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1 21:40:58 阅读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临沂市兰山区广场世纪城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 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顾问,为甲方在项目中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dy}章 总则
{dy}条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乙方指派 张修强 律师担任主办律师,作为甲方的新投资开发项目的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需要处理下列甲方项目日常法律事务:
1、 催收欠款(含诉前电话、书面方式)及其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
2、 制作、发送涉及房屋买卖、租赁等纠纷的律师函;
3、 代理甲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
4、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5、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保险索赔等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6、 与政府纠纷的交涉及诉讼案件的代理;
7、 楼盘集中销售及入伙期间,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8、 接待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重大客户投诉,并提出法律建议;
9、 配合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取得有关单位的档案、材料;
10、 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出具律师意见书;
11、 承办甲方在本项目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转让、土地受让、建设工程、开发销售、物业租售、物业管理等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12、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土地使用权受让、公司并购与股权受让、合作投资与开发合同及房地产销售合同、工程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甲方对外签署的其他重要经济合同;
13、 应甲方要求,参与重要合同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4、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项目中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6、 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乙方应积极主动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
17、 为甲方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18、 根据国家或地方新出台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19、 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甲方的楼盘进行法律风险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及法律风险提示/建议。
双方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融资、股票发行、上市,不包括房地产证代办及其他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性事务。
第三条 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
本合同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即代理可能发生之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执行、破产等诉讼的全过程。
本合同亦适用于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各类听证等案件的全过程。
具体个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涉及到处分甲方实体权益的法律行为,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或口头认可。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 要求乙方律师依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2、 对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3、 对乙方律师工作不力时予以批评、建议;
4、 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就部分法律事务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 全面、客观地介绍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地址等线索;
2、 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足额、及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用费;
3、 独立客观做出决策判断,承担因未采纳乙方律师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
1、 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及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并可要求甲方予以必要的工作配合;
2、 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如期、足额取得律师费和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 自行办理义务。主办律师对重大、重要、主要和疑难的法律事务必须亲自处理;
2、 勤勉敬业义务。所有法律事务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完成,甲方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按照高效、及时的原则完成;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判断,尽{zd0}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 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受理与对方有特殊关系的案件时,应及时告之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5、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造成工作被动;
6、 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7、 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服务;
8、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案例、计划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诉讼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1、 撤诉、上诉、申请再审;
2、 协议以物抵债;
3、 调解协议中,处分实体权益的;
4、 解除已查封的财物、解除已冻结的款项;
5、 在传媒上对债务人进行通告催款;
6、 对司法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
7、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8、 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
9、 对其他旨在处分重大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主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1、 超过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未审结;
2、 诉讼争议标的大,甲方可能败诉的;
3、 承办律师与审理机关发生严重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审理机关与甲方正常的工作关系,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
第十条 如实汇报义务:
1、 日常汇报义务:主办律师应当于每两个月向甲方主管部门传真(含电子邮件、电话)汇报本月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实务的进展和问题,汇报时应提供详尽的《诉讼案件代理报表》、《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报表》和法律风险检查报告,必要时,可对相关进展和问题作必要的当面沟通。
2、 每个诉讼案件结案后30日内,主办律师均应整理案卷,提交《结案报告》,向相关人员移交全部案件卷宗,归还因办案需要而向甲方借用的证据材料。
3、 重大案件汇报义务: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解封、冻结、扣划财产、拟以物抵债,当事人提出和解、转化、还款方案,发现新的财产或线索,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保全等,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4、 特殊汇报义务:在承办律师离职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才能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协调
1、 工作时间:
(1) 乙方应保证主办律师每周向甲方优先提供必需的专门工作时间;
(2) 乙方可不受甲方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的限制,但应保证甲方在该时间内可以随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3) 逢法定节假日乙方照常休息,如甲方需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提供法律服务,需提前通知。
2、 协调部门
甲方的营销管理部为甲乙双方的主要工作接口部门,乙方的业务工作沟通汇报、工作总结、案卷移交、费用结算等,由该部门负责;
甲方相关部门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法律服务,均由各业务部门与该部联系,由该部统一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委托乙方处理的法律事务不在此列;
乙方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如需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提取证据材料时,应先向该部沟通,提出明确要求,再由该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后及时向乙方承办律师回应。
第四章 计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结算条件及付费方式(各分项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1、 项目法律顾问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律顾问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
项目法律顾问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
2、 追索欠款的律师费支付:
无论非诉讼还是通过诉讼、仲裁追索欠款、楼款和租金的,相关款项到甲方帐户后3日内向乙方结算律师费;债务人分期支付债权人欠款的,每笔还款到帐后3日内结算该笔还款的律师费。
3、 诉讼、仲裁案件的律师费支付:
凭该案的结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及相关结案证明文件、材料等结算及支付。
4、处理外地公司法律事务的费用安排:
乙方在济南市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外收取交通费。到济南市其他郊区、县或济南市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实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上述差旅费由甲方先行借出给乙方,乙方返回后5日内由甲方报销,乙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处理费在乙方报销时一并结算计付。
本项费用仅涉及外地公司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的相关计费双方另行商议。
第十三条 案件数量与标的额的认定:
1、 在诉讼过程中如出现反诉,则乙方的律师费应以本诉数额加上反诉数额的总数计付,反诉的律师费以本诉的80%计。
2、 诉讼案件计付律师费的标的额包含争议金额相应的诉讼费。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的办理范围和例外
1、 为确保甲方的委托行为规范统一,下列法律事务甲方应向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
A、 追索欠款;
B、 诉讼案件;
C、 出具法律意见书;
D、 出具律师函;
E、 起草、修改、审定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
F、 参加各类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的谈判;
G、 参与直接影响甲方民事权益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H、 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处理或代理甲方职员(包括经理、董事)个人的民事活动。
上述法律事务委托手续上应由甲方工作接口部门的负责人签名。
2、 下列事务可不出具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但应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A、 法律咨询(应办理提交给审理机关的授权委托书);
B、 集中售楼和办理入伙的现场法律服务;
C、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交办的事务。
第十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务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费、复印费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济南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同意协调处理公共关系所需费用;
以上第2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甲方部门经理享受的标准执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
诉讼、仲裁案件的诉讼费(含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等),由甲方直接缴付给相关审理机关,或由甲方先行借出给乙方代为缴付。因甲方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发生的财产担保、金钱担保由甲方负责。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乙方律师延误、失职、失误并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 乙方律师未按本合同履约,经甲方要求未有改正的;
第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甲方委托的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经乙方规劝甲方仍坚持的;
2、 甲方隐瞒事实、提供xx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
3、 甲方对乙方律师法律服务成果的要求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或明显不合理;
4、 甲方扣减或逾期支付乙方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应付之日30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相应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 乙方丢失、毁损重要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的;
2、 乙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3、 乙方未经授权,对外泄露、复制甲方相关商业秘密及资料,致使甲方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已过、丧失重要证据,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合同期内可预
期的损失和其他实际损失
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
2、 甲方扣减或不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不报销工作费用超过30日的;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合同期限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泄露对方的商
业秘密、案例、计划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复制对方相关商业机密及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互相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确认的地址传真(含递送、邮寄、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变更地址或电话,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如本合同履行一年期满,本合同约定涉及的项目仍未结束,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如未续签,乙方未办结的诉讼案件至办结时止,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需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