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曹破产”(下) - 曹思源- 职业日志- 价值中国网:网络就是社会 ...

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1月{dy}版

《影响中国经济改革的xx思想者》书摘:

曹思源“曹破产”

(下)

作者:马世领

七、“下海”发“破产财”?

破产法已立,曹思源如释重负。与此同时,早就立志于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研究的他,已不再简单满足于此。

1987年11月的中共十三大宣布: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曹思源开始把精力转向政治体制改革。而他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性质主要与经济有关,与政治没有直接关系,这样就又再次出现了自己的志趣与现实的矛盾,以致多次发生自己在社会的公开活动与单位领导意见的不合和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几年前就萌生退出官场致力于民间研究想法的他,终于痛下决心,结束虽为外人所羡慕但难以自由实现他心中梦想的国务院工作生涯。

正好受到当时作为中国{zd0}的民办高科技企业四通公司的邀请,1988年10月13日,他成立了作为民间研究机构的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和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彻底“下海”,走上了一条提供思想研究和破产咨询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学商之道”。

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生效。当天的《经济日报》的头版有这样一则大标题简讯:《“曹破产”主持破产法咨询中心》。这算是给他的事务所{zh0}的开张广告和贺礼。

创建伊始,他雄心勃勃,要将这个在当时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民间思想库发展成为“中国的兰德公司”。一个月后,他在应邀访问美国期间,趁机到兰德公司作了深入考察。但真正开始运营的时候,他发现并非喊口号那么简单。

破产咨询中心成立的第二周,就迎来了{dy}个客户——深圳市政府。然而提供完咨询服务,深圳市的有关部门却对咨询费用像踢皮球一样,一下子踢到了三年后的1991年;曹思源费尽周折,{zh1}才收到5000元,让他{dy}次“刻骨铭心”地体会到中国咨询业创业的艰辛。

“细想起来,我发的{dy}笔与破产法有关的小财,是1986年出版《谈谈企业破产法》的稿费,虽然和中国经济出版社大赚相比微不足道,但在当时对我微薄的工资来说,一次性拿到2000元的稿费,还是很可观的。”曹思源笑了。

到2005年,破产法实施17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645283起。但曹思源最初就发现,许多破产案件得不到专业的咨询服务,而使破产的损失加大;同时,专业破产咨询人员的缺乏,也成为顺利实施破产法的阻碍。因此,曹思源的破产咨询业务给他带来了可观的营收。当时有人开玩笑说,“别人破产他发财”。

而对曹思源来说,在工作期间,经历的种种案例,发表的次次演讲,不知为多少人普及了破产法知识,客观上无疑推动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影响。

然而国企问题仍然是个问题,破产法在实施中表现出来的不完善也越来越明显了。

八、修补《破产法》之“破”

1998年,曹思源受邀到英国伦敦讲学时,抽空做的{dy}件事,就是去xx的海格特公墓,拜谒xxx墓。他站在xxx墓前,感慨地自言自语:“xxx啊xxx,你可没有料到,在你的身后,一个社会主义大国的国有企业出现了整体的净亏损。”

1996年——1998年连续三年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是等于零,而是小于零,是负数!曹思源对此十分愤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结果呢,却是连赢亏相抵都达不到而成为净亏损!为什么?

破产法没有阻止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整体业绩的下滑,曹思源对此痛心疾首,好象是自己的责任和罪过似的。但他最初就非常清楚,破产法先天的缺陷,在当时他也无力补天。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期间,曹思源就曾向国务院总理办公室请示:是否坚持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范围?得到的答复是:不必坚持,破产法只要通过了,就是胜利;改得不理想的地方,过几年可以再改过来。当时国务院提交的草案11000字,而经修改颁布后,只剩4800字,少了一大半。“其中条文显得太简单、太笼统,不便于执法。”他说。

2006年,破产法终于摘掉“试行”的帽子。而在1993年,曹思源编著《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手册》时,就将“破产法的修订趋势”列入{zh1}一章,提出了修改破产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和六点具体建议。

1993年9月18日,“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洽谈研讨会”上,他专门作了“关于修改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发言,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关于修改破产法的建议,他后来在不同的场合发表了多次,仅1993年第四季度就有7次。1994年前后20多次,几乎是一有机会就呼吁。

将此建议送达国务院的载体是,由思源咨询事务所与三家官方机构组成的企业破产联合调查组,于1993年11月22日提交的《关于部分省市实施破产法的专题报告》。时任主管副总理的朱镕基批复:请国办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定期协商。在副总理亲自对全国人大解释了完善破产法将作为深化企业改革重要配套措施后,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成立了破产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顾问小组,最终形成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1998年,曹思源更是忧虑地指出:“若不加快修改破产法,现行破产法所遗留的弊端,将极有可能累积成中国潜在金融危机的釜底之薪。现在国内已经出现了两套破产规范并行的局面:一套是依法破产;另一套是按行政规范破产。两者彼此互相矛盾,产生混乱,难以调和。破产法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时世难料,从1994年过了12年后到了2006年,新修改的破产法才正式出台,破产法最初“试行”的“帽子”才{zh1}被摘掉,如今的人们对破产的现象和做法也早见怪不怪了。曹思源早就想摘掉自己头上的这顶“曹破产”的帽子,由于事实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见证,因而一直未能摘掉,或许永远也不可能了。

截止2007年底,据不xx统计,曹思源出版著作28部,发表文章900多篇,共约700多万字,在包括国外53所大学和机构等不同场合演讲800多场次,直接听众达9.8万人次,广播电视受众高达60多亿人次。其中有多少是关于破产法的主题和内容,就连曹思源自己也算不清。

有人说,当年如果曹思源不为推进破产法而跳槽下海,老老实实呆在政界,早就起码是位“部级”干部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中国将会多一个并不显多的“曹部长”,却少了一个难以复制的“曹破产”。

30岁就开始研究并鼓吹破产和破产法的曹思源,转眼之间又一个30年过去了。为了推进破产法,他几乎为之奋斗了一生。向来积极乐观的曹思源,却也无法阻挡沧桑岁月留下的痕迹,其中又有多少是因为破产法啊!

