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是个啥规定?
穿高跟鞋开车,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骑电动车上路,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昨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月21日扬子晚报)
通过立法加强交通管理,是一件好事。但立法要科学,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所谓的立法只能是写在纸上的立法,是脱离实际的立法,是中看不中用的立法,甚至是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立法。南京拟规定穿高跟鞋开车,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违规者将被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笔者认为,就是一条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立法。
说其不中看,是因这条立法难以令人信服。所谓穿超4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开车不安全,其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穿4厘米以内的高跟鞋开车,就安全了?为什么穿超4厘米以上高跟鞋开车,就不安全?立法者应该给公众一个科学的说法,让公众信服。讲不出科学道理,不能令人信服的立法,是“强加于人”,开车者很难做到自觉遵守。既使对所谓违规者罚款,也起不到警示作用,因为被罚者心中不服。
退一步说,既使4厘米以下高跟鞋是安全高度,这条立法也不具有操作性,是一条不中用的立法。这是因为,任何交警也没有发现“超4厘米高跟鞋”的“火眼金睛”,交警的眼睛和普通人一样,不具备“xx”功能。执行这条规定的惟一办法,就是停车检查。若让被查女性脱下鞋来,检查其高跟鞋的高跟高度,是一种很不礼貌的行为,有戏弄人之嫌。若让交警低头俯身,拿着尺子量高跟鞋的高跟高度,也令交警十分尴尬。
不知当地人大立法时有没有听听女司机们的意见,如果没有,还有机会弥补,至少目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慎重考虑《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如果确实难以操作,再作修改,也还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