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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88) [转贴 2010-02-05 08:04:45]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zh1},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第3.1.1条 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

 

第3.2.1条 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 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 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第3.2.4条 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活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 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3.3.1条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 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第4.1.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选取。对于生产车间测点应距车间外侧3~5m,对于非生产性建筑物,测点应距建筑物外侧1m。

第4.1.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1条 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室、托儿所、仓库等室内噪声测量,一般应在室内居中位置附近选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第4. 2. 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3条 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打字机、空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应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4.3.1条 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第4.4.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1.2所列内容填写。

附录一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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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及表示方法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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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效A声级的测量

(一)使用积分声级计或声剂量仪应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测点,测量日等效A声级。

(二)在没有积分声级计或噪声剂量仪的情况下,可使用普通声级计按以下方法测量并计算等效A声级:

1.一般对于无规噪声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等时采样的方法,在典型生产过程中使用声级计慢档每隔5秒钟读取一个瞬时A声级,连续取100个数据,记入附表2.1;并按附表2.1所列序处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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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2.1使用要求:

(1)采样测量的结果应登记在“声级等时采样记录”格内;每读取一个数据,在其相应声级Lj的左侧划一直线,一个声级累积出现5次则以5条直线┼┼┼标记,以便于统计其出现的总次数:

(2)计算100.1Lj

(3)计算部分暴露指数  n j100.1Lj

(4)计算合成暴露指数Σn100.1Lj

(5)按下式计算等效A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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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有规律的变化噪声的等效A声级的测量,亦可采用采样的办法。采样时间间隔τ的选定,应使测量时间(100τ)等于噪声变化周期T的整数倍,可按下式计算:

τ=(nT/100)   n=1.2.3.4(附2.3)

若噪声变化周期较短(在数秒至1分钟之内),则可按下式确定采样间隔。
τ=11T/10(附2.4)

4.对于间歇噪声,可采用稳态噪声测量方法,测量并记录间歇噪声的A声级及其作用时间,将间歇噪声的声级区分为有限个整数并将A声级及其相应的累积作用时间列入附表2.2。等效A声级,可按附2.5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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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华东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家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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