九、“曹破产”之后是“曹私有”

“等人们不再把我们当作什么新闻人物,恰恰说明中国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曹思源胖胖的脸上仍是阳光灿烂的童真。

破产法的热闹早过去了,但曹思源并没有“玩够”。探究“思想之源”的他,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考,“我喜欢做别人没有想过,目前还没有解决的课题。”他说。或许是这个原因,这么多年来,他几乎始终都是媒体捕捉的“新闻人物”。

伴随着破产和破产法的深入研究,他发现,中国经济整体的低效益与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关键表现在:国有经济比重过高,资源的行政性垄断过强,在竞争性领域与民争利现象严重,国有资产的产权实际所有者缺位,造成企业利益非人格化,资源优化配置率偏低,国有资源浪费巨大。“病树前头万木春”,民营经济蒸蒸日上,它们在种种不公平的恶劣生存条件下茁壮成长,反而大有压倒国有经济之势。出于这种发现,“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曹思源,又开始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私有化”上。

调查资料显示,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有企业只提供了20%的增量,而它们却占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70%,银行xx的80%!199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显示,占据72%资产的国有工业产值只有28%,而只有28%资产的非国有工业却实现了72%的的总产值!

“这种‘倒二八’和‘倒三七’现象还不能说明问题吗?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不够,而陷入机械意识形态泥潭,中国老百姓在这近60年的折腾中所付出的几千万条生命和几万亿元资产的代价,至今在上层建筑领域仍未换来一个国企私企孰优孰劣的共识,真让人痛心焦心啊!”曹思源谈到这里,情不自禁地挥动起他肥厚的大手,仍有种说不出的激愤。

“由于人们的观念的僵化,好象一说‘私有化’就是‘反社会主义’,实际上这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之一’。”曹思源一本正经,“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制的人格化,而不是过去错误的理解并实践的非人格化国有制。已经占据中国经济7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手段,并最终为社会主义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现实中,人们往往望文生义,不听别人解释,仅凭一个概念,就开始扣帽子、打棍子。曹思源早已对此见怪不怪,只是觉得xx已过了30年,改革开放也30年了,不少人还停留在这种思维阶段,很是可悲。

“并不是我自己非要无事生非地鼓吹,而是中外各国的历史,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训,还有我们自己的实践早已证明了人间正道私有化。经济改革的关键是所有制改革,只有通过私有化将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制人格化,企业才会真正有活力。我们不能再自欺欺人,作茧自缚啊。”

曹思源从“曹破产”一路颠簸走出来,乃至今日,又因为对“经济私有化”的独特研究,走进了一条“曹私有”的不归路。(正文完)

经典语录

1、国有经济的本质就是补贴经济。多了,国家补不起;只能少而精。

2、破产法不应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破产与姓资姓社无关,这都是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必然的产物。

3、破产法是破产还债法、双向保护法、双向鞭策法、地雷扫除器、信号弹。

4、实施破产法是降低国有经济比重的关键措施,但不是最主要的手段。

5、没有破产制度,所谓市场经济这个自主沉浮的汪洋大海,就如同一潭死水,无风无浪,企业就不能在这个汪洋大海中学会拼搏生存,而有了破产制度,就可以矫正企业的行为。

6、破产法也要适用于个人,适用于所有商人和非商人,即所谓“一般破产主义”。

7、破产制度、破产法和破产,就是要让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不知有死,何以知生?”

8、失业救济办法在破产法生效两年前已颁布,可谓破产失业大军未到,失业救济粮草先行。因此不用担心破产可能造成的失业救济问题。

9、破产与兼并,是各司其职,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因事制宜,可并则并,当破则破。

10、“关停并转”不是破产法。

11、等到哪{yt},多出来几个“张破产”、“李破产”,说明我们的市场经济和破产制度真正健全了。

著作目录:

1、《谈谈企业破产法》,1986年。

2、《企业破产法指南》,1988年。

3、《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手册》,1993年。

4、《不倦的求索——思源文选》,1995年;英文版2000年。

5、《破产风云》,1996年;英文版1998年。

6、《兼并与破产操作实务》,1997年。

7、《当说则说》,1998年。

8、《中国政改先声》,1998年。

9、《剧变前夕》,1999年。

10、《中国政改方略》,1999年。

11、《人间正道私有化》,1999年。

12、《思源之歌》,2001年。

13、《WTO与中国》,2001年。

14、《雾里乾坤》,2002年。

15、《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改革纲要》,2003年;英文版2003年。

16、《国企改革——绕不开的私有化》,2003年。

17、《修改宪法——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2003年。

18、《世界宪政潮流——中外宪法比较》,2004年;英文版2005年。

19、《奔走呼号》,2004年。

20、《保护私产 发展私企》,2004年。

21、《各国宪法比较——当代宪政潮流》,2006年。

22、《公民宪法常识》,2006年。

23、《大弯路——国企私企优劣考》,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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