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识(3)_广州广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法、劳动仲裁代理、社保 ...
22。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3。对于加班工资,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4。劳动法对于劳动安全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 告和处理。

25。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6。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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