉狊犻狀犵犾犪犿狆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5.19
驻车灯 狆犪狉犽犻狀犵犾犪犿狆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
位灯。
3.5.20
示廓灯 犲狀犱狅狌狋犾犻狀犲犿犪狉犽犲狉犾犪犿狆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车顶,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后
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5.21
侧标志灯 狊犻犱犲犿犪狉犽犲狉犾犪犿狆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5.22
昼间行驶灯 犱犪狔狋犻犿犲狉狌狀狀犻狀犵犾犪犿狆
昼间行驶时,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一种面向前方的灯具。
3.6
发光面 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犵狊狌狉犳犪犮犲(见附录犅)
3.6.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犵狊狌狉犳犪犮犲狅犳犪犾犻犵犺狋犻狀犵犱犲狏犻犮犲(3.5.7、3.5.8、3.5.16和3.5.18)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
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3.6.2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
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
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6.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犵狊狌狉犳犪犮犲狅犳犪犾犻犵犺狋狊犻犵狀犪犾犾犻狀犵犱犲狏犻犮犲狅狋犺犲狉狋犺犪狀
犪狉犲狋狉狅狉犲犳犾犲犮狋狅狉(3.5.9~3.5.13、3.5.15,3.5.17,3.5.19~3.5.22)

 

 


光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
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
发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犵狊狌狉犳犪犮犲狅犳犪狉犲狋狉狅狉犲犳犾犲犮狋狅狉(3.5.14)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
面和垂直面。
3.7
视表面 犪狆狆犪狉犲狀狋狊狌狉犳犪犮犲(见附录犅)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商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
上的垂直投影(ab),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
外面的点相切。
3.8
基准轴线 犪狓犻狊狅犳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犪狓犻狊)
由制造商规定的,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9
基准中心 犮犲狀狋犲狉狅犳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
由制造商确定的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
3.10
几何可见度 犪狀犵犾犲狊狅犳犵犲狅犿犲狋狉犻犮狏犻狊犻犫犻犾犻狋狔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
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
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
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灯具未受遮蔽的
部分仍满足型式检验所需的配光值。然而,当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几何可见度角可减至5°(灯的离
地高度小于750mm)时,安装后的灯具,其配光测量范围可减至水平以下5°。
3.11
外缘端面 犲狓狋狉犲犿犲狅狌狋犲狉犲犱犵犲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
下列突出物除外:
a)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b)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c) 后视镜。
d)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e)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2
车宽 狅狏犲狉犪犾犾狑犻犱狋犺
上述3.11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3
单灯 犪狊犻狀犵犾犲犾犪犿狆
指有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个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
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
的60%。
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型式检验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型式检验。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4
双灯或偶数灯 狋狑狅犾犪犿狆狊狅狉犪狀犲狏犲狀狀狌犿犫犲狉狅犳犾犪犿狆狊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
离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面也
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各单个透光
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3.15
两灯间距 犱犻狊狋犪狀犮犲犫犲狋狑犲犲狀狋狑狅犾犪犿狆狊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
面的xx边缘。
3.16“工作”指示器 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狋犲犾犾狋犪犾犲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17“接通”指示器 犮犾狅狊犲犱犮犻狉犮狌犻狋狋犲犾犾狋犪犾犲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18
选装灯 狅狆狋犻狅狀犪犾犾犪犿狆
一种由制造商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19
透光面(见附录犅) 犾犻犵犺狋犲犿犻狋狋犻狀犵狊狌狉犳犪犮犲
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造商在提交型式检验申请书所附的图纸中标出。
3.20
地面 犵狉狅狌狀犱
基本上是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21
车辆的可移动部件 犿狅狏犪犫犾犲犮狅犿狆狅狀犲狀狋狊狅犳狋犺犲狏犲犺犻犮犾犲
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但不包括载货车的
可倾斜驾驶室。
3.22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狀狅狉犿犪犾狆狅狊犻狋犻狅狀狅犳狌狊犲狅犳犪犿狅狏犪犫犾犲犮狅犿狆狅狀犲狀狋
由制造商规定的,在车辆正常使用和驻车状态下的可移动部件位置。
3.23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 狀狅狉犿犪犾犮狅狀犱犻狋犻狅狀狅犳狌狊犲狅犳犪狏犲犺犻犮犾犲
a)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上述3.22中规定的正常
位置。
b) 对于挂车,指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3.23.1的状态,其可移动部件也处于上
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3.24
车辆驻车状态 狆犪狉犽犮狅狀犱犻狋犻狅狀狅犳犪狏犲犺犻犮犾犲
a)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b) 对于挂车,指已与处于上述3.24.1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
常位置。
3.25
装置 犱犲狏犻犮犲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3.26
光源 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
“光源”指一个或几个发光体,其可由一个或几个灯罩以及一用于机械和电路连接的灯座组成。
光源还可以是光导元件的出光口,它可以是一个分布式照明装置的一部分或是不带内嵌式外配光
镜的光信号系统的一部分。
3.26.1
可更换光源 狉犲狆犾犪犮犲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
不用工具就能插入灯座和从灯座上取出的光源。
3.26.2
不可更换光源 狀狅狀狉犲狆犾犪犮犲犪犫犾犲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
只能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
3.26.3
光源模块 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犿狅犱狌犾犲
一个装置的专用光学部件,包含一个或几个不可更换光源,且只有使用工具才能从装置上卸掉。
3.26.4
灯丝光源(灯丝灯泡) 犳犻犾犪犿犲狀狋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犳犻犾犪犿犲狀狋犾犪犿狆)
通过灯丝本身发热发光的光源。
3.26.5
气体放电光源 犵犪狊犱犻狊犮犺犪狉犵犲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
通过电弧放电发光的光源。
3.26.6
发光二极管 犾犻犵犺狋犲犿犻狋狋犻狀犵犱犻狅犱犲(犔犈犇)
一种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固体光源。
3.27
电光源控制器 犲犾犲犮狋狉狅狀犻犮犾犻犵犺狋狊狅狌狉犮犲犮狅狀狋狉狅犾犵犲犪狉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控制光源电压和/或电流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27.1
镇流器 犫犪犾犾犪狊狋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稳定气体放电光源电流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27.2
点火装置 犻犵狀犻狋狅狉
用于点燃气体放电光源电弧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28
单功能灯 狊犻狀犵犾犲犳狌狀犮狋犻狅狀犾犪犿狆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光信号功能的那部分。

