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早在2006年9月8日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截止2009年底,我国已有980余家一次性餐饮具生产企业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上仍有部分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的产品在大量流通。有些企业只取得了一种产品的生产许可,却在多种产品上印制许可信息,欺骗消费者;有些企业获证后,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中大量使用工业级碳酸钙、滑石粉、石蜡等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甚至添加了来源不明的废塑料,将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的产品推向了市场。如果长期使用这类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有毒有害物质将渗入食物内,将可能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
另外,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因火灾隐患大、遇热易中毒、回收利用难、腐烂降解难和填埋焚烧难,被列为产业政策的淘汰类产品。但是,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仍有许多企业不能遵守这一政策,继续生产和销售。有的产品中加入有致癌作用的荧光增白剂掩盖杂质;有的加入有毒色母料把产品染成黄色,还堂而皇之地标上“可降解”字样蒙骗消费者;有的企业甚至大量使用从国外进口的废塑料进行生产。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中将该标准限定范围为“以各种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剔除了原标准中适用于该标准的纸质餐饮具及光生物降解材料餐饮具,明确了淀粉基餐饮具的淀粉含量不得小于40%,生物降解餐盒的降解率不得小于60%。但在市场上,假冒的降解餐具依然存在,消费者需瞪大眼睛,小心使用。
2、食品用塑料袋自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9月8日发布《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以来,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的企业,必须在申办QS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以生产,并且应在食品袋上注明“食品用”字样。然而,却仍有部分企业不能遵守这一政策,生产、销售无证食品用塑料袋。甚至,某些不法企业使用废塑料等违规原、辅材料,采用加入色母料进行染色的办法,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并伪造或冒用他人QS生产许可证企图欺骗消费者,对食品用塑料袋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混乱。
还有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袋厚度不足0.015毫米。厚度过薄的塑料包装在废弃后,很难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袋属于淘汰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明确指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另外,由于宣传力度不足,许多消费者都不了解应如何区分非食品用与食品用塑料袋,使用非食品用塑料袋盛装食品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因此,将食品用塑料袋列为2010年食品包装行业“xx隐忧产品”之一。
3、置物盘密胺餐具又称仿瓷餐具,因其使用范围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该产品实施市场准入(QS)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截止2010年1月中旬,全国上千家密胺餐具生产企业只有90余家取得了生产许可证,获证比例仅一成。
2009年掀起的仿瓷餐具风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劣质仿瓷餐具进行了围剿,但“毒餐具披新皮照样卖”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些企业将贴有生产许可标签的使用有毒尿素甲醛树脂生产的仿瓷餐具,再穿“置物盘”新衣,放在正规仿瓷餐具旁销售,并在产品上印制盛装水果等食品的图案,误导消费者将“置物盘”当作可以盛装食品的器具进行购买。
合格的仿瓷餐具具有耐摔、耐用、耐蒸煮,以及使用方便、安全等特点,不少人便把它当成了{wn}餐具。然而密胺餐具不仅对使用条件有要求,尤其是不能微波加热的。合格密胺餐具的使用温度不应超过150℃,而使用脲醛树脂生产的不合格餐具耐温只到80℃。因为高温下(80℃以上)使用脲醛树脂生产的仿瓷餐具会挥发刺鼻、熏眼睛的有害物质甲醛(甲醛易溶于水,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经将甲醛列为第1类致癌物质),所以在使用时应避免高温加热。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去大型商场和超市购买碗底标有QS标志和编号的密胺餐具,小心置物盘的安全隐患。
4、食品包装材料及添加剂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959个品种、使用范围、{zd0}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zd0}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该标准中明确要求“没有列入标准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但标准中对于限量值的测定方法及检测机构均没有明确的说明,没有列入到该标准中但在实际生产中经常用到的物质,该如何继续使用,均没有明确。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食品包装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食品安全,2009年11月6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7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在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133个国家标准和126个行业标准)范围的产品,均需向卫生部门进行审批。但该通知中并未明确审批的具体申报程序。
5、纸杯自2009年9月1日开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对食品包装用纸制品进行无证查处。“未获得生产许可证(QS)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各种与食品接触的纸制品”。截止2009年底,我国纸杯获证企业共280余家。
