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同意履行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xxx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dy}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一诉讼时效事由的解释。 义务人承认以及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基础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义务,xx了原诉讼时效进行的事实基础,使债权得以明确和维持,故无需权利人再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持权利。 本条是对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事由扩大解释。债务人同意部分履行行为是否对全部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关于该问题,采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义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应视为其承认全部债务,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样,义务人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诺或者行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本金债权。 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dy}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39条关于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其他障碍”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期间停止进行了。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此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权利人具有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足够时间,不至于因为时效期间过短而发生时效届满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zh1}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办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xx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条对于其他障碍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条第三项中无法主张权利,主要指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义务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义务人是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二是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限制,因人身自由导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四是义务人和权利人之间是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的期间,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就中止诉讼时效,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