 

 


3.29
弯道照明 犫犲狀犱犾犻犵犺狋犻狀犵
一种在弯道提供增强照明的照明设备。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它们必须如此安装,即在上述
3.23中3.23.1和3.23.2定义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特别
是不能改变初始调整,车辆也符合本标准要求。
4.1.2 3.5.7、3.5.8和3.5.16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1.3 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
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他光信号装置
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安装说明,则必须遵循。
4.1.4 如无专门说明,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必须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于
上述3.23中3.23.1和3.23.2规定的状态中。
4.1.5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必须:
4.1.5.1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3.6中的发光面边
缘);
4.1.5.2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4.1.5.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4.1.5.4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1.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
4.1.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则彼此可以组
合、复合或混合。
4.1.8 离地{zd0}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zg}和{zd1}点开始测量。
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诸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zd1}点开始
测量,若({zd0}和最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xx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
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
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xx边缘。
4.1.9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和符合下述4.3.18.7规定的侧标志灯是闪
烁的。
4.1.10 对于3.5中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
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下述方法检验:
4.1.10.1 前视红灯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Ⅰ区(见附录C)内移动观察时,不
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4.1.10.2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Ⅱ区(见附录C)内移动观察时,不
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4.1.10.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Ⅰ区和Ⅱ区范围如下:
4.1.10.3.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4.1.10.3.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15°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若有多个接触点,则
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zh1}面的接触点。

 

 


