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岂能一边制造“xx” 一边闲置“xx”
进入9月,土地市场愈加红火,在短短10多天时间内,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已投入了近300亿元用于土地争夺。其中,第二周(9月7日至9月13日)更是上演“xx”争霸,“xx”屡屡刷新。专家提醒,由于房地产市场经常受政策、经济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一旦房价出现调整,“xx”很可能深套其中。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开发商不顾市场风险和专家的提醒,频频出手制造新“xx”,对此,我们虽感愤怒,却也无可奈何。但是,可虑的是,一边是“xx”频频出现,一边是“xx”不断被闲置,对此,监管部门却不可等闲视之。
   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07年18幅xx中除去四幅退地“xx”,14幅xx中七幅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七幅地块的楼面地价占周边楼价比重接近90%,其中两幅地块楼面地价甚至超过周边楼盘价格。巨大的土地成本迫使2007年“xx”多数处于闲置状态。土地闲置不仅导致国土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助长了房地产开发商囤地之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的帮凶。近年来,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清理土地闲置,但开发商囤地之风并未减弱。据报道,仅全国城镇规划范围 内 便 有 闲 置 土 地107.93万亩,空闲土地84.24万亩,批而未供土地203.44万亩,三类土地总量为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2008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百强房地产企业 “囤地”就高达381万平方米 ,比 上 一 年 增 长30.8%,{zd0}的开发商土地储备达45平方公里。
   其实,对开发商囤地行为,我国法律政策明确说“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颁布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许多土地闲置多年,却没有被依法收回。2007年“xx”多数处于闲置状态更是开发商囤地之风的{zh0}的证明。
   要想遏制土地闲置现象,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办法,明确土地闲置的监督责任主体、对象和具体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责任人监管不力、渎职失察的责任追究办法,对闲置的“xx”更要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比如,什么叫土地闲置1年?是从发土地证,还是从发开工证算起?动工一小部分后一直停工,算不算闲置等,都必须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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