但市场上琳琅满目的产品中,依然充斥着大量未获得生产许可证(QS)的企业的产品,有些纸杯不仅没有生产许可标识(QS),甚至连生产日期和厂家信息都没有。主要原因是劣质纸杯的生产厂家为了减少成本,使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进行生产。为了增白,更是将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用于食品包装生产的荧光剂等有害物质用于生产纸杯。为了使印制的图案更为鲜艳,生产厂家选择劣质含苯型油墨,这类油墨含有大量有害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等,苯超标就会引起癌症,特别是血液系统疾病。此外,劣质油墨中的重金属如汞、铅、砷等含量也对人体存在极大的危害。
因纸杯目前执行的标准为轻工部的行业标准《纸杯》(QB
2294-2006),标准中并没有对油墨提供要求,有关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纸杯的国家标准,确保纸杯的质量安全。
6、太空杯与婴儿奶瓶美国众议院2009年7月30日通过的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如果FDA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提出确切证据证明食品和饮料包装中的双酚A不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美国将禁止在食品包装和容器上使用双酚A。随即,以法国为首的欧盟各国也逐渐对有机化工原料双酚A下达禁令。经过试验证明,人体长期使用含有双酚A的食品包装,有可能导致前列腺癌、乳腺癌、糖尿病以及心脏、肝脏等器官的病变。因此,生产中习惯加入双酚A的太空杯与婴儿奶瓶也被列为2010年食品包装行业“xx隐忧产品”之一。
7、PVC保鲜膜保鲜膜新标准《食品用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于2009年4月1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并决定于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在2009年11月27日新标准即将实施之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却发出公告,称同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之要求,将该标准延期至2010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公告的发布,致使我国PVC保鲜膜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止步不前。
一直以来,由于标准制定部门没有将标准的制定进程公开化,标准制定部门与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检测机构没有充分沟通,盲目制定产品标准,从而导致了这次保鲜膜新标准的推迟执行。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审核,应该由政府部门、生产企业、行业专家与检测机构共同组成审核组进行审核,这样制定出的标准,才能够更加贴近行业的实际情况。
由于新标准未能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因此,PVC保鲜膜生产企业目前仍在执行各自企业标准。新标准中规定对于PVC保鲜膜必须标注“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可大部分PVC保鲜膜生产企业并没有做到。由于PVC保鲜膜内含较多增塑剂,所以使用PVC保鲜膜包装肉食、熟食、油脂食品或用微波加热,有可能导致增塑剂与氯乙烯单体溶出,迁移到食物中。有些消费者用PVC保鲜膜包裹身体xx,也会导致增塑剂和氯乙烯单体溶出,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将PVC保鲜膜列为2010年食品包装行业“xx隐忧产品”之一。
8、PVC热收缩膜热收缩膜作为一种重要的软包装材料在食品包装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VC热收缩膜以其防水性、阻燃性、成本相对较低及产量高等特点,受到了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使用企业的青睐。但是,由于PVC热收缩膜成型困难,需要加入大量增塑剂。在高温和油脂的环境下,热收缩膜内的增塑剂与氯乙烯单体会溶出,对消费者健康造成隐患。另外,由于PVC热收缩膜在废弃后难于回收,又不能焚烧处理。因此,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角度上考虑,也不鼓励使用PVC热收缩膜。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以及PET热收缩膜正逐渐成为主导产品,也标志着热收缩膜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9、奶制品包装袋自2009年11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销售270亿包利乐包装回收仅一成》一文以来,以利乐包装袋为代表的奶制品包装袋的回收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由于奶制品包装袋需要很好的阻隔性能,因此常采用多层复合的方法生产。但是,这种多层复合的包装袋回收利用价值低,回收工作难以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生产企业应作为{dy}责任人,对其产品的最终处理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着名环保专家董金狮也呼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缺乏更多的操作细则支撑,除了企业与消费者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有待提高之外,尽快出台《包装回收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10、商品过度包装“四斤重月饼,三斤不能吃”。尽管政府部门大力倡导绿色消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但是,仍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坚持“将过度包装进行到底”。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已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该标准中对过度包装的定义以及包装空隙率的计算,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标准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但是,作为消费者又如何得知包装的成本呢?
另外,除食品与化妆品外,电器、礼品以及药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也很严重。
早在2008年9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针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条例》举行过听证会,但时至今日,该《条例》仍未正式出台。董金狮等有关专家呼吁,包装生产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商品包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单一化”的四化原则。从包装的数量、重量,循环再利用,废弃后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减少使用复合材料等四个方面解决过度包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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