4.1.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
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以及允许侧标志灯闪烁时,则上
述情况不适用。
4.1.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4.1.11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
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
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4.1.13 指示器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14 可藏照明灯
4.1.14.1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禁止隐藏。
4.1.14.2 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
即可移动到使用位置上。
4.1.14.3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
和近光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
4.1.14.4 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若在移动过程
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
4.1.14.5 可藏装置在-30℃~+50℃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3s内达到使用
位置。
4.1.15 除了下述4.1.16、4.1.17和4.1.18规定外,灯具可以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4.1.16 除非在可移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各自满足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否则,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三角形和非三角形回复反射器不应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若上述的诸功能由标有“D”标记的两灯组合件完成(见3.13),则只要其中的一个灯满足上述要求
即可。
4.1.17 当从基准轴线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光信号装置),在其任何固定位置
上,遮蔽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50%。
若上述要求不适用,则:
4.1.17.1 在型式检验通知书的备注栏目中加以说明,注明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可移动部件可以遮蔽
50%以上的视表面;
4.1.17.2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使用一种警
告三角牌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装置,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的存在。
4.1.18 当可移动部件不处于上述3.22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安装在该部件上的装置,不应引起其他
道路使用者过分的不舒适感。
4.1.19 当一种灯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后者又处于上述3.22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则按本标准要求,
灯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商规定位置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可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
返回10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支撑件的倾斜角与10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0.15%,即满足
了上述要求。
若偏差大于0.15%,当按附录D检验车辆时,为了减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应根据超差情况修改下
述4.3.2.6.1.2中规定的每种极限。
4.1.20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应
能正常工作。
4.1.21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符合4.3.1~4.3.19中相应规定。
4.1.22 当后位灯发生暂时故障时,允许使用光色,发光强度和位置与其相近的灯代替,同时替代灯保
持原有的功能。此时,面板上的指示器(见3.16)应表明,发生暂时替代,需要检修。

 

 


4.2 光色和色度特性
4.2.1 光色采用GB/T3977中1931XYZ色度系统。
4.2.2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按GB/T3978相应规定。
4.2.3 灯具光色按表1规定。
表1 光色
灯 具 名 称光  色
远光灯白色
近光灯白色
转向信号灯琥珀色
制动灯红色
牌照灯白色
前位灯白色
后位灯红色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红色
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红色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即白色或无色回复反射器)
与入射光相同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或{zh1}面的红色侧标志灯组合、
或共有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
危险警告信号琥珀色
前雾灯白色或黄色
后雾灯红色
倒车灯白色
驻车灯前面白色,后面红色。若与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混合则为琥珀色
示廓灯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侧标志灯
琥珀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或复合,或混合,或与后回
复反射器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zh1}面的侧标志灯可以为红色
昼间行驶灯白色
4.2.4 色度特性按表2规定,采用GB/T7922的测量方法,色品坐标应在表2的边界范围内。
表2 色度特性
光色色度特性
红色趋黄极限    狔≤0.335
趋紫极限    狔≥0.980-狓
白色趋蓝极限    狓≥0.310
趋黄极限    狓≤0.500
趋绿极限    狔≤0.150+0.640狓
趋绿极限    狔≤0.440
趋紫极限    狔≥0.050+0.750狓
趋红极限    狔≥0.3829

 

 


表2(续)
光色色度特性
琥珀色趋绿极限    狔≤狓-0.120
趋红极限    狔≥0.390
趋白极限    狔≥0.790-0.670狓
黄色趋红极限    狔≥0.138+0.580狓
趋绿极限    狔≤1.29狓-0.100
趋白极限    狔≥狓+0.940
        狔≥0.440
趋光谱轨迹极限 狔≤-狓+0.9924.3 特殊规定
4.3.1 远光灯
4.3.1.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1.2 数量:2只或4只,对于N3类车辆可以多安装2只远光灯。当车辆安装4只可藏式前照灯
时,其中2只附加前照灯,只对其昼间发出间歇闪烁警告信号认可。
4.3.1.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1.4 位置
4.3.1.4.1 横向:无特殊要求。
4.3.1.4.2 高度:无特殊要求。
4.3.1.4.3 纵向:安装在车辆前面,要求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
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4.3.1.5 几何可见度: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的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
在其周长上的众母线形成的扩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5°。发光面在配
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见图1。
图1 远光灯几何可见度
01

