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 (Q/BQB 310-2003 代替 Q/BQB 310-1999 BZJ 311-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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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3 分类及牌号 3.1钢板及钢带的牌号、公称厚度、用途及产品类别如表1所示。 3.2 按边缘状态分为 切边 EC \ 不切边 EM 3.3按表面处理方式分为: 酸洗表面 \ 非酸洗表面 3.4按表面质量级别分为: 普通级表面 FA 较高级表面 FB 表1
4 订货所需信息 4.1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业标准号; b) 产品类别; c) 牌号、表面处理方式及表面质量级别; d) 规格及尺寸(厚度)精度级别; e) 边缘状态。 如在订货合同中: 未说明表面处理方式时,以非酸洗表面交货。 对于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时,除本标准特别规定外,以Q/BQB301中普通厚度精度交货;未说明边缘状态时,钢带以不切边状态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时,除本标准特别规定外,以Q/BQB301中较高厚度精度交货;未说明边缘状态、表面质量级别和是否涂油时,以切边状态、较高级表面和涂油交货;未说明钢卷内径时,以钢卷内径610mm交货。 4.2 标记示例 按Q/BQB310-2003交货的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牌号SAPH400,厚度3.0mm,PT.A级精度,宽度1500mm,切边(EC),长度5000mm,其标记为: Q/BQB310-2003,SAPH400热轧钢板,3.0(PT.A)×1500(EC)×5000 按Q/BQB310-2003交货的热轧酸洗表面、涂油钢带,牌号SAPH400,表面质量级别FB,厚度3.0mm,PT.B级精度,宽度1500mm,切边(EC),钢卷内径610mm,其标记为: Q/BQB310-2003, SAPH400热轧酸洗钢带,FB,3.0(PT.B)×1500(EC)×C,卷内径610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B330CL、B380CL、B420CL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较高精度(PT.B)规定。 5.2 B440QZR 、B480QZR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 5.3 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按Q/BQB301的规定。 表2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6.1.2 钢中残余铜的含量应不大于0.20%,铬、镍的含量应不大于0.15%,供方可不进行残余元素分析,但应保证符合上述规定。 6.1.3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为氧气转炉冶炼的xx钢。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以热轧状态交货。 6.4表面处理方式 6.4.1钢板及钢带的表面处理方式可采用非酸洗表面和酸洗表面两种方式。 6.4.2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可以涂油或不涂油交货。经涂油后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正常包装、运输、搬运和贮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产生锈蚀,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xx掉。如需方要求以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供货,应在合同中注明。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锈蚀和擦伤,供方对此不作保证。 6.5 力学和工艺性能 6.5.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表4、表5、表6和表7的规定。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6.5.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6.6 表面质量 6.6.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对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停车斑。 6.6.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分为二级,如表8所示。 表8 6.6.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 检验和试验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7.4 取样频率 7.4.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7.4.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重量不大于70吨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规格、同产品形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确定检验批重量。 7.5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 表9 7.6 复验 7.6.1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7.6.2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3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300的规定。 9.2 包装重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标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A.1
表A.2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与JIS G3113-1990、SEW092-82和EN10149-2:199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Q/BQB 310-1999。 本标准与Q/BQB310-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 8170-1987; —— 增加了表面处理方式和表面质量级别; —— 将BZJ311-1999并入本标准; —— 增加了弯曲试验仲裁时的试样宽度; ——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厚度扩大为≤6mm; —— 将钢带允许带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8%”修改为“6%”; —— 修改了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组批规定和复验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黄锦花。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4{dy}次修订,1999第二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