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等。对违反者将处以{zd1}5000元以下的处罚。()
“不得擅自”——亦即未经他人允许——“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其中的“他人”倒也未可一概而论呢!
其一:普通公民。“信息资料”若被“擅自公开”,当然可能涉及隐私权被侵犯。但是,论以社会危害性,造谣、诽谤一般要强于隐私信息之被“擅自公开”,而如涉诽谤案都是“不告诉则不处理”;隐私信息若被“擅自公开”,又何值公权力部门独独要主动强力介入,全面查究——而非“不告诉则不处理”呢?!
其二:名人。因系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必然要对公众有所让渡。在享有xx隐私权的普通公民层面,如上所述,都不宜于公权力部门主动介入查禁“人肉搜索”;又遑论若涉及隐私权并不xx的公众人物呢?
其三:官员。因握有权柄,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则隐私权也就更需让渡,甚至无隐私权可言。即以官员财产申报来说,在我国,目前相关制度尚千呼万唤出不来;而美国,除秘密申报外,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的公开申报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复印,从中也不难看出,所握权柄级别愈高,与公共利益关联度愈大,则公开的力度也就愈大,范围也就愈广,也就愈无隐私权可言!
而也正主要源于我国官员在财产、升迁等诸多方面信息不尽透明,才“反弹”出了“人肉搜索”的盛行!难道大多数的“人肉搜索”不是源于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只是对于“张家长、李家短”的热衷吗?!事实上,近年来“人肉搜索”在“深圳林嘉祥猥亵女童案”、“南京周久耕天价烟案”等问题上显示的威力都可见一斑!
宁夏的立法明文禁止“人肉搜索”,着实是不分情由,避重就轻,专“拣软柿子捏”!(湖南凤凰 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