 

 


4.3.1.6 方向:朝前。车辆单侧不得安装超过一只具有弯道照明功能而转动的远光灯。
4.3.1.7 电路连接
4.3.1.7.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当按照4.3.1.2多安装2只远光灯时,N3类车辆最多只能同
时打开两对。从近光变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必须同时
关闭。
4.3.1.7.2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4.3.1.7.3 当安装4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
在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4.3.1.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
4.3.1.9 其他要求: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zd0}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
4.3.2 近光灯
4.3.2.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2.2 数量:2只。
4.3.2.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2.4 位置
4.3.2.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
不大于400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然而,该规定不适用于M1类
和N1类车辆。对于其他类车辆,若车辆宽度小于1300mm,则上述间距可减至400mm。
4.3.2.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对于N3G类(越野)车辆,{zd0}高度可
增加到1500mm。
4.3.2.4.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
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4.3.2.5 几何可见度:有3.10定义的α和β角来确定。
α:向上15°,向下10°;
β:向外45°,向内10°。
由于近光灯所要求的配光值并不覆盖整个几何视场,所以对于型式检验,剩余空间中的最小发光强
度要求为1cd。前照灯邻近其他部件的存在,不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感。见图2。
4.3.2.6 方向:朝前。
4.3.2.6.1 垂直方向
4.3.2.6.1.1 制造商应按0.1%的准确度规定,在驾驶座上1名人员的空载车条件下,近光明暗截止
线的初始下倾度,并以规定的符号(见附录E),将此数值标明在每辆车的制造商铭牌或前照灯附近。此
标记应清晰持久。
4.3.2.6.1.2 下倾度值的确定,取决于空载车条件下测量的近光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下边缘的
安装高度犺(单位:m),对处于附录A各装载状况下的静止车辆,其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应
保持在以下极限内,同时初始照准也在以下范围内:
犺<0.8 极限:-0.5%~-2.5%
初始照准:-1.0%~-1.5%
0.8≤犺≤1.0 极限:-0.5%~-2.5%
初始照准:-1.0%~-1.5%
或根据制造商规定:
极限:-1.0%~-3.0%
11

 

 


图2 近光灯几何可见度
初始照准:-1.5%~-2.0%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哪一种数值,提交车型认可时应予以说明。
犺>1.0 极限:-1.0%~-3.0%
初始照准:-1.5%~-2.0%
有关极限和初始照准值的上述要求见图3。
对于前照灯高度大于1200mm的N3G类(越野)车辆为:
极限:-1.5%~-3.5%
初始照准:-2.0%~-2.5%
4.3.2.6.2 前照灯调光装置
4.3.2.6.2.1 如果前照灯调光装置是自动的,则必须满足4.3.2.6.1.1和4.3.2.6.1.2要求。
4.3.2.6.2.2 如果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有一个停止位置,可以通过调节螺丝或者类似的方法使灯具回
到4.3.2.6.1.1定义的初始倾斜位置,那么不管是连续或者不连续调节的,都是被允许的。
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必须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连续调节的装置必须要有标志来指示近光需要调节的装载情况。
不是自动调节的装置上的调节位置数,在附录A定义的全部装载情况下,必须符合4.3.2.6.1.2
中要求的范围。
对于这种装置,近光要求调节的附录A中的各类装载情况应该明确地标志在该装置的控制器附近
(见附录F)。
4.3.2.6.2.3 如果4.3.2.6.2.1和4.3.2.6.2.2所述的装置调节失效时,近光的下倾位置不应该高于
发生故障时的位置。
4.3.2.6.3 测量方法:经初始倾斜度调节后,以百分数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在附录A确定的
所有装载状况的静态条件下测量,测量方法应按附录D规定。
21

 

 


4.3.2.7 水平方向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改变一只或两只近光灯的水平方向,但是当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
曲肘部时,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不得与离车辆前面的距离为相应近光灯安装高度100倍的车辆重心轨
迹相交。
4.3.2.8 电路连接
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气体放电光源近光灯在远光开时,气体放电光源应保持开着。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再打开一个位于近光灯中的或者与相应近光灯组合或混合的灯具(除远光
灯外)中的光源,但是车辆重心轨迹曲率水平半径应不大于500m。制造商可以通过计算或型式检验主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证实。
近光灯的开关可以是自动的。然而,近光灯的开关应能随时手动操作。
图3 近光灯下倾斜度值的确定
4.3.2.9 指示器
选用。
然而,为了形成弯道照明,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时,必须配备一个能使用的指示器。
指示器应为一只闪烁警告灯,当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的位移发生故障时,发出闪烁警告光线。
4.3.2.10 其他要求
上述4.1.5.2的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
如果近光灯使用光通量超过2000lm的光源,必须配备符合GB21260要求的前照灯清洗器,并且
上述4.3.2.6.2.2的要求将不适用。
只有符合GB21259和GB4599的近光灯才能用于实现弯道照明。
如果弯道照明是通过水平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来实现,那么只有在车辆前行时才
能被开启;对于右行交通右转弯时,本条要求不适用。
4.3.3 转向信号灯
4.3.3.1 配备:汽车和挂车必须配备。布局A适用于各种汽车,布局B只适用于挂车。
4.3.3.2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
31

 

 


4.3.3.3 布局:见图4a)和图4b)。
a) 布局
b) 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转向信号灯按制造商决定的布局
图4 转向信号灯布局
41

 

 


4.3.3.3.1 布局A适用于各种汽车。
4.3.3.3.1.1 2只前转向信号灯:若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该转向信号灯的视表面边缘与相邻近光灯或
前雾灯的视表面边缘间距离不小于40mm,则配备2只1类、或1a类、或1b类前转向信号灯。
若上述间距为大于20mm,小于40mm,则配备2只1a类、或1b类前转向信号灯。
若上述间距不大于20mm,则配备2只1b类前转向信号灯。
4.3.3.3.1.2 2只(2a类或2b类)后转向信号灯。对于M2、M3、N2和N3类车辆,2只选装的2a类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
4.3.3.3.1.3 2只第5类或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zd1}要求):
第5类适用于M1类车辆,以及长度不大于6m的N1、M2和M3类车辆。
第6类适用于N2和N3类车辆,以及长度大于6m的N1、M2和M3类车辆。
在所有情况下,允许使用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代替第5类。
当配备的转向信号灯兼有前转向信号灯(1、1a、1b类)和侧转向信号灯(5类或6类)功能时,为满足
4.3.3.5几何可见度要求可以再配备2只附加的侧转向信号灯(5类或6类)。
4.3.3.3.2 布局B:只适用于挂车。2只(2a类或2b类)后转向信号灯。对于O2、O3和O4类车辆,2只选装的(2a类或2b类)后转向信号灯。
4.3.3.4 安装位置
4.3.3.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
距离应不大于400mm。本条件不适用于选装的后转向信号灯。
在基准线方向上,两相邻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
若车辆宽度小于1300mm,上述间距离可减至400mm。
4.3.3.4.2 离地高度
4.3.3.4.2.1 第5或第6类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离地高度,从{zd1}点测量,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应
不小于350mm,对于其他类车辆,应不小于500mm,从{zg}点测量应不大于1500mm。
4.3.3.4.2.2 第1、1a、1b、2a和2b类转向信号灯的离地高度,按4.1.8规定测量时应不小于350mm,
不大于1500mm。
4.3.3.4.2.3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上述的诸离地高度上限,则第5和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
2300mm,第1、1a、1b、2a和2b类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2100mm。
4.3.3.4.2.4 选装灯的安装,在兼顾横向安装位置(4.3.3.4.1)、灯具对称性和车身形状的情况下,应
位于尽可能高处,与必须配备灯具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00mm。
4.3.3.4.3 纵向
侧转向信号灯(第5和第6类)透光面到标志车辆全长前边界的横向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1800mm。然而,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以及其他类车辆,当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几何可见度角时,
该距离可增至为不大于2500mm(见图4a)和图4b))。
4.3.3.5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4a)。
垂直方向角:对于第1、1a、1b、2a、2b和5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下各15°,若离地高度小于
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对于第6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30°,水平面下5°。
若选装灯的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mm,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或者,根据制造商决定,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和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如下:
水平方向角:见图4b)。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
51

 

 


至5°。
除了第5和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外,其他灯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
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面)。
4.3.3.6 方向:根据制造商规定安装。
4.3.3.7 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的灯。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一
个开关控制同时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对于布局符合图4b)规定,长度小于6m的M1类和N1车
辆,琥珀色的侧标志灯也应以与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闪烁。
4.3.3.8 指示器:前、后转向信号灯必须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或发声器(听觉的),
或者两者兼有。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灭,或不
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生器必须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除非汽车上的指示器能够显示出车辆组合上每个转向信号灯的故障,否则应
配备一种专用于显示挂车上转向信号灯工作状况的指示灯。
4.3.3.9 其他要求
闪光频率为(90±30)min-1。
起动光信号开关后,在不大于1s时间内发光,在1s~1.5s时间内首次熄灭。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牵引车上的转向信号灯控制开关,应能控制挂车上的转向信号灯。
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
上述规定的频率。
4.3.4 制动灯
4.3.4.1 配备:S1或S2类装置,各类车辆必须配备;S3类装置,M1类车辆必须配备,其他类车辆
选装。
4.3.4.2 数量:对于各类车辆,S1或S2类制动灯2只、S3类制动灯1只。
4.3.4.2.1 安装S3类制动灯的情况除外,M2、M3、N2、N3、O2、O3和O4类车辆可以安装2只选装的
S1或S2类制动灯。
4.3.4.2.2 当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不位于固定的车身板而位于可移动部件上,车身板由一或两个可移
动部件(如车门)组成,而且在纵向对称平面上又无足够的空间安装1只S3类制动灯,则可以安装2只
“D”型S3类制动灯,或在向左、向右偏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位置上,安装1只S3类制动灯。
4.3.4.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4.4 安装位置
4.3.4.4.1 横向:对于S1或S2类制动灯:对于M1和N1类车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
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
内边缘间的距离无特殊要求;对于所有其他类车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可减至400mm。
对于S3类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然而,若按上述4.3.4.2规定,安装2
只S3类制动灯时,则应尽量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并分别位于该平面的两侧。
当按4.3.4.2规定,允许1只S3类制动灯偏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时,则灯具基准中心偏离前者应
不大于150mm。
4.3.4.4.2 高度
4.3.4.4.2.1 对于S1或S2类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1500mm。若未安装选装
灯具,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mm内;若安装了选装灯具,并按灯具宽度和对称性要求,以及车身结
构尽可能高的垂直距离定位高度,使其位于必须配备的灯具以上,且距离不小于600mm,则可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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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mm。
4.3.4.4.2.2 对于S3类制动灯:与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不低于与后窗玻璃下边缘相切的
水平面150mm,或其离地高度不小于850mm。然而,与S3类制动灯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
高出于与S1或S2类制动灯视表面上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4.3.4.4.3 纵向:S1或S2类制动灯装在车后,S3类制动灯无特殊要求。
4.3.4.5 几何可见度:见图5。
水平方向角:S1或S2类制动灯:车辆纵向轴线左、右各45°。
S3类制动灯:车辆纵向轴线左、右各10°。
垂直方向角:S1或S2类制动灯:水平面上、下各15°,若安装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
直方向角可减至5°。对于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mm的选装灯具,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S3类制动灯:水平面上10°,水平面下5°。
图5 制动灯几何可见度
4.3.4.6 方向:朝后。
4.3.4.7 电路连接:当使用行车制动装置时,制动灯应点亮。
制动灯可以使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点亮。
4.3.4.8 指示器:选用。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
灯亮。
4.3.4.9 其他要求
4.3.4.9.1 S3类制动灯不应与其他任何灯混合。
4.3.4.9.2 S3类制动灯可以安装在车辆外部或内部。若安装在车内,要求其发射光不应通过后视镜
或车辆的其他表面(如后窗玻璃),而引起的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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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牌照灯)
4.3.5.1 配备:必须配备。
4.3.5.2 数量: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3 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4 安装位置: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5 几何可见度: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6 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7 电路连接:按4.1.11规定。
4.3.5.8 指示器:选用。若配备,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4.3.5.9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则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灯的光度
特性可以予以修正。
4.3.6 前位灯
4.3.6.1 配备:汽车和宽度大于1600mm的挂车必须配备。宽度不大于1600mm的挂车允许选装。
4.3.6.2 数量:2只。
4.3.6.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6.4 安装位置
4.3.6.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
离,应不大于400mm。
对于挂车,上述间距应不大于150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M1和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车辆应
不小于600mm。
若车宽小于1300mm,上述间距可减至400mm。
4.3.6.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500mm。对于O1和O2类车辆,或者,若车型结
构不能保证在1500mm内的其他类车辆,可增至2100mm。
4.3.6.4.3 纵向:无特殊要求。
4.3.6.4.4 当前位灯与其他灯混合时,必须使用其他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来验证是否满足
4.3.6.4.1至4.3.6.4.3的位置要求。
4.3.6.5 几何可见度:2只位置灯的水平方向角为向内45°,向外80°。对于挂车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可
减至5°。垂直方向角为水平面上、下各15°。当灯的离地高度小于750mm时,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
角可减至5°,见图6。
对于M1和N1类车辆,按制造商决定,若用前侧标志灯替代前位灯时,则为: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内各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灯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
至5°。
为了可见,灯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的发
光面)。
4.3.6.6 方向:朝前。
4.3.6.7 电路连接:按4.1.11规定。
4.3.6.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则
可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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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 其他要求:无。
图6 前位灯几何可见度
4.3.7 后位灯
4.3.7.1 配备:必须配备。
4.3.7.2 数量:2只。安装示廓灯的情况除外,M2、M3、N2、N3、O2、O3和O4类车辆可以安装2只选装
的后位灯。
4.3.7.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7.4 安装位置
4.3.7.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
离应不大于400mm。此规定不适用选装的后位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缘间的距离,对于
M1和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类车辆,应不小于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则该距离可
减至为不小于400mm。
4.3.7.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500mm,若未安装选装灯具,车型结构不能保证
在1500mm内,则可增至2100mm;若安装了选装灯具,其高度应与上述4.3.7.4.1横向位置相适应,
并按灯具对称性要求,以及车身结构尽可能高的垂直距离定位高度,使其位于必须配备的灯具以上,且
距离不小于600mm。
4.3.7.4.3 纵向:装在车后。
4.3.7.5 几何可见度:见图7。
水平方向角:向内45°,向外8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灯的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
至5°。对于选装灯,若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mm,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对于M1和N1类车辆,按制造商决定,用后侧标志灯替代后位灯时,则为:
水平方向角:向内、向外各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灯的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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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至5°。
为了可见,灯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
面)。
4.3.7.6 方向:朝后。
4.3.7.7 电路连接:按4.1.11规定。
4.3.7.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并应由前位灯的指示器完成。
4.3.7.9 其他要求:无。
图7 后位灯几何可见度
4.3.8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4.3.8.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可以选装与其他后信号装置组合的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4.3.8.2 数量:2只。其性能应符合ⅠA类或ⅠB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只要不损害必须配备的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的有效性,允许安装和使用附加的回复反射器和回复反射材料。
4.3.8.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8.4 安装位置
4.3.8.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mm;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回复反射器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M1和N1类车辆,无特殊要
求;对于其他类车辆,应不小于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则该间距可为不小于400mm。
4.3.8.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900mm内,可增
至1500mm。
4.3.8.4.3 纵向:装在车后。
4.3.8.5 几何可见度:见图8。
水平方向角:向内、向外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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